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法院判決書讓嘉義市某高中就範了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阿佑)時間8年前 (2016/04/21 07:18),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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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 緣由 該校去年<主動>對於接聘後退聘的老師提告要求違約金而被法院判定駁回,因該校 教師聘約聘期違反教師法規定-每年只發1年聘,不論新進或資深,而今年該校調整作法 於發聘前先發下<續聘意向書>,終於使長年聘資格的老師可以獲得長年聘(至少2年)。 如果已經符合長年聘資格教師,不願接長年聘得先上簽呈表明意願(巧門在這裡) 畢竟,該校發聘人以往於發聘前,總會對長年聘資格教師說些00XX的話語(如下) 1.我們愛給聘就給聘,不給聘 2.我們是私立學校,政府管不到 3.你就只能在這邊老X了~~~~ 雖說該校已經按照教師法現行規定發放教師聘書,但是仍有一些存在著巧門 以下列出教育部釋函便可知道其一二 教育部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60746號函 另查教師法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1年,續聘第1次為1年 ,以後續聘每次均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是以,經教評會審查通過長期聘任,校長亦同意 ﹏﹏﹏﹏﹏﹏﹏﹏﹏﹏﹏﹏﹏﹏﹏﹏﹏﹏ 發聘,教師如不願接受時,得經雙方(學校與教師)同意後以續聘方式辦理聘任。 ﹏﹏﹏﹏﹏﹏﹏﹏﹏﹏﹏﹏﹏﹏﹏﹏﹏﹏﹏﹏﹏﹏﹏﹏﹏﹏﹏﹏﹏﹏﹏﹏﹏﹏ 教育部86年7月11日台(86)人(一)字第86078969號函 查教師法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教師法己規定 「統一」訂定,則同一學校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應為一致,不宜訂定某一不確定聘任期 ﹏﹏﹏﹏﹏﹏﹏﹏﹏﹏﹏﹏﹏﹏﹏﹏﹏﹏﹏﹏﹏﹏﹏﹏﹏﹏﹏﹏﹏﹏﹏﹏﹏﹏﹏﹏﹏﹏ 限,再由教師自選受聘年限,以免引發不必要爭議。 ﹏﹏﹏﹏﹏﹏﹏﹏﹏﹏﹏﹏﹏﹏﹏﹏﹏﹏﹏﹏﹏﹏ 結論 1. 私校政府仍然仍然管的到 2. 教師法私立學校正式教師照樣適用 3. 符合長年聘資格教師,記得爭取自己的權益 以上 祝福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247.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61194335.A.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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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有人懷疑我所說的:私校要求付違約金是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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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私校 該給的聘約變成好像施捨恩惠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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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誇張的還被少數人把持 拿來當鬥爭異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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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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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沒這麼好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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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離開也沒給~也沒要我上法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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