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高中] 代理教師的三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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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CKJACKY (偉)時間13年前 (2012/07/27 21: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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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臺北市民朋友您好:您致臺北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 已交由本局(教育局)辦理,您信中所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2012年7月10日以臺參字第1010122811C號令修正發布「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其中新增. 修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中
(還有296個字)

推噓4(4推 0噓 4→)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ush (wush)時間13年前 (2012/07/27 17: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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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 第 3-2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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