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母親住院兒子竟性侵外籍女看護員 換來3年10個月徒刑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2/06 11:48), 編輯推噓-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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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7285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王姓男子雇用外籍女看護員照顧母親,他卻趁著母親住院時,跑進女看護員的房間性侵得 逞,被害人飽受驚嚇,向在台親友求救,並報警處理,王男雖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 但供詞反覆,法官認定王男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個月,可上訴。 王男雇用外籍看護員「小莉」(化名)照顧年邁母親,去年2月間,王男趁著母親住院時 ,只剩小莉獨自在家,竟起色欲,跑到小莉房間將小莉壓制在床性侵得逞,小莉驚恐萬分 ,向人在台灣的表哥求救,並報警處理。 王男辯稱兩人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後來又改口小莉有點「閃躲」,檢方訊後依強 制性交罪起訴王男;屏東地院法官根據被害人說詞及測謊記錄等相關事證,認為王男為滿 足一己私慾,違反被害人意願,犯下強制性交罪,依法判刑3年10個月。 -- 註: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事項 二、經查: (一)被告於107 年7 、8 月間,聘用印尼籍看護工即告訴人乙○照顧其母王白XX,為 乙○之雇主,被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乘王白XX住院期間,對乙○性交之事實,業 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與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此 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照片、年籍對照表、高雄榮民總醫 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乙○手繪現場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性侵害 案件減述作業」報告表、性侵害通報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 錄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08 年4 月14日恆警偵字第10830696600 號函暨所附告訴人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08 年4 月20日恆警偵字第10830702400 號函暨所附告訴人乙○DNA 檢測結果鑑定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4 月12日刑生字第1080020775號鑑 定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8 年度保字第1103號)、入出境個別 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性侵害案件藥 物鑑驗血、尿檢體監管紀錄表、屏東縣政府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員警處理 性侵害案件交接及應行注意事項表、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108 年2 月10日受 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衛部心字第0000000000號)及受理疑似性侵害案案件驗傷 採證光碟、王白XX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民事陳報狀暨所附監護工 勞動契約影本、告訴人乙○之護照影本等附卷可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 、被告於警詢時,初否認曾與乙○發生性行為,後改稱:「有發生性行為,一開始稍微 反抗」云云。於偵查中則辯稱:「我覺得她有意願跟我發生性行為。」云云、「她只有閃 躲」云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委託辯護人改為其辯稱:「就違反乙○意願與乙○性交為認 罪」云云;後再改供稱:「被告自白真意為刑法第228 條第1 項」、「對於利用權勢性交 可以接受」云云,並遞狀陳述稱:絕無強制性交云云。足徵被告歷次辯解供述不一,尚難 遽採。 2、⑴又乙○於警詢中證稱略以,案發當日是108 年2月8曰早上約5 時30分至6 時30分間 在我的房間發生的,阿嬤那時候住在加護病房,所以當天只有我一個人在房間,老闆當時 拿著床跟棉被走進來,我躺在我床上,我跟老闆說你要幹嘛,老闆說他要放東西,老闆就 一邊放東西一邊靠近我,之後用手壓著我,把我壓在床上,我有用手要揮開他,但老闆很 壯我拉不開,老闆就右手壓著我,左手伸進去我背後衣服,撫摸我的背,之後把我衣服及 內衣往上掀開露出胸部,嘴巴開始親我,從我臉到胸都有親我,再來我就看老闆把他的生 殖器掏出來,我看到嚇一跳一直問老闆說你要幹嘛,老闆都不回答,繼續他的動作,後來 老闆親到我的下體後,再用生殖的插入我的生殖器,整個經過至少有十分鐘,結束之後老 闆只跟我說了聲對不起就離開了。我一直跟老闆說不要、不要,也有用手推他,但老闆很 壯,我完全推不開他等語。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當天早上大概5 時30分至6 時左右 ,那天阿嬤在加護病房不在家。我回房間後拿手機看,後來看累了我就躺在床上,之後我 就看見被告拿著枕頭走進來,他靠近我一直看著我,我用國語問他你要幹麼,他說他要拿 東西進來,接著他就把手放在我的肩膀上,我忘了他用哪一隻手放在我肩膀,我馬上揮手 把他的手撥開,他的手很冰,之後他就把手伸進我的衣服裡並開始摸我的背,我忘記他用 哪一隻摸我,被告就把我壓躺平,並掀起我的上衣,他未解開我的內衣,但我的胸部被他 弄出來,他就一直吻我嘴巴、胸部、下體,他在親的時候同時有用手摸我的胸部,親完後 就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衣只有他只有掀起來。被告性侵結束後有跟我說對不起 等語,徵以告訴人乙○上開警詢與偵查指述內容前後一致,毫無扞格之處。 ⑵再本件案發後,乙○報警後,經警偕同於108 年2 月10日離去案發地點後,曾於108 年 2 月13日發送訊息「Iamsogoodwhydoyouwantmetohurtme 」之內容予被告,此有被告提供 雙方之LINE對話一則可參,經細譯其內容為:「I am so good why do you want me to hurt me 」。中文大意即為,「我這麼好,為何你要傷害我」,此質疑與告訴人乙○上開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其係遭強制性交情節乃屬一致。再本件甫案發後,被告於警詢時供 稱:社會局要來帶她時,我表哥當時有來我家找我,我表哥跟我說,乙○向我表哥說「哥 哥救我」等語,足徵乙○甫於遭被告性交後,有向被告表哥求助之舉。嗣於本案審理期間 ,被告透過仲介欲與乙○商談和解並請乙○提供帳戶一事,亦遭乙○質疑,並表示與被告 已無關係而遭拒絕等情,有被告提供之仲介與乙○對話譯文一份可參。綜合上情以觀,乙 ○於本件案發後,除求助與質疑外,迄今均不願與被告有所接觸,其指稱被告違反其意願 對其為性交一詞,益徵可採。 3、再本件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測謊時,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之待測事項 (即:108年2 月8 日上午5 時至6 時間,被告是否至其母之房間內,將告訴人壓在床上 ,不顧告訴人用手反抗,而對之性交1 次)坦承一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9 月 9 日屏檢文愛108 偵3411字第1089035519號函、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10月22日調科參字第 10803333280 號函即所附被告親書文件在卷可參。經訊之本件測謊鑑定人即法務部調查局 鑑識科學處調查專員蔡忠益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在測前會談時,有與被告討論當時發 生性關係的一些作為,被告有提到他要對告訴人性交的時候,告訴人有翻身不讓他把生殖 器插入的舉動」等語,亦核與被告親筆書寫之「乙○有翻身反抗不讓我生殖器插入她的生 殖器」等內容一致,堪認被告明知其乃違反乙○意願,而與之為性交無訛。 4、末乙○係外籍看護工,僅至被告處工作數月,與被告應無怨隙可言,本無設詞陷害之 必要。復綜合本件乙○於案發後,立即於108 年2 月9 日即案發翌日,撥打1955外籍移工 專線報案,且情緒恐慌焦慮一節,有性侵害通報表一份可佐(置於密封資料袋內)。乙○ 返回印尼後,復堅決不願意與被告任何交涉等案發情狀,已如上述,堪信乙○所為之指訴 乃本於事實,出於真意而為之,應可採信。 5、綜上所述,乙○業已明確表示不願意與被 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以行為上的強制,違反乙○意願而迫使乙○與被告發生行行為,其強 制性交之犯行已明確,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不足採信已說明如前。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06.168.12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7226521.A.5FF.html

12/06 12:49, 3年前 , 1F
才3年.....什麼法律
12/06 12:49, 1F

12/06 13:15, 3年前 , 2F
台男好棒
12/06 13:15, 2F

12/06 13:34, 3年前 , 3F
判決書
12/06 13:34, 3F

12/06 13:43, 3年前 , 4F
直球對決說會加薪就好了 非要禽獸硬上
12/06 13:43, 4F

12/06 14:08, 3年前 , 5F
禽獸
12/06 14:08, 5F

12/06 15:35, 3年前 , 6F
垃圾怎麼不閹了嗎
12/06 15:35, 6F

12/06 18:16, 3年前 , 7F
判決文必噓
12/06 18:16, 7F

12/07 03:17, 3年前 , 8F
補血
12/07 03:17, 8F

12/07 21:03, 3年前 , 9F
噓判決書
12/07 21:03, 9F

12/07 21:03, 3年前 , 10F
12/07 21:03, 10F

12/09 07:06, 3年前 , 11F
屏東
12/09 07:06,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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