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0年全國高中職Q6(IEP)

看板sp_teacher作者 (kate chang)時間13年前 (2011/06/25 16:1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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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6. 以下有關特殊教育法令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A)學校在開學後一週內應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所提 供之家庭支援服務內容 (B)學校應在開學前一個月替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身心 障礙學生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D)學校應為校內所有特殊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請問(D)選項應該怎麼改更好 因為我翻了法規如下 依舊無法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可能是我觀念不清楚吧 XD 法令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27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8條     本法第27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 學生家庭狀況。 三、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 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5.84

06/25 16:22, , 1F
不是所有特殊生~是只有指身心障礙學生~資優生沒有吧~~
06/25 16:2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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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生包含身障和資優 資優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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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優生不用寫iep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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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6:48, , 4F
只有身心障礙學生啦!資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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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8:16, , 5F
資優生也是要寫的 只是叫做個別輔導計畫(IGP) 特教法36條
06/25 18:1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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