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因應春節課務調整疑義?
(雖然過很久了...)
請問各位老師, 有關課務調整的問題
2月11.12.13日的課務調整到1月21.22.23日
2月16.17日的課務調整到1月26.27日
請問大家領到的超時(兼課)鐘點費,各校是如何計算節數的呢?
第一種做法:1月19~23日算一週,1月26~27日算一週
第二種做法:1月19~20日算一週,1月21~23日算一週,1月26~27日算一週
教育部的公文決議說到2月11.12.13日的課務調整到1月21.22.23日,
仍為第二學期第一週,2月16.17日的課務調整到1月26.27日,
仍為第二學期第二週,2月24日開學為第三週,與1/19.20無重疊疑慮,
因此其算法應為第二種分開計算。
因為發現各校有這兩種算法,請問要採用哪種呢?
求專業解說,或請大家提供各校的計算方式。謝謝!
另外
我們學校有一位老師上學期留職停薪,代理老師聘期至1/31,
但是第二學期第一週課務調整到1/21~1/27,請問這是代理老師的應授基本節數課務嗎?
如果不是,就要額外核給代課鐘點費?與其原聘期原薪資有無衝突呢?
亦或可以另外請其他校內教師代課?不ㄧ定是由原代理老師代課?
就是教育部其實部分模糊、部分授權給縣市政府,
已去函我所在的縣府也不給明確的函釋,將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明定清楚
(可以查到兩個縣市有明確指示),而導致解釋分岐。
上述兩件事情,請問大家有沒有遇到教務處、人事、會計的角度和解讀不同?
還望大家解惑~Please~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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