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律見解(桃園青埔國小)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冤v.s血 )時間4月前 (2023/12/11 11:26), 4月前編輯推噓-40(24220)
留言64則, 27人參與, 4月前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allenchi919 (阿佑)》之銘言: : 代po 勿回站內信,文章有點長,慎入 : 有感覺這一週鄉民對於某教師的解聘案討論得沸沸揚揚 : 於是,想說來分享一下法律見解,也請各位鄉民理性看待, : 以下分成五部分說明,分別為 : 事實概要 適用法條說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適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 一. 事實概要(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書 + 教育部教師申訴再評議書) : 1. 該師為國小代理教師,且借調至教育局工作 : 2. 工作期前間出現,偽造公文書 + 偽造主管簽名 + 隱匿公文書等事 : 3. 經教育局啟動行政調查且經輔導無效 不是輔導無效,而是這個單位在當事人進去之前就有問題了(約聘僱人員及     無證代理教師比例在當時超過七成),而主管在輔導時的答案給的也沒達到     基本標準,要當事人如何相信這個輔導機制? : 4. 學校以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解聘該師 : 二.適用法條說明 : 1. "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 其實這條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02號認定違憲的條文的前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而違憲理由乃是"不得再聘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處罰太重 : 於是,才修法改成現行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但是仍舊擺脫不了 : 教師行為被課予高道德義務? :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接受"婚外情"屬於"私德"(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 : 至於,師生戀(以下案例皆為高中以下) : (女師對男學生)沒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 : (男師對女學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號判決 : 其餘行為也能被當成解聘的理由? 酒駕 ? : 2. 因為該條文過於抽象,於是,教育部進行補充說明 : 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 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 : 內容略以 : "...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之內涵.... : 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 : 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為範疇..." : "...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 : 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 : 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 : 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 白話一點,就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足以為學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釋來看 : 應該連 闖紅燈 / 亂丟垃圾 / 隨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 3. 個案教師行為 : 偽造公文書或簽名等,是不符合社會多數道德標準及善良風俗,至於影響學生 : 身心嚴重與否? 單從現有評議書資料,看不出來,而這也是最爭議和無共識的 : 當然有人會主張該師行為不足為學生榜樣,如此一來,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 ,應該連 婚外情 / 丟垃圾 / 闖紅燈...等都是了 當初單位主管也知情同意要當事人給予公務自主,卻又隨時更改,當事人在      被詢問時也跟主管告知這樣的指令不知道怎麼做事情,隨後而來的就是 手機被封鎖、群組被退出、有事情找同事兩邊都沒人理還被警衛大聲喝斥... 等諸多不友善的回應(排擠?) : 4. 個人看法 : 不認同該師有偽造等情事,至於足以為學生表率? 需要更多資料來佐證 當時的約聘雇人員有干擾當事人公務運作情形,還自以為是支援當事人,     該員業務量雖不大,但面對同事如此誇張情境苦不堪言,連健康都受影響,    並不是不聽話,而是同事的誇張支援行徑已經干擾到其他科室,當事人是    背黑鍋的人 :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 1. 事實面,教育局發起並製作行政調查報告 : 2. 法律上,依據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是由"學校查證", : 畢竟教育局不是學校,學校也不是教育局 : 3. 法律上,依據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和第4條, : 學校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 (1) 召開校事會議 (2) 組成調查小組 (3) 製作調查報告 (4) 審議調查 : 報告 (5) 教評會審議 (6) 教育局核准 : 4. 事實面,學校並無(1)-(4)之流程,而直接進行(5)-(6)之流程 當事人 於第8次教評會前事先就跟學校說明事由,也有交代事項     也有跟教育局請假,但學校遮遮掩掩,把做錯的事全部往當事人身上推     例如:在今年6月7日上午於中壢區龍興國中申評會成員中,女性僅2.3位, 根本就不是當初申評會的成員,也不是教育部再申訴的組成成員, 當事人只是依當初被交代情形出席,出席結果被硬著頭皮講出在教育局的情形 又,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要製作行政調查報告,如果知情,就會擋下這件事,    且該科室主管又非常喜愛旗下的約聘雇和非證代理教師,誇張行徑讓當事人咋舌   : 5. 於是,可知學校處理流程顯然不合於現行規定 : 6. 至於,代理教師是否適用上開解聘辦法,這將是後續攻防的重點了 : 四. 教育局相關作法之適法性 : 由於評議書均無相關具體載記,僅提出相關法律疑慮 : 1. 教育局行政調查之規定? 有如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迴避/人數/專業程度...等 : 2. 教育局輔導行為之規定? 有如輔導人員成員資格/專業程度...等 : 3. 教育局球員兼裁判? 自己做調查報告==> 學校配合辦理 ===> 教育局核准 :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 1.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處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學校自行判斷?        這個決定是依照該科室約聘雇人員和非證代理教師(管區是龜山一帶)的喜好決議    ,從當時迄今尚未看到任何教育局公文指示      ※ 編輯: littlecristy (101.137.80.17 臺灣), 12/12/2023 07:46:44

12/12 07:52, 4月前 , 1F
違法仔,趕快去關好好反省
12/12 07:52, 1F

12/12 08:01, 4月前 , 2F
已經X3了耶
12/12 08:01, 2F

12/12 08:33, 4月前 , 3F
所以到底為何要刻長官的印章,還是這是公務自主?
12/12 08:33, 3F

12/12 08:42, 4月前 , 4F
12/12 08:42, 4F

12/12 08:46, 4月前 , 5F
12/12 08:46, 5F

12/12 08:46, 4月前 , 6F
你刪 我噓
12/12 08:46, 6F

12/12 08:48, 4月前 , 7F
你刪 我噓
12/12 08:48, 7F

12/12 08:57, 4月前 , 8F
你刪 我噓
12/12 08:57, 8F

12/12 08:57, 4月前 , 9F
所以是因為主管不放權給妳,就自己擅自偷刻章嗎?
12/12 08:57, 9F

12/12 09:13, 4月前 , 10F
你刪 我噓
12/12 09:13, 10F

12/12 09:14, 4月前 , 11F
所以都是主管的錯?如果他有放權給妳就不會偷刻章偽造文書
12/12 09:14, 11F

12/12 09:15, 4月前 , 12F
你刪 我噓
12/12 09:15, 12F

12/12 09:21, 4月前 , 13F
不知道老師是否針對霸凌或退群一事,有證據?
12/12 09:21, 13F

12/12 09:21, 4月前 , 14F
現在時刻不是你有多委屈而是你有多少證據
12/12 09:21, 14F

12/12 09:31, 4月前 , 15F
真是委屈你了 秀秀
12/12 09:31, 15F

12/12 09:49, 4月前 , 16F
這裡疑似扭曲了一個明顯的事實:協助熟悉處理公務公文書處
12/12 09:49, 16F

12/12 09:49, 4月前 , 17F
理流程叫干擾她,並認為協助者這樣行為誇張 別人的協助都
12/12 09:49, 17F

12/12 09:49, 4月前 , 18F
被扭曲成惡意
12/12 09:49, 18F

12/12 09:51, 4月前 , 19F
噓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12/12 09:51, 19F

12/12 09:58, 4月前 , 20F
還在刪...繼續等記者來
12/12 09:58, 20F

12/12 09:58, 4月前 , 21F
約聘、無證教師,都跟你的違法行為無關啊,東扯西扯
12/12 09:58, 21F

12/12 10:14, 4月前 , 22F
這邊得不到你要的協助,可以去八卦版po文看看
12/12 10:14, 22F

12/12 10:17, 4月前 , 23F
把你的申訴評議書貼到八卦版,你想要的記者就會來了
12/12 10:17, 23F

12/12 10:21, 4月前 , 24F
建議鬧大上媒體喔,挖啊挖啊挖~~
12/12 10:21, 24F

12/12 10:28, 4月前 , 25F
說不定還有免費的律師
12/12 10:28, 25F

12/12 10:48, 4月前 , 26F
這兩個ID直接無視就好,張爸至少情有可原,這人只會扯東
12/12 10:48, 26F

12/12 10:48, 4月前 , 27F
扯西,影響到幼保員權益、車輛經費申請的就裝沒事。
12/12 10:48, 27F

12/12 11:15, 4月前 , 28F
再吵...你們再吵就要刪文了喔
12/12 11:15, 28F

12/12 12:13, 4月前 , 29F
這鬧大也沒用啦 當記者跟律師是呆子喔
12/12 12:13, 29F

12/12 12:47, 4月前 , 30F
還是又要開一篇把評議書都丟出來呢?
12/12 12:47, 30F

12/12 12:56, 4月前 , 31F
還好沒當老師,可怕
12/12 12:56, 31F

12/12 13:04, 4月前 , 32F
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每個人都能去檢舉,不只桃園教育局
12/12 13:04, 32F

12/12 13:29, 4月前 , 33F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這裡沒版主,這種每篇文刪推文又重發的
12/12 13:29, 33F

12/12 13:29, 4月前 , 34F
應該終身不要再發文,到哪版都只是創造XX而已
12/12 13:29, 34F

12/12 13:31, 4月前 , 35F
好像都不擔心這樣反覆亂搞有人真的會把他丟刑事局線上檢舉
12/12 13:31, 35F

12/12 13:31, 4月前 , 36F
系統或是八卦板
12/12 13:31, 36F

12/12 13:32, 4月前 , 37F
到時候又裝受害者,說自己被網友恐嚇霸凌退群,行為模式是
12/12 13:32, 37F

12/12 13:32, 4月前 , 38F
一貫的
12/12 13:32, 38F

12/12 13:33, 4月前 , 39F
真的要幫她就退文封鎖這ID,不然只是激怒更多不認識的老師
12/12 13:33, 39F

12/12 13:33, 4月前 , 40F
而已
12/12 13:33, 40F

12/12 13:35, 4月前 , 41F
而且這篇回文的標題你是不是改過?如果青埔國小是你加上去
12/12 13:35, 41F

12/12 13:35, 4月前 , 42F
的你真的是沒救了
12/12 13:35, 42F

12/12 14:02, 4月前 , 43F
沒救了啦!沒救了啦!
12/12 14:02, 43F

12/12 14:22, 4月前 , 44F
留言快要被刪掉了 版友們我們下篇文章見
12/12 14:22, 44F

12/12 14:23, 4月前 , 45F
朝向XX邁進之路
12/12 14:23, 45F

12/12 14:42, 4月前 , 46F
補血,希望你早日到土城報到
12/12 14:42, 46F

12/12 14:57, 4月前 , 47F
哇嗚!竟然還發文,真的是奇觀耶!
12/12 14:57, 47F

12/12 16:08, 4月前 , 48F
快XX了,簽到
12/12 16:08, 48F

12/12 17:02, 4月前 , 49F
舒服
12/12 17:02, 49F

12/12 17:06, 4月前 , 50F
幫補血
12/12 17:06, 50F

12/12 17:29, 4月前 , 51F
好像很歧視無證代理 一直強調無證 有證無證都不是偽造文書的
12/12 17:29, 51F

12/12 17:29, 4月前 , 52F
理由
12/12 17:29, 52F

12/12 17:54, 4月前 , 53F
12/12 17:54, 53F

12/12 19:05, 4月前 , 54F
12/12 19:05, 54F

12/12 19:14, 4月前 , 55F
12/12 19:14, 55F

12/12 19:26, 4月前 , 56F
12/12 19:26, 56F

12/12 21:37, 4月前 , 57F
去打行政訴訟吧
12/12 21:37, 57F

12/12 21:41, 4月前 , 58F
12/12 21:41, 58F

12/12 22:10, 4月前 , 59F
12/12 22:10, 59F

12/12 22:21, 4月前 , 60F
樓上這些都是現場老師嗎?
12/12 22:21, 60F

12/12 22:29, 4月前 , 61F
樓上是第一年當老師嗎?
12/12 22:29, 61F

12/12 22:32, 4月前 , 62F
今代奇觀
12/12 22:32, 62F

12/12 22:51, 4月前 , 63F
12/12 22:51, 63F

12/12 22:51, 4月前 , 64F
本文作者相關主題至此討論告一段落 暫以鎖文處理
12/12 22:51, 64F
文章代碼(AID): #1bTe5xGW (study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