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 特教法中可以背的數字消失
1.身心障礙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2.特殊教育諮詢會。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
3.鑑輔會。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
4.特殊教育諮詢會和鑑輔會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特教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6.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7.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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