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寶爸帶小三出國報備:出差!隨身碟私藏自拍激情片 正宮一查氣瘋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1/01/14 18:20), 編輯推噓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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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寶爸帶小三出國報備:出差!隨身碟私藏自拍激情片 正宮一查氣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114/1898356.htm#ixzz6jW3KBb45 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人妻小妍(化名)於2019年12月間,發現其丈夫形跡可疑,接續以出差工作為由 離家,甚至離台,直到她查詢航空公司訂票紀錄,才發現丈夫外遇,並找到丈夫與小三的 性愛光碟、照片,心碎向2人連帶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日前台中地院審理後,判小妍 獲賠4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妍與丈夫2013年10月10日結婚後,1個月後隨即離婚,並於2017年7月1日二 度結婚,育有2子。人妻主張,丈夫2019年12月間就常常以工作為由離家不歸,2020年1月 15日至18日期間再以出國工作為由離台,而丈夫出差返家當天,她發現丈夫疑似是赴關島 出遊,趕緊查詢航空公司訂票紀錄,結果意外揪出外遇情,原來丈夫早在2019年11月起就 已多次與小三出國同宿。 小妍提到,她事後質問丈夫,對方才坦承與小三交往許久,並提出離婚要求,而當她為了 維護家庭健全拒絕時,丈夫卻選擇離家不歸,與小三同居,讓她相當痛苦。此外,小妍丈 夫當時因另案遭羈押,小妍到丈夫租屋處查看,更發現丈夫遺留的隨身碟、禮物盒內,有 與小三自拍的親密性愛照、性愛光碟,她因精神備受痛苦,決定向2人連帶求償100萬元精 神撫慰金。 小妍丈夫辯稱,自己並無踰矩情事,小妍是違法取得隨身碟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且 小妍早有外遇,與他感情不睦許久,2人僅為維護家庭健全,維持夫妻名分,實際上早就 貌合神離,而他目前無資力身陷囹圄,請求法院從輕酌定賠償金。 小三則僅以書狀辯稱,自己並未侵害小妍配偶權,因此小妍求償無據。 對此,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確認小妍丈夫、小三確實有侵害小妍配偶權,審酌兩造相關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小妍所受之痛苦程度,判小妍獲賠40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 訴。 --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96 號民事判決 甲、程序部分: 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到場,基於私法自治而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當事人 有自主之權利。被告乙○○因刑事案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經本 院合法通知,其表明無意願由本院派法警提解到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二、經查: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甲○○為夫妻,於106 年7月1日二度結婚迄今,並育有二子,雙方目 前仍具有婚姻關係乙情,為被告甲○○所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上開事實,堪 予認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具有過從甚密情事,業據提出被告親吻、擁抱及發生性行為之照片,及 被告甲○○製作饋贈被告乙○○之生日禮物盒為證,雖經被告否認,而以前詞置辯。惟查: 1.參諸原告提出之相片及錄影光碟翻拍畫面,泰半皆為被告之全裸合照及發生性行為之合 影,該等相片畫面所示之男女,亦與本院依職權查詢戶政系統所示被告口卡資料大頭照相 片相符,足認確係被告之合影畫面無訛,益徵被告確有逾越普通友人之交往關係甚明,被 告上開行為,顯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從而, 被告之不當交往、甚且發生性關係之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已對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自屬情節重大,構成侵權行為,洵堪認定。 2.又被告甲○○固辯稱原告提出之證物乃犯罪所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云云。然而,違法 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在刑事訴訟程序固係採取證據排除法則,其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 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並認該等理論之基礎在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使人 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但 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因此就民事證據法而言,仍應區別評價實體法之 違法行為,以及因該實體法違法行為所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而所欲發現真實之相關利益, 進行利益權衡,並兼顧比例原則下而承認其可利用性。查原告所提之照片均為其自配偶被 告甲○○之隨身碟中擷錄取得,而原告自陳係自被告甲○○住處內所尋得乙節,容有高度 可能,難認涉及不法取證,並考量被告甲○○並未指出原告尚有何違法管道取得此等證據 資料,故難認被告甲○○所述該等證據涉及不法取證為真,是被告甲○○空言辯以上情, 卻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採信。況原告身為被告甲○○之配偶,則能想像被告甲○○所謂 之違法取得上開照片之方法,不外乎查閱被告甲○○隨身碟等方法而已,縱屬上情,惟配 偶間共用隨身碟、查閱存放隨身碟內之資料,此節於社會一般生活之中,尚非嚴重侵害貶 損配偶人格之強制手段,且亦不致使證據真實性受到污染,衡諸首揭說明,就不法行為人 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民事訴訟權兩者為衡量,配偶此等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亦 難認與比例原則有違而應加以排除,要不待言,被告甲○○否認該等照片之證據能力,自 非可採。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1.136.13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10619629.A.076.html

01/14 18:51, 3年前 , 1F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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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30, 3年前 , 2F
01/14 20:30, 2F

01/14 22:10, 3年前 , 3F
出國多次才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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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3:39, 3年前 , 4F
判決文
01/14 23:39, 4F

01/15 01:07, 3年前 , 5F
40萬,這還算多了,一堆更慘的還沒這金額,這種垃圾不抓
01/15 01:07, 5F

01/15 01:07, 3年前 , 6F
去關他才不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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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50, 3年前 , 7F
外遇公道價30加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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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9:50, 3年前 , 8F
每個都在檢討男方,女方這樣都不離婚,跟我講要復原夫
01/15 09:50, 8F

01/15 09:50, 3年前 , 9F
妻關係,我不信
01/15 09:50, 9F

01/16 09:43, 3年前 , 10F
其實判決文很棒呀。 就知道怎麼做不會被認定啦
01/16 09:43, 10F

01/17 08:46, 3年前 , 11F
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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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09:22, 3年前 , 12F
40萬是公道價 非富貴人家上限就這個價 不然鄉民是要人家賠多
01/17 09:22, 12F

01/17 09:22, 3年前 , 13F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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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23:27, 3年前 , 14F
這對夫妻關係好亂啊
01/17 23:27,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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