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薪] 釋憲案言詞辯論爭點題綱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5月前 (2023/11/30 20:57),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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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代理教師敘薪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 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及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 (一)字第87129048號等函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之 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審查標的: 一、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 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系爭規定一) 二、103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 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系爭規定二) 三、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 (系爭規定三)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 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 不予採計);……。」(系爭規定四) 五、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說明:二、未具合格 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 則,……。」(系爭函一) 六、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二、查本部87年11 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 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餘均由各該教育行 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系爭函二) 七、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再查本部 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 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 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系爭函三) 八、教育部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有關旨揭事項所聘 任之代理教師,其提敘規定說明如下:(一)按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 87129048號書函規定可推得,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 資提敘薪級。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爰本案回歸由各地方政府秉權責訂定相關規 範。……。」(系爭函四) 爭點題綱: 一、系爭規定一之授權,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之再授權禁止 原則? 三、系爭規定二至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之規定? 四、系爭規定三、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五、系爭規定三、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無侵害人民受憲 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03&id=35117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07.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701349028.A.7D7.html

12/01 15:21, 5月前 , 1F
那政府的約僱人員也應該要比照公務人員敘薪?
12/01 15:21, 1F

12/01 17:52, 5月前 , 2F
樓上網友如果想幫機關的約聘僱人員争取權利,歡迎遞釋憲
12/01 17:52, 2F

12/01 17:52, 5月前 , 3F
12/01 17:52, 3F

12/01 22:37, 5月前 , 4F
看不懂為什麼會有爭點題綱5? 無理的要求不會影響結果嗎?
12/01 22:37, 4F

12/02 09:12, 5月前 , 5F
謝謝會長一直為代理教師所作的努力
12/02 09:12, 5F

12/03 03:02, 5月前 , 6F
約雇用公務員雖是勞保,但印象中是有晉級的喔
12/03 03:02,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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