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性侵強制治療 限3年內設配套
性侵強制治療 限3年內設配套
受治者有如受刑人 大法官:恐違憲
5小時前
【丁牧群/台北報導】有高度再犯風險的性侵犯接受長期強制治療後,若再犯風險未明顯
降低,應「關到死」還是放出來?大法官昨作出第799號解釋,認為可無限期延長強制治
療的規定雖未違憲,但若將受治療者關在監獄與受刑人受相同處遇、未給予個別治療計劃
,恐有違憲之虞,因此作出「警告性宣示」,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檢討改進配套措施,否
則未來有宣告違憲的可能。
至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各單位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或延長強制
治療時,未賦予當事人或其辯護人出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因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則,昨被大法官直接宣告違憲,須在2年內檢討修正。
未設最長期限不違憲
解釋案在憲法法庭辯論時,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指,歷年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共158
人,98人後來被認為「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停止治療,治療處所包括台中監獄附設培德
醫院與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治療最久者達7年。
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關
於接受強制治療的性侵犯須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未設最長期限部分未違反比例
原則,不違憲。
但解釋文指出,部分不斷延長強制治療期限的特殊情形,已讓強制治療形同刑罰終身監禁
,受治療者關在監獄如同受刑人,違背《憲法》明顯區隔要求,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處
所不應設於監獄或其附屬醫療院所,且受治療者的人身自由限制也應與受刑人不同,為避
免無限期延長強制治療的規定未來遭違憲指責,大法官昨因此作出「警告性宣示」,要求
相關機關3年內調整改善配套措施,若未改善將宣告違憲。
這號解釋的聲請人包括盧恩本等4名猥褻、性侵犯及2名法官,其中盧恩本因侵入民宅摸熟
睡少女胸部被判刑1年,與其他刑案合併執行3年5月後接受強制治療,卻因法律沒明定強
制治療期限,盧男被「關」12年多,他主張雖在「醫院」但人身自由受限制,跟受刑人沒
兩樣,重點是強制治療沒最長期限,對他與家人是精神折磨。盧男去年9月獲評定再犯風
險顯著降低,結束強制治療。
將尋覓適當醫療處所
法務部指出,會盡快研議修法並落實區別受處分人和受刑人處遇,也會盡快尋覓強制治療
的適當醫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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