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 請教關於中輟生的業務?
以下幫朋友代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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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中畢業條件一問,如下面內容有錯誤,
煩請各位教育前輩指正,
依照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
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必須達丙等以上。
除了總出席率 不討論外,,以學校在“合法”的情況下,
1.假如學生未達四大領域及格,學校能舉辦補考或用不同評量方式使學生成績及格。
2.功過相抵超過三大過,學務處能讓學生依照校內銷過辦法進行銷過,或給予記功嘉獎,
使該生不要超過三大過。
問題一:如果該科目老師給學生補考,但學生依然無法通過,請問教務處能找其他同領域的老師出題或自行出題為該生進行補考嗎?
如教務處找其他同領域的老師出題或自行出題為該生進行補考,該行為是否合法呢?
問題二:如校內銷過辦法,僅能於寒暑假進行銷過,也就是說要畢業的學生,已無法進行銷過,
校內是否能舉辦個會議,共同討論之後,就決定讓原本超過三大過的學生,變為“符合”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呢?
這樣會議的決議是否有效力呢? 該會議是否合法呢?
問題三:除了以上方法,是否還有合法的方式能讓學生符合領取畢業證書的方法呢?
順帶一問,關於中輟生列管與畢業,
中輟生為國三 未滿十六歲 已曠課達200天以上 ,如未在 畢業典禮前 或 本學期“復學”,
學生是否繼續被列管至滿16歲後發“修業證書” 或 畢業典禮後就發“修業證書”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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