上班族外派 留意節稅機會

看板tax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0年前 (2004/09/13 08: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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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陳美珍 隨著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民眾奉派到國外或大陸地區工作的情形日漸普遍。在台灣工作 的上班族,與被調派到大陸或大陸以外的國家工作,取得的薪資報酬,將因為工作地點不 同,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上班族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失去節稅機會。 我國綜合所得稅是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只對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境外所得或海外 所得免稅。 所謂「境外所得」,目前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判斷的準則。簡單來說,只要勞務提供地在 台灣,取得的報酬就叫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繳交所得稅。 因此,如以勞務提供地來檢視薪資所得到底該課多少稅,大約可以分成三種型態: 一、在台工作的上班族 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也就是在台灣有住所,是中華民國國民者,領到老闆給付 的薪水,當然必須要在每年的5月1日到5月31日的所得稅申報季節裡,將薪水合併在年度 綜合所得中報稅,其薪資所得全年並可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可以節稅。 但是在台工作的上班族,如果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又可依其在台居留天數,分成三種不同 的課稅與申報方式,包括: 1.在台工作,但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台居留的日期未超過90天者,其薪資要扣繳 20%所得稅,可以不必辦理申報。 2.超過90天但未滿183天者,扣繳稅率也是20%,但應在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所得 稅申報。 3.在台居留超過183天以上者,就要比照境內居住者,在5月時辦理結算申報。 不是在台灣工作,而是由台灣的公司調派到國外工作的員工,薪資課稅規定就大有不同。 所謂國外目前還可以概分成大陸地區與大陸以外國家如英、美、澳等國。 二、在大陸以外地區國家工作者 在大陸以外地區國家工作的台籍員工,因為工作地點不在台灣,亦不在大陸地區,其取自 台灣公司給付的所得原則上屬於境外所得,但是奉派出國工作的台籍員工,在國外工作的 公司必須是台灣的分公司,薪資才可以享有免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母公司沒有義務代國外子公司的員工支付薪資,因此只有除了台灣母公司在 國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其長期派駐國外的工作人員,取自台灣母公司的薪資所得,才 可以視為境外所得不必課徵所得稅,國外子公司的駐外人員取得來自台灣母公司支付的所 得,目前並無免稅優惠。 三、在大陸地區工作的台籍員工 由於兩岸特殊的政治關係,台商派員工到大陸工作,依照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以及所得稅法的規定,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若有所得,必須合併在台所得一併辦 理申報。因此奉派到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雖然工作地點是在大陸,其取得台灣公司支付 的薪水,仍然也要一併辦理結算申報,不能視為是境外所得享有免稅。 【2004/09/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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