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偏鄉學校條例第8條
各位先進好,首次於本版發文,若有不妥請見諒。
想請問是否有人清楚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其條例之第8條: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
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前有打電話到教育部詢問相關問題,教育部人員回應該前條是指第7條: 由主管機關採
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
而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我目前所知,不論中央
或地方都沒有未具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都只有有教師證的才能參加聯合代理教
師徵試)。
那各校開的代理教師缺(一二三招)究竟是否也符合這項資格?
若不符合,那這第8條是否形同虛設?(因為根本沒有這樣的甄選)
如果有清楚的版友,煩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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