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新修正)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101.09.04
(舊的)
教師法第 16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
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
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
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
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應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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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不太懂重點在哪裡,所以PO上來,誰能簡單翻譯呢XDDD
總之,有些修改,大家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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