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仍是跟生計息息相關的年終問題
看了上面如火如荼的討論
也爬了很多文
但是還是有很多的疑問
在此想請教懂法規的大大們開示
請問
小的原本去年到今年(103學年度)七月前於 公立高中A 擔任全職一周20堂 "兼任"老師
計薪方式是以週薪計算
今年八月後開始於 公立高中B 擔任"代理"教師
想請問這樣之前在"公立高中A" 服務的部分會納入年終的計算嗎?
如果會 那要跟誰 申請那些證明文件?
另外
在去年在公立高中A擔任兼課之前 前年12月因有某位正式老師婚假
所以於前年12月代課兩週
請問這個部分有年終嗎?
同上 如果可以納要跟誰申請那些證明文件
或是我還可以直接請問"A學校"還是"B學校"的"人事室"還是"教學組長"?
這是爬文後的疑問...
望請各位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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