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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3國二生校園輪姦學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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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3(32推 9噓 80→)留言12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xiaoyu (隨風飄泊)時間18年前 (2005/11/05 14: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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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青少年犯罪有必要檢討,. 不是說只要未成年就可減刑或免則,. 重點應該放在其"傷害"或"致命"的"能力"上,. 基本上他既然有種拿刀去砍人,握屌去姦人,. 就表示他已經向全世界宣示:. "我擁有和成年人類一樣的犯罪能力了". 既然如此,. 我們要防堵的應該是這種危害社會的"能力"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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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19→)留言2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eesmart (大綠)時間18年前 (2005/11/05 19: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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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其實這根本就是台灣立法的闕漏,只要是青少年犯罪就可以因為「對犯行認知不足」. 而減刑或是免責是不對的,就像x版友所說的,當他們已經作出某些舉動足以證明. 他們對這個犯行有認識知道會有什麼樣的過程或是結果,然後有足夠的惡意去驅使. 他實現內心的犯意,就應該要具可責性,免刑或是減刑就應該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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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5推 1噓 19→)留言2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HJH (我認輸了..)時間18年前 (2005/11/05 19: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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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這說法有待詳思. 重點在於,我們得要知道青少年們為什麼要犯罪. 現在的青少年犯罪幾乎都是無預謀亦無圖利己的行為. 他們的犯罪常常不需要對被害者有多大的仇視. 可以說. 他們犯罪的"必要性"幾近於零. 沒有這種必要性,卻要吃下犯罪的代價. 那麼即使以現有的法規來講. 對他們來說,犯罪都已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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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8(18推 0噓 21→)留言3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zpeer107 (凸(#ˋˍˊ")凸)時間18年前 (2005/11/06 13: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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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呀~~~~~~. 在現行法上,依刑法的規定,這小孩並不構成犯罪. 故意之定義:.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也就是說,這小孩並不知道「拿針刺頭會死人」,因此不具故意,. 首先殺人罪他就不會成立。. 而過失的成立,也要對「拿針刺頭會死人」有認知才會成立,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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