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老師打學生…公訴罪 和解沒用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研究助理)時間11年前 (2012/11/12 06:21), 編輯推噓7(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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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學生…公訴罪 和解沒用 【聯合報╱記者張家樂/南投報導】 2012.11.12 02:57 am 南投縣一所小學代課老師,最近因管教學生過當,把一名學生打傷。縣府教育處長黃寶園 呼籲老師,務必作好情緒管理,切勿一時衝動失手傷人。縣內曾有老師,因體罰學生過當 ,被檢察官依傷害罪起訴。 法界人士指出,很多人都以為老師打傷學生,被家長控告傷害罪,只要雙方和解,就可以 撤回告訴,這是錯誤的觀念。因老師管教學生過當致學生受傷,這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 成傷害,屬公訴罪」,不是一般公訴乃論的傷害罪。 南投縣曾有年輕小學老師,一時氣憤失手打傷學生的臀部,家長持驗傷單控告老師傷害。 地方民代協調,雙方和解,家長也答應撤回告訴,後來老師還是被依傷害罪起訴,杏壇譁 然,「不是有和解嗎?」 因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傷害,屬公訴罪」,即使家長撤回告訴,檢 察官還是要追究。這名老師平日很熱心教學,卻因一時失控打傷學生吃官司,校園的同仁 ,都感到很不捨。 一名小學校長說,他曾在校園裡遇到一名「陌生人」,原以為是學生家長,沒想到巡堂時 ,見這名「陌生人」在課堂上講課,原來是短期的代課老師。因短期代課,一次僅三、五 天,通常乏人問津,學校不易找人,就由請假的老師負責找人代課,不要太離譜就好。黃 寶園說,這次代課老師才來第二天就打傷學生,值得其他學校引以為鑑。 【2012/11/12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85.104

11/12 08:03, , 1F
那為何學生打罵老師為何不能以妨礙公務處理 真是歪理一堆...
11/12 08:03, 1F

11/12 08:04, , 2F
不好意思 太激動案到噓了..
11/12 08:04, 2F

11/12 08:10, , 3F
代課老師是公務員嗎??
11/12 08:10, 3F

11/12 08:15, , 4F
老師傷害、毆打學生是國家授權去作為的嗎? 別老給自己
11/12 08:15, 4F

11/12 08:15, , 5F
到底外界知不知道 為什麼老師要打學生??
11/12 08:15, 5F

11/12 08:15, , 6F
找麻煩,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
11/12 08:15, 6F

11/12 08:16, , 7F
尤其是出了事情學校會隨時切割的 代理代課焦屍
11/12 08:16, 7F

11/12 08:16, , 8F
只會守死法 卻罔顧教育好學生的責任...
11/12 08:16, 8F

11/12 08:20, , 9F
現在是要汙名化代課老師了嗎?找不到人最好 校內老師自己吸收
11/12 08:20, 9F

11/12 10:33, , 10F
要就把打人全部歸為公訴罪 包括學生打同學 學生打老師
11/12 10:33, 10F

11/12 10:34, , 11F
只剩尊親屬基於管教可以合理打人
11/12 10:34, 11F

11/12 16:56, , 12F
原來代課老師算是公務人員,那代理教師怎保勞保?
11/12 16:56, 12F

11/12 17:01, , 13F
因為代理教師是代理的 不是代課
11/12 17:01, 13F

11/12 17:57, , 14F
不是說老師不是公務員?要懲處時倒變成公務員啦?
11/12 17:57, 14F

11/12 19:04, , 15F
代課老師應該不算公務員吧?! 那…學生打老師該怎麼處理呢?
11/12 19:04, 15F

11/13 00:35, , 16F
這時又變成公務員了
11/13 00:35, 16F

11/13 11:40, , 17F
代課老師變公務員了....那為何沒有享公務員福利
11/13 11:40, 17F

11/14 03:40, , 18F
亂扣帽子 亂七八糟
11/14 03:40, 18F

11/14 08:08, , 19F
記者想表達的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每個罪都可以被公
11/14 08:08, 19F

11/14 08:08, , 20F
訴的!
11/14 08:08, 20F

11/14 12:00, , 21F
因為「刑法」第十條定義範圍太廣了
11/14 12:00, 21F

11/14 17:00, , 22F
第十條定義範圍並沒有很廣喔~經解釋後就很明顯了
11/14 17:00, 22F

11/29 10:52, , 23F
甚麼鬼東西.......
11/29 10:52, 23F

11/29 17:37, , 24F
..只有公務員身分才適用.."曾有案例"是指真正的公務員..
11/29 17:37,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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