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輔導老師竟是「導往地獄之鬼火」!整脊師意外揭露女學生受害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1/01/02 17:26), 編輯推噓4(512)
留言8則, 8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9949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整脊師2018年替少女小夢(化名)治療,肢體碰觸時小夢突然爆哭,一旁的小夢 母察覺不對勁,查看愛女網路貼文,才知她3年前遭學校的江姓輔導老師親吻臉頰,憤而 提告。桃園地院痛斥江男是「導往地獄之鬼火」、「趁火打劫之狼師」,依性騷擾防治法 判刑8月,日前獲得高等法院維持,仍可上訴。 2017年間,小夢母親帶她去整脊,中年的男性整脊師以手觸碰她肩膀,並以雙手穿過腋下 ,欲進行整脊動作,小夢突然產生極劇烈情緒反應,在診間哭泣約15分鐘,接著跑出診間。 小夢母親察覺有異,查看她的社群軟體貼文,發現她3年前被近60歲的江姓輔導老師性騷 擾,到現在都無法擺脫面對中年男子的陰影。 小夢表示,3年前的暑假,因為喜歡的班導師要離職了,心理很難過,江男察覺異狀,請 她到輔導室輔導,有次她哭著,江男問「可以抱妳嗎?」她沒多想就讓他抱了。後來江男 變本加厲,在她哭的時候問「可不可以親妳?」然後就親下去了。 小夢痛斥「永遠都記得,那個充滿鬍渣噁心的嘴唇,碰到我的臉頰」。她說,從那次開始 就變得對年紀大約50、60歲的老男人有陰影,不敢再靠近他們,即便他們是老師或是醫生 ,即使背對整脊師,在掀起衣服的時候還是忍不住大哭了,整脊師問她會不會痛,其實不 會,但是她不知道要怎麼解釋心裡不安。 得悉愛女遭到侵犯,小夢母立刻打電話給江男求證,江男承認親小夢的臉頰並道歉,但小 夢母仍堅持提告。 桃院法官蔡榮澤指出,輔導室教師應幫學生解除心理困擾、挫折、沮喪及煩憂等逆境兼解 疑、釋惑,可謂是「心靈燈塔」,但江男為逞一己私慾,竟利用小夢求助、乞援之際,多 次侵犯其身,「心靈燈塔」淪為「導往地獄之鬼火」,屬「趁火打劫之狼師」,惡性極重。 蔡榮澤認為,江男害同事蒙羞,更侵害小夢身體自主性,使她飽嚐心靈橫遭侵凌、屈辱折 磨、痛痕殊難抹滅,3年後猶無法正常面對與江男年紀、外貌相仿的男性,且江男是到了 「紙包不住火」困境才俯首認罪,犯後態度不佳,又未和解,決定判刑8月,要入獄。 江男上訴坦認犯罪,主張已當庭鞠躬道歉,但因和解金額過高,無法負擔,並非態度不佳 不願和解,且日前被診斷出罹癌,須定期回診,身體狀況不堪入監執行,請求法院撤銷原 判決,改判得以易科罰金刑度。 但高院指出,反覆審慎斟酌後,仍認為原審判刑8月並未違反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 ,沒有應撤銷的事由,至於身體健康因素而不堪負荷入監服刑的說法,則非法定量刑衡酌 依據事由,因此評議後駁回其訴,仍可上訴。 -- 註: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104 號刑事判決(該案實際上已定讞)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於原審認定之事實坦認不諱,事後亦積極面對不當行為, 並向告訴人A女、A父、A母致歉,努力尋求原諒,更於原審審理時當庭起立鞠躬表達歉意 ,犯後態度應屬良好。另被告亦有與告訴人和解之誠意,然因告訴人要求和解金額過高, 非被告經濟能力所能負擔,且告訴人亦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故不應將本件未能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之結果,認係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或認被告犯後毫無悔意且惡性 重大之依據,故原審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8月之重刑,不符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 而嫌過重。又被告自109年年初即被診斷罹患胰臟尾部惡性腫瘤第4期,須定期回診及接受 化療,身體狀況已不堪負荷入監執行,為此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且得以易科罰 金之刑度云云。 三、本院查 原判決依憑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A母、A父、證人即與A女就讀相同國中之學生 莊XX、蕭XX、黃XX、證人即范整復診所整脊師范XX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受 理性騷擾案件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A女與就讀相同國中之其餘學生於臉書社群網 站之對話訊息截圖、A女於IG撰寫之貼文截圖、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書、A女於心園心理 治療所之心理諮商摘要、A母與被告於107年8月14日20時許之電話錄音光碟片及錄音譯文 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已詳 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案發時僅思安撫A女情緒,與A女互動係出於輔 導老師關懷學生之動機為之,縱行為分際或有拿捏不當,主觀上無性騷擾之不法犯意云云 。惟被告就其所犯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卷內事證相符,被告前揭犯行確 堪認定,辯護人上揭辯護意旨顯與事證相悖,無足可採,附此敘明。 (二)又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 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 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件原審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略為被告身為輔導室教師 ,職司排除求助學生身罹之心理困擾等逆境兼解疑、釋惑,期使之能豁然開朗,復歸積極 、正面之心態迎向人生之重責,自應謹言慎行,恪守專業倫理應有之分際,惟卻不然,反 其道而行,為逞一己私慾,利用A女心理沮喪、憂悶遂求助、乞援之際侵犯其身,惡性極 重,斲損師道之尊嚴,並令學生對輔導教師之信賴一夕蕩然無存,致同道同蒙其羞,復更 侵及A女身體自主性,兼使A女飽嚐心靈折磨,深烙心理之重創,時隔經年後猶無法如常面 臨與被告年紀、外貌相仿之男性,仍因此情緒崩潰,是見被告犯行所生損害亦鉅,被告於 事後於警詢、偵查中均飾詞否認,未表達悔錯之意,俟起訴後囿於「紙包不住火」之困始 俯首認罪,犯後態度難謂為佳,再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提出確切有據可憑且合宜之賠 償金額,是乏善後弭咎等情狀,酌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顯已就被告上訴所指已認罪 、因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無共識而未成立和解迄金亦未賠償等情衡酌考量在內,並反覆審 慎斟酌後,在法定刑度內為刑之量定,並無被告上訴所指違反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 ,或其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抑或濫用權限之情事,原審判決之量刑顯然並無何不當而 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至被告所指因身體健康因素而不堪負荷入監服刑等情,則非法定 量刑衡酌依據事由,附此說明。 (三)基此,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無非就原審之量刑反覆爭執,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 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48.176.25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9579583.A.B4F.html

01/02 17:32, 3年前 , 1F
神眉逆
01/02 17:32, 1F

01/02 17:36, 3年前 , 2F
這什麼中二詞彙
01/02 17:36, 2F

01/02 18:36, 3年前 , 3F
判決書
01/02 18:36, 3F

01/02 19:44, 3年前 , 4F
還以為是什麼動漫的章節
01/02 19:44, 4F

01/02 19:53, 3年前 , 5F
這標題有夠中二的
01/02 19:53, 5F

01/02 21:05, 3年前 , 6F
看起來像什麼咒語還是招式...
01/02 21:05, 6F

01/03 07:33, 3年前 , 7F
噁心
01/03 07:33, 7F

01/04 09:40, 3年前 , 8F
超中二之判官
01/04 09:40, 8F
文章代碼(AID): #1Vy3m_jF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