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介聘辦法中"實際教學滿兩學期"的定義
我太太今年要以結婚的理由申請縣外介聘,學校方面已經核可
但是地方政府今天卻認為 我太太要到今年7/31日才符合"實際教學滿兩學期"的規定
所以要駁回我太太的申請。這也代表她明年才能申請。
我們實在無法認同縣市政府的這種解釋
而該縣市在去年的高中第一次基測中 也設有國中畢業的資格規定
難到去考一次基測的那個縣市的國中生 在5月多的時候就都已經拿到畢業證書了嗎?
因此想求教各位老師,是否知道您的縣市是怎麼解釋這條規定?
或是知道有同事去年8月到貴校 今年也以結婚資格申請介調並且通過縣市審查的例子?
如有知情的老師 還請賜教
申請的成敗就在這一兩日內了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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