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 關於教師法第33條的疑慮
※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HTI-U9e ]
作者: Carrie0906 (開心很重要喔~~) 看板: Teacher
標題: [請益] 關於教師法第33條的疑慮
時間: Mon Apr 22 20:39:50 2013
根據教師法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育部國語字典:"痼疾"久治不癒的疾病。
其中的條件"有痼疾不能任事"的解釋應為???
1.因這個痼疾,影響到你的教學品質,及學生的受教權。
2.凡是有痼疾的人,皆不能報考或擔任教育人員。
想請教板上的老師們,您認為這個句子的詮釋應為 1 還是 2 呢?
亦或您有更好的詮釋呢? 感謝您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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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plan for one year, plant rice.
If you plan for 10 years, plant a tree.
If you plan for 100 years, educate a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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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arrie0906 (111.251.218.109), 時間: 04/22/2013 2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