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特殊教育法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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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27條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記得以前減少班級人數的條件是每個縣市政府不一樣,但現在是由中央機關定之。
那請問一下詳細的減少人數之相關規定在哪個細則或是條例裡面呢? XD
我找不到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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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之所以懷念過去,正是因為我們回不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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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7.217.9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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