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醒發現遭撿屍!她崩潰想逃…男友麻吉2度硬來嗆:這樣剛好而已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2/01 13:42), 編輯推噓12(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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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醒發現遭撿屍!她崩潰想逃…男友麻吉2度硬來嗆:這樣剛好而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01/1866494.htm#ixzz6fLcrufqh 記者徐愷昕/桃園報導 女子琦琦(化名)一日與男友吵架、冷戰後,便答應男友麻吉阿漢(化名)的提議,與他 的三五好友一起去釣蝦場及KTV飲酒狂歡。怎料聚會結束,阿漢竟將喝掛的琦琦帶回自己 住處性侵,且當琦琦隔天酒醒發現自己遭侵犯、情緒崩潰時,他還輕浮回嘴,「不是很騷 嗎?這樣剛好而已」。案經琦琦報案,桃園地院近日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阿漢有期徒 刑7年6月。可上訴。 琦琦2019年12月28日與男友發生爭執,雙方陷入冷戰後,她便答應阿漢(男友麻吉)的邀 約與其好友一起去釣蝦場飲酒聊天,結束後一行人還又去附近KTV續攤。 聚會結束時,琦琦因認為阿漢是值得信任的人,遂請求對方把她帶回男友家,不料隔(29 )日酒醒,她卻發現自己與阿漢2人全裸躺在床上,且她下體還有分泌物!琦琦當下驚恐 詢問阿漢自己身在何處,但對方竟齷齪回應,「欸,妳昨天晚上很淫蕩啊,原來妳那麼騷 啊」、「昨天晚上是不是很爽?」等語。 斷片的琦琦驚覺事態不妙,崩潰質疑阿漢,「你不是應該要帶我回去我男友家」、「你是 我男友的朋友…你怎麼可以這樣做?」,沒想到阿漢竟回嘴,「妳昨晚不是很騷嗎?這樣 剛好而已」,並強迫琦琦再一次與他性交,否則會把這些事情說出去,讓她男友誤以為2 人是合意性交。 琦琦當下雖擔憂遭男友誤會,仍不斷推拒掙扎,不過因阿漢力氣實在太大,最後仍被二度 硬上,好不容易脫困後,她才將事情告訴昨日聚會的主揪,同時也赴警局報案並至醫院驗 傷。 法庭上阿漢否認犯行,辯稱第一次性交時女方意識清楚,是兩情相悅,琦琦還要他保密, 不能讓她男友知道;至於隔天起床的第二次性交,他表示當時因無法勃起,最後僅打手槍 並射在琦琦臉上。 桃園地院審理時根據相關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以及琦琦提供的驗傷單,認定阿漢犯行 屬實,審酌他為逞一時私慾,就不顧女方意願強制性交,犯後還企圖串證,絲毫無悔意, 最後依乘機性交及強制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4年,合併應執行7年6月。可上 訴。 --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己○○雖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甲○一同飲酒,並共乘計程車返回其上址 住處,其二人在當晚有1 次性交行為,及其於翌日有射精在告訴人臉上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等犯行,辯稱:我與甲○第一次性交時,她都意識清楚,且同 意與我性交,還說不可以將我們性交的事情告訴她男友;而我第二次無法勃起,沒有插入 甲○的陰道裡,是我自己打手槍後射精在她臉上等語,辯護人稱:依告訴人所證述之案發 經過,顯與常情不符,且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本案犯行等語。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為舊識,其於108 年12月28日深夜,與含告訴人在內之眾人飲酒聚會 結束,陪同酒醉意識不清之告訴人返家,而與告訴人同行搭乘計程車離去,惟指示司機往 赴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住處,抵達後將告訴人帶往該址地下1 樓之房 內,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並射精其內,與甲○性交1 次;嗣於翌(29)日天亮後某時,復 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並射精在告訴人臉上,與告訴人性交1 次,而告訴人於同(29)日 就醫,經檢查其受有身軀四肢多處瘀傷腫脹之傷害等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當晚 載送被告及證人甲○之計程車司機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經本院 就醉浪漫卡拉OK店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屬實,有本院109 年9月8日準備程序之勘驗筆 錄(含擷取照片21張)1 份在卷可憑,且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6 日刑生字第1090024712號鑑定書、證人甲○手繪現場繪製圖各 1 份、醉浪漫卡拉OK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案發現場照片共32張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 實,堪以認定。至於被告於審理時改稱第二次(即108 年12月29日)未與證人甲○性交, 係自行打手槍後射精在證人甲○臉上云云,然被告已於警詢時供稱:我於108 年12月29日 上午7 、8 時起床後,與甲○「做了」第二次,射在甲○的臉上等語明確;續於偵訊時稱 :二次都有性交行為,一次射在她體內,一次射在她臉上等語;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 我與甲○於108 年12月29日天亮後有性交等語,顯見被告於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無與證人 甲○第二次性交云云,不僅與其歷次供述不符,亦與證人甲○所證(詳如後述)有異,不 可採信。 (二)證人即被告之友人丁○○雖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08 年12月28日隔天與我男友、己 ○○、甲○之男友乙○○、另2 名友人一起去中壢凱悅KTV 唱歌,後來甲○打電話給她男 友乙○○訴說遭己○○性侵的事,因為前晚那場聚會是我約的,後來搞成這樣,我和乙○ ○就請己○○把開車載他與甲○離開的朋友(即證人戊○○,下同)找來,那朋友說己○ ○是在水族館下車,甲○是在中原夜市下車等語,然證人戊○○於偵訊時證稱:我與己○ ○是同事,都是(白牌)計程車司機,他於108 年12月28日晚間是叫公司的車,剛好排到 我,我就開車到醉浪漫卡拉OK店,搭載他跟甲○到上址水族館,他坐副駕駛座,甲○是坐 後座,抵達後甲○先下車,他付完錢才下車;他隔天打LINE網路電話給我,請我到中壢凱 悅KTV 講前晚的情況,他說只要跟別人說他跟甲○是分開地點下車,我就會沒事,所以我 去中壢凱悅KTV 就依己○○事先交代的說法告訴現場的人等語,被告亦於警詢、偵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承與證人甲○是在相同地點下車乙節,可見證人戊○○在中壢凱 悅KTV 向證人丁○○等眾人面前所稱被告與證人甲○是在不同地點下車一情,不可採信, 應以本院上開認定為是。而如被告確無為本案犯行,何以於案發後第一時間,找來證人戊 ○○向眾人謊稱其與證人甲○在不同地點下車,而企圖掩飾其與證人甲○一同過夜之事實 ,是其歷次辯稱無本案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等犯行,已非無疑。 (三)關於本案事發經過情形,據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己○○是因為他是我男友乙○○的朋友,我 們認識將近1 年。我於108 年12月28日與乙○○有點吵架,雙方冷戰,己○○就約我去 1688釣蝦場(桃園市○○區○○路0000號,下同)喝酒聊天,我當天騎摩托車至釣蝦場赴 約,在釣蝦場時就喝醉了,但我習慣會繼續追酒,所以當有人提出要去醉浪漫卡拉OK店唱 歌續攤時,我也同意,就和大家一起坐計程車到醉浪漫卡拉OK店,但因為當時我已經喝醉 ,只記得原本是己○○的朋友說他可以送我回家,可是我不認識他,我認為己○○才是可 以信任的,才請求己○○帶我回家,他知道要送我回乙○○的住處,我就跟著他坐計程車 離開,我是一上車就很放心,覺得我一定可以安全到家,所以就放下戒心,不確定有無睡 著,對於後續發生何事完全沒有記憶。隔天我醒來後,發現我與己○○兩人全裸躺在床上 ,且我下體有分泌物,我很恐慌,想怎麼會發生這種事,也不知當下身所處何地,己○○ 就跟我說我們在水族館的地下室,還說「欸,妳昨天晚上很淫蕩啊,原來妳那麼騷啊」、 「昨天晚上是不是很爽?」,我聽到這些齷齪的話很不舒服,我跟他說「我沒有記憶,我 昨天根本就是喝酒醉的狀況,我不知道啊」、「我喝酒醉的狀況,你不是應該要帶我回去 我男友家,你怎麼會是,為什麼我們會在這裡?」,「你是我男友的朋友,而且你們認識 了不只1 、2 年,你怎麼可以這樣做?」,但他卻說「妳昨晚不是很騷嗎?這樣剛好而已 」,並說「妳昨晚不是很淫蕩嗎?那現在再來一次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而要求我再 次跟他性交,我說「我不要,我還想要跟我男友在一起」,他就說「那妳這樣我就要跟妳 男友說我們兩個是合意的啊!」,並伸手要碰我的身體,因為我男友認識己○○很久了, 我怕男友會相信他而離開我,且我不知道從哪裡離開地下室,或要向何人求救,只能用手 腳去阻擋、反抗,試圖推開己○○,最後我抵抗不了他的力氣,他仍將陰莖強行插入我的 陰道性侵我,之後把精液射在我臉上才結束,而我的身體在他性侵我的過程中,因為阻擋 、反抗他而瘀傷。另我與己○○前天在釣蝦場都有喝酒,所以己○○的汽車和我的摩托車 都停在釣蝦場附近,而我在此之前沒有去過他的地下室,不知道出口在哪裡,身上也沒有 手機(遺忘在醉浪漫卡拉OK店)可以求助,不知該怎麼辦,也不知接下來還會發生什麼事 ,所以當他性侵我結束後,說要一起去釣蝦場取車時,我也只能配合他到一樓一起坐計程 車到釣蝦場,我牽回我的摩托車,他去開他的汽車,我們各自離開。而我與乙○○當時原 本是在冷戰,所以案發(29)日下午我是先騎摩托車回到我與父親、姊姊內壢的住處,但 我完全不敢告訴家人發生何事,因為我覺得被性侵是一件非常羞恥、非常丟臉的事情,我 沒有臉跟家人說。後來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才又回到了我在中原的租屋處,然後控制不 了自己,覺得很恐慌,只好聯絡我男友乙○○,但乙○○說己○○約他去釣蝦,我就不敢 在電話中跟他說,到了晚上我真的很崩潰,覺得怎麼會發生這種事,真的受不了,只能求 助當時正在和己○○續攤唱歌的乙○○,我說「我有很重要的事情想要跟你說一下,我可 不可以當面跟你說」,但我們本來就在吵架處於冷戰狀態,他就說「妳有事就直接說」, 我才崩潰大哭地說「我被你的朋友下手」,所以他當時就直接在KTV 大鬧,己○○卻說「 沒有這回事呀,完全沒有這件事呀!」,並說是我胡說八道在污衊他,我就去中壢凱悅 KTV 跟他對質,他還是完全不承認,甚至找來當時載我們離開的白牌計程車司機謊稱我們 是在不同地點下車,後來我就去驗傷、報案。案發後我原本輕微的憂鬱症變得更加嚴重, 我睡覺時完全不能關燈、關窗簾睡覺,且睡覺一定要有人陪伴,若家人或乙○○幫我關燈 或窗簾,我醒來會非常恐慌,害怕再度身處這樣的暗處,並開始大哭,無法入眠(哽咽) 等語。 2.承上(三)1.,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其係透過男友乙○○而認識被告,案 發(28)日前與乙○○陷入冷戰,遂答應與被告、被告之友人至釣蝦場飲酒聊天,微醉後 與一行人搭乘計程車至醉浪漫卡拉OK店續攤飲酒,嗣因已酒醉只記得最後係與被告一同搭 乘計程車離開。翌(29)日被告醒來後,發現其下體有分泌物與被告均全身赤裸躺在床上 ,被告表示其二人在其住處地下室房間,並以淫穢言語暗示昨夜其二人曾性交,且揚言告 知其男友關於其二人昨晚係合意性交之不實情節,以脅迫其再度與之發生性行為,其雖害 怕但仍拒絕,不斷推拒掙扎,被告卻強以陰莖插入其陰道,並射精在其臉上結束,其因抗 拒而導致身體瘀傷,為求脫險,與被告一起坐計程車回釣蝦場取車,之後返回家人住處, 惟自覺遭到性侵害羞恥丟臉,不敢對家人起啟齒上開經過情形,遂回到自己租屋處,於同 (29)日下午因情緒不佳,不得已只好求助其男友乙○○,但乙○○正巧與被告聚會,其 只好等乙○○回家再說,惟最後仍情緒崩潰,不敵乙○○之質問,於同(29)日晚間告知 乙○○其遭被告性侵一事,乙○○氣憤下當場質問被告,並找其與被告、當晚載送其與被 告離開之計程車司機即證人戊○○對質,證人戊○○當眾謊稱其與被告係在不同地點下車 等情堅證不移,前後所述遭被告乘機性交、強制性交之時間、地點均屬明確,情節內容亦 無重大矛盾、明顯瑕疵之處,且證人甲○於108 年12月29日晚間與被告、證人戊○○在中 壢凱悅KTV 對質後,緊接於翌(30)日凌晨4 時42分至醫院驗傷結果,其身軀四肢受有多 處瘀傷腫脹之傷害乙節,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 紙在卷可參,該傷勢亦核與 其所證以身體四肢抵抗被告性侵害所可能造成之傷勢相當,且證人甲○並於驗傷之同(30 )日上午6 時36分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案,對被告提出本案告訴等情,有108 年12月30日之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稽,是其驗傷、報案時程密接,均無不合理之拖延,難 認其有相當時間杜撰不實情節以構陷被告;復誠如證人甲○所述,一般遭乘機性交、強制 性交在傳統社會可能認為係有辱名節之事,且證人甲○當時有穩定交往之男友乙○○,其 與被告並無何愛恨糾紛或深仇大恨,焉有輕言遭被告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等常人難以啟齒 之經歷,而顏面掃地且自陷於繁瑣訟爭之理?況如其與被告二次性交時確時出於自由意志 ,又不願將此事告知其男友乙○○,何以其於案發後不久,不顧被告是否在乙○○身旁, 仍在電話中主動親口將此事告知乙○○,導致乙○○當場勃然大怒(詳如後述),找其與 被告對質,而被告又何以連有與證人甲○一同下車一事都不敢承認?甚至找來證人戊○○ 來幫忙蒙騙?已如前述,堪認證人甲○證述其先後遭被告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等證詞之可 信度甚高。 (四)關於證人甲○之男友乙○○得知本案之經過情形,據證人即甲○之男友乙○○於偵 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丁○○於偵訊時之證述如下: 1.證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己○○是3 年前買賣紅龍魚認識的朋友,我 們很常聚會喝酒聊天,而我女友甲○於108 年12月28日有跟我說她與己○○等人一起去釣 蝦場,我想說他們只是去聊聊天,就說「好啦,那就這樣」,當時我在上班,正在開車, 到了晚上11點多,想說甲○怎麼沒再跟我聯絡說她到家與否,就打她和己○○的電話,但 兩人都沒有接電話,打了很多通,一直到凌晨我都有再打,但他們還是都沒有接電話,直 到隔天早上己○○回電話給我,問「你昨晚找我幹嘛」,我說「你們昨天是怎樣,怎麼電 話都沒接?」,他就說他們後面就跑去喝酒,我還跟他開玩笑說「你一定又不知道帶哪個 女人去睡」。之後己○○找我和他朋友去釣蝦,而白天我一樣有打電話給甲○,她仍沒接 電話,我下午跟己○○在釣蝦場時她才回我電話,我問她為何都不接電話,她跟我說因為 她手機掉了後來才找回來,她說有事情要跟我講,我說「那有什麼事妳就電話裡面直接講 」,然後她說一定要當面跟我講,我說「我人就在外面,妳有什麼事妳就在電話裡面講就 好了,不要這樣子奇奇怪怪在那邊拖」,甲○問我在哪裡,我跟她說我跟己○○在釣蝦場 釣蝦,她就跟我說「好吧!,那你先釣蝦,你結束了你回來再跟我講」,後來我和己○○ 還有他的朋友釣蝦結束後又轉往中壢凱悅KTV 唱歌,甲○又打電話給我,我說「妳就趕快 講,妳從白天就一直跟我說有事情要跟我講,一直拖,拖到現在,到底是什麼事情,很重 要的妳就趕快跟我講,我才有辦法趕快及時處理,不然一直這樣拖下去,真的重要的事情 我們也來不及處理,又不是說一定要見了面才能講」,甲○當下就邊哭邊說前晚發生的事 情,她說她不知道怎麼從喝酒的地方離開,只記得是和己○○一起上車,結果她醒來時全 身赤裸躺在己○○的房間,所以她也不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反正就是睡醒了之後,就是 全身赤裸的,她是說她被己○○「下手」,我就馬上質問己○○,我說「大家朋友一場, 你做這樣的事情?」,己○○否認,還說他當晚是和卡拉OK的小姐在他家,我就找甲○來 跟他對質,甲○跟己○○說「你明明有做的事情你為什麼不敢承認?」,己○○就一直說 他沒有,又說當晚載他們離開的計程車司機可以來證明他們是分開下車的,我請他當下直 接在KTV 包廂裡面開擴音跟司機對話,但他堅持要單獨到包廂外面去跟司機聯絡,後來司 機有過來說己○○與甲○是分開下車,但卻講不出甲○下車的實際位置,我就直接帶甲○ 去報案。而據我觀察甲○案發前後差很多,案發前雖然也會有一點點憂鬱,莫名情緒起伏 比較大,可能看電視就莫名情緒低落,但案發後變得很誇張,她焦慮感更重,我因為工作 常不在家,甲○沒有安全感,陷入憂鬱,莫名的情緒不好,就會用電話跟我聊天,增加她 的安全感,甚至出現自殘行為等語。 2.承上(四)1.,證人乙○○就其於108 年12月28日晚間即與證人甲○失聯,其知證人甲 ○與被告聚餐,亦聯繫不上被告,嗣被告於翌(29)日下午約其釣蝦,期間證人甲○與其 聯絡,告知前晚因手機遺失,有重要事情要當面告知,經其質問仍然不肯在電話中說明, 其晚上與被告續攤至中壢凱悅KTV 唱歌,證人甲○又打電話過來欲言又止,最後在其逼問 之下,證人甲○始哭訴遭被告性侵害之事,其當場質問被告,被告卻稱前晚是和卡拉OK小 姐過夜,其遂請證人甲○過來對質,被告則找來計程車司機即證人戊○○來說明其與證人 甲○是在不同地點下車,嗣其陪同證人甲○驗傷、報案及證人甲○於案發後情緒更陷憂鬱 等情,經核均與證人甲○上開所述若合符節,而其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已非男女朋友 ,復與被告本有交情而無仇隙,並無何誣陷被告之動機,其所證各節之憑信性甚高;再證 人乙○○所稱其在中壢凱悅KTV 接到證人甲○電話後之反應,亦核與證人丁○○於偵訊時 證稱:我隔(29)日也有和我男友、己○○、乙○○、另2 名友人一起到中壢凱悅KTV 唱 歌,後來乙○○好像接到甲○的電話,突然很生氣,當時己○○在廁所裡,乙○○生氣到 去踹廁所的門,要己○○出來,大家都嚇一跳,乙○○還要我去問己○○做了什麼等語相 符,而依證人乙○○、丁○○之證述,可見當時證人乙○○身為證人甲○之男友,在中壢 凱悅KTV 聽聞證人甲○在電話中哭訴遭被告性侵害之事,當場勃然大怒,不顧被告顏面及 與被告之交情,踹門要被告說明,在被告辯稱係與其他女子過夜後,要證人甲○到場對質 ,之後陪同報案,其雖未親見證人甲○遭被告性侵害之過程,惟由其聽聞證人甲○哭訴後 之反應,益徵其所述應係出於親身經歷所為之描述,其稱證人甲○在案發後欲言又止,並 在其追問下泣訴遭被告性侵害之經過情形並非憑空虛構,堪信屬實;而依其所證,倘非甲 ○突遭逢遭到熟人性侵事故,殊難想像證人甲○得以閒來無事,在案發後之短時間內假裝 崩潰哭泣,撥打電話給證人乙○○佯稱此事,益徵證人甲○確實在上揭時、地,因遭到被 告乘機性交、強制性交行為,生理、心理均受打擊,始在脫險後打電話求助時,情緒激動 落淚,是證人乙○○前揭所證可為證人甲○上開證詞之佐證,應認甲○之指訴與事實相符。 (五)再觀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就證人甲○心理反應及評估略以:案主 在諮商歷程中,自述自從經歷性創傷事件至今,身心反覆呈顯抑鬱寡歡、哀傷痛苦、自責 、禁閉畏縮、記憶閃現、睡眠障礙、持續的負面情緒狀態(易怒與憤怒的爆發)、持續的 無法體驗積極的情緒(無法體驗幸福與愛的感覺)與自殺意念(對生命感到絕望與無意義 感)等反應行為,以上反應行為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傾向等情,有該中心109 年4 月29日桃家防字第1090007675號函附 心理諮商紀錄摘要1 份附卷可供參憑,顯然證人甲○遭到性侵害後呈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傾向,上開心理諮商紀錄摘要,自得作為證人甲○前開證述之補強,益徵證人甲○所述符 實,被告有上開乘機性交、強制性交行為之犯行,至臻灼然。 (六)被告雖辯稱證人甲○傷勢為證人乙○○案發前毆打所致,甲○有至中壢分局普仁派 出所報案及至桃園醫院或天晟醫院驗傷云云,且證人丁○○於審理時證稱:我於108 年12 月28日有與己○○去八德的釣蝦場喝酒、聊天,甲○及另外2 個朋友比較晚到,我們後來 才到醉浪漫卡拉OK店,那天是我和甲○第一次見面,她在釣蝦場時有說她男朋友都會打她 ,然後常常吵架,講最近也有被打,我看到她手上有瘀青等語,惟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 :我當日在釣蝦場時身上並沒有任何傷勢,且丁○○不是我的朋友,我們不熟也不認識, 我不可能去跟她說我有被男友施暴的事等語,證人乙○○亦於審理時證稱:我於108 年9 月25日曾有打過甲○,但那次後至案發前我完全沒有再動手打過等語,且衛生福利部桃園 醫院、天成醫院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均回函並無證人甲○於108 年12月1 日至同年月28日之 驗傷、門診等就醫記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亦無於該段期間受理證人甲○提告家 暴傷害案件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9 年3 月25日桃醫急字第1091903835號函、天 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109 年3 月27日天晟法字第109032701 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109 年4 月6 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18486號函及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受理報案e 化 平臺系統案件綜合查詢各1 份存卷可證,是被告辯稱證人甲○於案發前不久遭證人乙○○ 毆打成傷,而驗傷、報案云云並無依據;再證人丁○○前已於警詢時證稱:我在釣蝦場時 ,甲○有跟我說她男朋友會打她,但我沒注意到她身上有什麼傷痕,我沒有看,並不知道 她身上有沒有什麼傷等語(見偵字卷第36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與甲○不認識,但當 時她在釣蝦場已經喝一點酒,所以願意多說一點,她提到與男友吵架時,男友會動手,但 只有這樣,沒有多說細節,我也沒有追問,因為我們不熟等語,可見證人丁○○於警詢及 偵訊時均已明確證稱並無見到或注意到證人甲○身上有任何傷痕,又怎會在距離案發後逾 9 月反而證稱在案發前看到證人甲○手上有瘀傷云云,實與人類記憶將隨時間經過而記憶 模糊之常理相違,是證人丁○○於本院之證述,實有迴護被告之嫌,不足採信。 (七)證人丁○○歷次陳稱:甲○在醉浪漫卡拉OK店時與己○○互動不錯,甲○還有靠在 己○○肩上哭訴、聊天,一直黏著己○○,己○○應該沒有強迫甲○發生性關係云云,而 經本院就案發前醉浪漫卡拉OK店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僅摘要被告、甲○相 關部分):證人甲○、被告及男女友人在店內飲酒、聊天,證人甲○將頭靠在被告背上; 將其左手搭在被告肩上;被告將右手搭在證人甲○肩上,勾著證人甲○的後頸,與友人飲 酒、聊天;證人甲○將頭靠在被告背上,從後環抱被告;證人甲○將雙手環繞在被告肩上 ,並將頭靠在被告肩上,被告拍拍證人甲○的手;過程中證人甲○有拿衛生紙擦眼睛的動 作,也有用手推被告的頭2 下;證人甲○似有哭泣,而被告和女性友人(筆錄載E 女)似 在安慰證人甲○;證人甲○時而身體搖晃;被告以右手摟住證人甲○的腰,並在證人甲○ 耳邊說話;甲○將雙手環繞在被告肩上、將頭靠在被告肩膀;甲○將手搭在男性友人(筆 錄載B 男)肩上,並將頭靠在該男性友人肩上,與該男性友人接吻;證人甲○抱著被告; 證人甲○躺在該男性友人身上,該男性友人從後環抱證人甲○;證人甲○將頭靠在被告肩 膀,被告則是摸著證人甲○的頭;該男性友人與證人甲○牽手一起走向門口等情,固有本 院109 年9 月8 日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1 份(含擷取照片16張)在卷可稽,惟證人甲○於 審理時證稱其稍早在釣蝦場已飲酒微醉,轉往醉浪漫卡拉OK店繼續飲酒時已喝醉,此後僅 記得與被告一同搭乘計程車離去等情,業如前述;且觀證人甲○當晚與被告及男性友人間 之互動均屬親密,可推斷其女已受酒精影響其行為舉止,然即使證人甲○與被告在證人甲 ○所述遭被告性侵事件發生前,因酒後偶有互動親密之情,亦不能推認證人甲○與被告存 有性交之合意,二者並無必然之關連,無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八)再經本院就醉浪漫卡拉OK店外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僅摘要被告、甲○ 相關部分):一臺白色汽車(下稱乙車)停在上址卡拉OK外,且一名男子從駕駛座下車後 ,離開畫面,再與被告從畫面走出來,嗣另一臺白色汽車(下稱甲車,如紅色圈示)停靠 在上址卡拉OK門口附近後,甲車駕駛人即證人戊○○從駕駛座下車,往被告方向走去、聊 天。之後上開男性友人先進入乙車後,甲○亦從畫面右方走出來,步履些微搖晃,繞過乙 車車頭,靠邊走到馬路上,跟隨在被告後方,走過約兩臺汽車的車身的距離,與被告先後 進入甲車等情,有本院109 年9 月8 日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1 份(含擷取照片5 張)在卷 可考,證人戊○○於審理時證稱:甲○是自己上、下車的,但我沒有特別注意她走路的狀 況,她在車上並無與己○○互動或交談等語,雖可知當晚證人甲○係自行步出醉浪漫卡拉 OK店,並繞過乙車車頭,走過約兩臺汽車的車身的距離,與被告先後進入證人戊○○所駕 駛之甲車,然依該勘驗結果,亦可見證人甲○確實因酒醉而之步履些微搖晃,證人戊○○ 復稱證人甲○上車後並無與被告交談等情,核與證人甲○前於審理時所證其一上車就很放 心,自覺能安全返家,因此放下戒心,不確定有無睡著等節相符,且證人乙○○於審理時 證稱:甲○的酒量非常差,喝醉後講話音量放大,動作都會變得非常大,隔天跟她說喝醉 後的情況,她完全沒有印象,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等語,證人甲○亦於審理時證稱:我喝 醉後表面上看起來是醒的,可是事實上已經不曉得我自己在做什麼事情等語,是證人甲○ 於前述酒醉之生理狀態下,對於案發前後經過情形之理解,存在記憶片斷之情形,難認其 以本能反應自行行走、上下車,即認為其意識清楚,更難推認其於108 年12月28日晚間與 被告係合意性交,應屬當然。 (九)辯護人雖辯稱:依本案驗傷診斷證明書記載,其中驗傷解析圖所示,與被害人下體 大腿內側並無明顯外傷,於陰部無明顯外傷;另全身圖示傷勢除右下肢2 ×2 公分為正面 ,其餘均係背面多處瘀傷腫脹,如係遭被告強押於床面,且以陰莖強行插入陰道,何以正 面胸、頸部無瘀傷腫脹、下體大腿內側、陰部並無明顯外傷,與常情不符云云,然當證人 甲○於108年12月29日不願與被告為性交行為時,所為肢體扭動、轉身、推拒掙扎,與被 告施以強制力大小之間,依現場具體情況,難認必然會在有證人甲○之正面或背面,留下 何種型態之傷痕;又在判斷陰部之傷痕是否受到強制性交時,僅為參考之一,並非絕對, 是縱認證人甲○之陰部或外陰部,均未有明顯之紅腫、撕裂傷或出血,其原因除被害人未 受性侵外,亦可能因被害人之年齡因素,或被害人曾有多次性交行為,陰道已適應外物侵 入、加害人侵害手段與方式等原因所致(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7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案是尚不能以證人甲○陰部無新傷,或認為其傷勢部位必須集中在正面,逕認證人 甲○與被告係合意性交,辯護人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十)辯護人固辯稱:依證人甲○於審理時稱在上址地下室睡醒後聞到很重的檀香味,然 若證人甲○係於108 年12月28日深夜至隔日清晨均在該處昏睡,理當已嗅覺疲勞,是否能 聞到濃厚檀香味,顯有可疑;再證人甲○於警詢時能描述上址地下室之家具擺設、枕頭花 色等細節,於審理時稱此為其第二天醒來後所觀察到的情形,然其又稱醒來後很恐慌,卻 能「仔細觀察」,並清楚記憶房間內大小物品之細節,容有疑義;可見證人甲○當晚進入 被告地下室時應係清醒,而非昏睡,才有嗅到壇香味之記憶,並能仔細觀察房間內之情形 ,故被告應無乘機性交之犯行云云,然一般人在睡眠時對於各項環境刺激的感知及反應均 降低,感官活動停止,如有在空間中存有特殊氣味,在睡眠狀態並無法由嗅覺感知,更無 嗅覺疲勞之問題,一覺醒來聞到此特殊氣味才是一般常情;又證人甲○醒來不知身處何處 ,而其係具理智之成年人,恐慌之餘,仍能冷靜察看周遭特徵,試圖辨認出所在地點,十 分合乎經驗法則,況依案發現場照片(見偵字卷第56頁至57頁),陳設復雜、物件多樣, 對照證人甲○所描述之現場情形,可知證人甲○僅係概略描述,亦非細靡遺,實未悖於常 情;是辯護人空言指稱證人甲○嗅覺疲勞怎又能聞到厚重檀香味、已恐慌怎又能「仔細觀 察」等節,而認為其於108 年12月28日深夜至隔日清晨,並非因處昏睡狀態,進而認被告 無乘機性交犯行云云,並無根據。 (十一) 另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將被告及證人甲○送測謊鑑定,然本件事證已明,自無測 謊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二)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以法論科。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2.115.8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6801330.A.A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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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有這種麻吉,不是一個樣就是豬朋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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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計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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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欸 我看阿漢不爽很久了!騎騎:看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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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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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那麼多判決文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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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跳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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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仙的最佳途徑 就是要會跳(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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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想說怎麼這麼多篇判決文原來同一個人p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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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炮4年 兩炮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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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射加顏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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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不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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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勃起然後可以打手槍顏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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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信任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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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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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圈真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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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8+9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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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王仙補一樣妨礙性自主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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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不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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ㄔㄨ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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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監之前一定會被打斷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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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斷手腳是重傷害會,樓上傻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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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不想看判決書就拉到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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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到晚罵恐龍法官,結果貼判決書又在那邊嫌,真難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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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決書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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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po判決書了好嗎?乾我屁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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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3:47, 3年前 , 27F
不能勃起還要坐牢,可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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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4:15, 3年前 , 28F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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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01:56, 3年前 , 29F
推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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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3:44, 3年前 , 30F
看到判決書很不耐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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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2:08, 3年前 , 31F
推判決書 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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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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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nTUof4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