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小時候我的父母
似乎也曾都看過我的…電腦硬碟
因為我沒有寫日記的習慣QQ
對我來說寫日記是雙面刃
好處是可以抒發當下的情緒
壞處是到了別人手上就變成把柄
以後我終為人父
該如何處理跟孩子之間的隱私問題
真的是令人感到頭痛
本著學習的心情上網查到一篇律師文章
來跟每位準父母分享
http://www.is-law.com/post/17/1115
隱私權並非憲法所明文的權利,然而「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
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
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個人
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
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為大法官於釋字603號解釋理由書中,對隱私權之意
義及資訊隱私權之內涵所為之解釋,至少我們可以理解,隱私權的目的之一在於維護人性
尊嚴及人格發展的完整,而這項目的有賴於使當事人得以自行決定其資料揭露的時間、對
象及範圍來達成。
因此,於未成年子女隱私權與父母親權衝突的場合,本文以為應該要於個案中判斷親權的
行使是否導致子女因隱私權受侵害而有損人格尊嚴,且更重要的是「是否因此不利於子女
人格發展之完整」,畢竟親權的目的即在於對子女為「保護及教養」,則如親權行使的結
果反導致保護教養目的難以達成,此時應認為子女隱私權於個案中應優先於父母的親權,
即親權此時應為退讓。如在父母無理由任意翻看子女日記,確實可能使子女因隱私權受侵
害而不利於其人格完整發展,然而父母閱讀子女成績單,則應即無此種不利的問題存在。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於子女隱私權與親權衝突時,應以親權行使的結果是否可能對子女人
格發展完整不利作為判斷標準,並輔以民法並未對親權設有界限之規定方式,如並無不利
考量,則此時即應承認親權優先於子女的隱私權,反之則應以子女的隱私權為優先。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037
如果孩子是已滿二十歲的成年人,那麼法律會保障他個人的隱私權。未經本人同意,擅自
開拆他的封緘信函,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
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父母私自拆閱已成年子女的信件,行為可能
構成犯罪。
不過,在決定刑度時,法院也會考量父母究竟為什麼要拆信,以及子女隱私權遭受侵害的
程度等,以便作出適當的判決。
另外,這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所以一旦子女反悔提告,最遲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可寫撤回告訴狀寄給法院或檢察署,或在出庭時,口頭撤回告訴,便可終結刑事官司
。
小琳為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一○八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媽媽有權利及義務照顧、教養小琳,
基於保護教養的理由,媽媽可以拆閱小琳的信件或是看她的日記、記事,以了解子女的交
友狀況。因此,即使沒有經過小琳本人同意,媽媽的行為也不會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規定。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522000010KK01827
依照親屬法1086條父母為其子女之法定代理人、ꀊ
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爲其特有財產、ꀊ
1088條第一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ꀊ
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爲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
之。ꀊ
從上述法條來看,父母是有權查看你的隱私的,這是屬於父母的親權部分,法律也無從干
涉,除非濫用親權過度
========
簡單說只要子女是未成年者
(親權行使是民法,成年是20歲)
在未造成對子女嚴重侵害的情況下
(親權越權又得花時間學習了…)
可以最大權限行使親權權利
嗯…
我覺得我以後一定會想偷看我孩子的臉書
自從我加入國中生噴人社團之後
就發現現在小孩的思想
已經沒有想像中只是精蟲衝腦這麼單純的事情了
唉~真不敢生小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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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其實都是看到想到自己不清楚的,就會想去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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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都沒偷偷看爸媽打密碼 我都會偷喵
※ 編輯: whoisanky (180.176.111.95), 11/12/2015 2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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