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選擇代辦的保護之道
看到前幾篇關於關於代辦的文章,po 文者身兼苦主居然無法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意見
,這之中想必是受到某代辦來信警告所不得不為之舉。但我只能告訴原 po,在司法實
務上,你其實是站的住腳的,而且我們的法院在這方面認定,以無罪判決居多。
附上一個跟原 PO 情況幾乎一模一樣的案子:
(1) 本案原告: 學美 代辦
(2) 本案被告: 學生 苦主
(3) 行為地點: Facebook
(4) 激烈批評: 請見以下判決本文中的整理表格 (很經典,相較之下,原PO k大的言詞
意見陳述根本不算什麼; 在舉重以明輕的法理下,真的上法庭結果會如
何,大家心理都有個底。)
以下是被告在該案中於 facebook 的發言:
──┬──────┬─────────────────┐
│編號│ 時間 │ 內容 │
├──┼──────┼─────────────────┤
│ 1 │96年3月21日 │學美騙錢 │
│ │上午7時23分 │ │
├──┼──────┼─────────────────┤
│ 2 │96年3月25日 │他就那張嘴 │
│ │上午4時7分 │ │
├──┼──────┼─────────────────┤
│ 3 │96年4月6日 │學美吃屎 │
│ │下午3時15分 │ │
├──┼──────┼─────────────────┤
│ 4 │96年5月15日 │沒有錯 │
│ │上午11時9分 │張顧問削了我們那麼多錢不能再讓他爽│
│ │ │下去了 │
├──┼──────┼─────────────────┤
│ 5 │96年6月2日 │基本上 │
│ │上午10時34分│學美就是收費超不合理 │
│ │ │大概是別家的兩三倍以上 │
│ │ │但是他們除了幫你改essay以外 │
│ │ │什麼事都沒有做 │
│ │ │最後錄取的學校都是自己申請就會進的│
│ │ │根本不需要學美 │
│ │ │像我進msu之後才發現msu的國際學生根│
│ │ │本不需要sat 成績(當年現在怎樣我不│
│ │ │太清楚)我還去考了三次sat 還付他們│
│ │ │那麼多錢,也沒幫我弄進UW之類的 │
│ │ │我在台灣唸高中沒出過國sat考1150應 │
│ │ │該算不錯了本來以為可以進更好的學校│
│ │ │說 │
│ │ │反正學美就是抓我們留學生有錢,最貴│
│ │ │一定最好的心理,大家都寧願花幾十萬│
│ │ │被騙,不願去嘗試自己申請或是找便宜│
│ │ │的代辦,但其實結果都不會差很多 │
├──┼──────┼─────────────────┤
│ 6 │96年10月24日│學美在台灣混不下去就到大陸去啦 │
│ │上午10時5分 │繼續騙錢 │
├──┼──────┼─────────────────┤
│ 7 │97年7月4日 │等著看壹週刊公理自在人心學美以為告│
│ │中午12時10分│我我就會怕了嗎 │
├──┼──────┼─────────────────┤
│ 8 │97年8月31日 │學學學.........學美你個皮蛋 │(連皮蛋都出來了)
│ │下午1時57分 │ │
└──┴──────┴─────────────────┘
(5) 判決結果: 高院認為原告言詞屬於意見陳述,不構成誹謗罪,很明顯高院基本上
就是站在學生的立場,並嚴守言論自由的態度。
另外,我發現高院會採認 Facebook 上的推文當證據參考以證明學生
(也就是苦主)無誹謗的意圖。換言之,各位正在看此文章的你妳你妳
將來只要看到類似文章,如果你也有耳聞對某代辦的不好風評,或是
有親身經驗,請你一定要把該篇文章推到破表,因為你的小小一推,
可能不知不覺就把代辦不小心推倒了(哈)。
(6) 小 結: 本案中被告到底是否有誹謗,這屬於高院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我不評論。
但無論如何,本案是留學顧問與留學生間的爭議案件中,第一個走到
高等法院的判決,相當具有代表性。以後如果沒太大意外,應該基本上
在地院就可以定調了。
如各位有興趣,可以參照以下判決全文,其實還蠻有趣的。另外,雖
然說這些程序曠日費時,但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站得住腳,檢察官在
傳訊時就坦蕩敘明事實並直接把這案子給他看,檢察官也很忙,他看到
代表性案件在高院判決是如此,就此打住不起訴的機會也很大。
當然,如果你有一些太過情緒性語言涉及跟代辦事務不相關者,例如整天
以人之初性本善問候他們祖上十八代的,就請你自求多福了。
最後奉勸各位慎選代辦,我相信市面上優質的代辦一定有 ; 只不過
這原本立意良善的行業,卻早已在譁眾取寵的文宣以及多數人慘痛的諮詢
過程中給蒙上一層黑影,造就了一般人認為: 代辦 = 不專業 = 斂財
的印象。
在這點而言,如果你不肯先行做功課打聽一下評價,到時付了冤枉錢不
說,還要被箝制言論自由,更會讓你去美國的留學心情大受影響,這損
失可就真的慘重了。
* 張貼判決此等公開資訊並用以討論,這屬言論自由的範疇,請各位
放心推文。
** 本文僅供學術討論之用,並非訴訟攻防之依據,本人不負任何訴訟
成敗之責。
-------------------------
【裁判字號】 98,上易,2496
【裁判日期】 99090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林輝豪律師
王世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易字第265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649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28.241
推
06/14 15:39, , 1F
06/14 15:39, 1F
推
06/14 15:42, , 2F
06/14 15:42, 2F
推
06/14 15:51, , 3F
06/14 15:51, 3F
推
06/14 15:53, , 4F
06/14 15:53, 4F
推
06/14 15:55, , 5F
06/14 15:55, 5F
→
06/14 15:57, , 6F
06/14 15:57, 6F
推
06/14 16:00, , 7F
06/14 16:00, 7F
推
06/14 16:26, , 8F
06/14 16:26, 8F
推
06/14 16:34, , 9F
06/14 16:34, 9F
推
06/14 18:02, , 10F
06/14 18:02, 10F
→
06/14 18:52, , 11F
06/14 18:52, 11F
→
06/14 19:23, , 12F
06/14 19:23, 12F
推
06/14 22:11, , 13F
06/14 22:11, 13F
推
06/14 22:32, , 14F
06/14 22:32, 14F
推
06/14 23:58, , 15F
06/14 23:58, 15F
→
06/15 00:02, , 16F
06/15 00:02, 16F
推
06/15 02:01, , 17F
06/15 02:01, 17F
※ 編輯: alvis 來自: 61.20.136.177 (06/15 02:31)
推
06/16 03:24, , 18F
06/16 03:24, 18F
推
06/16 12:05, , 19F
06/16 12:05, 19F
推
06/16 18:44, , 20F
06/16 18:44, 20F
→
06/17 12:31, , 21F
06/17 12:31, 21F
推
06/18 02:12, , 22F
06/18 02:12, 22F
→
06/18 02:14, , 23F
06/18 02:14, 23F
※ 編輯: alvis 來自: 162.234.101.38 (03/10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