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租屋違約
我和朋友在FL租了一間公寓有
約到明年5月但因為一些私人問題想在78月提前解約回台灣
公寓是私人房東透過仲介公司租給我們的,押金一個月違約金兩個月房租
所以若要提前解約的話就會被要求多付兩個月的違約金
因為仲介公司不接受我們另外人來頂,換新約
所以我想請教怎樣的處理方式是對我們最有利的呢?
如果我們就打算不照合約走押金被沒收就算了,這樣會有甚麼嚴重的後果嗎?
因為我們兩人都有SSN,我朋友有可能之後會再回美國念研究所
是不是頂多就是有不良的租屋紀錄,所以之後沒辦法租需要審查SSN的社區?
還是就該認分的把違約金付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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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我獨行不必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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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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