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助理陪澳門出差!董事長舔摸胸部…見她狂迴避怒噴:把bra脫掉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1/09 12:59), 編輯推噓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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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助理陪澳門出差!董事長舔摸胸部…見她狂迴避怒噴:把bra脫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09/1850184.htm#ixzz6dGo5Vodl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董事長於2018年1月間要求女助理小君(化名)陪同前往澳門度假,卻趁機 於酒店套房內,以撫摸、舔胸部及指侵下體等方式,猥褻、性侵對方得逞。事後,小君返 台後提告,檢方以案發地在澳門,無管轄權為由不起訴,因此她另求償150萬民事賠償, 一審遭駁回後,二審高雄高分院日前再勘驗錄音檔,改判楊男賠4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去年1月2日以度假須有助理陪同為由,帶著小君及另一名女助理前往澳門 ,入住一間酒店的總統套房;同月10日要求小君一同接受按摩服務,怎料,小君更衣時將 簾子拉起避免被看,他因此對小君大發雷霆,還以言語辱罵對方;同月12日凌晨,他因心 情不佳,再度辱罵小君兩小時,隨後便要求小君為其做頭皮保養,孰料,保養完畢後他竟 親吻小君,並舔、撫摸小君胸部,還以手指性侵得逞。 事後,小君嚇得趕緊向飯店經理求助,惟過程中楊男聞訊,還軟禁她兩小時,直到她趁機 逃到機場搭機返台,報警處理,整起事件因此曝光。刑事部分,檢方當時認定楊男雖觸犯 利用權勢性交及猥褻等罪,但因發生地在澳門,且並非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我 國法院無管轄權,因此不起訴楊男。小君得知不起訴後,改控強制性交仍遭駁回,因此她 根據偵查結果已認定楊男有利用權勢猥褻性交,另提告向楊男求償150萬元。 楊男辯稱,他有徵得助理們同意,才帶小君、另一名女助理出國辦理公務兼旅遊,當時他 住主臥室,小君住次臥室,事發前小君每日都會到房間替他指壓,小君會不關門,邊洗邊 跟他聊天,而他還提供出差津貼給對方花用,兩人互動親密有曖昧,曾一同挑選價值18萬 元禮物送小君家人,另外他雖曾罵了小君,但對方一如往常替他指壓,他才會自然地撫摸 、親吻小君胸部,但沒有指侵,互動皆是兩情相悅。 一審橋頭地院勘驗錄音檔,認為楊男有意追求小君,才想發生親密行為,而小君客觀上未 拒絕,至於楊男傳訊道歉之對話截圖,楊男辯稱對小君工作斥責過於苛刻,才會道歉,就 上述證據、說詞而言,難認楊男有利用權勢猥褻、性侵,因此駁回求償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再勘驗當時錄音檔,發現小君無意願發生親密行為,礙於與楊男同處一室 ,藉故回應一些言語、動作,來轉移話題,但卻遭楊男斥責「閉嘴、最好都不要穿」、「 別扯到旁邊去了…先搞定你跟我吧」、「妳都不能主動的做什麼」、「就像妳現在沒有男 朋友,然後妳把bra脫掉」等語,另勘驗求救訊息,足認楊男利用權勢猥褻,至於指侵則 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為事實,最終審酌兩造情狀,改判楊男賠40萬元,全案定讞。 -- 註: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 五、被上訴人是否有利用權勢猥褻及性侵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一)經查:上訴人自106 年12月25日開始於誼昇公司任職,擔任董事長助理,負責董事 長交辦之業務。兩造及訴外人黃XX於107 年1 月5 日出發前往澳門洽公及旅遊,預計同 年月18日返台。兩造及黃XX入住澳門地區瑞吉酒店之總統套房,該套房之格局包括主臥 室、次臥室及休息室,被上訴人及黃冠今住主臥室(被上訴人睡床,黃XX睡沙發),上 訴人住次臥室。被上訴人於107 年1 月12日上午6 時許於上開總統套房之次臥室內與被上 訴人間進行如原審108 年7 月12日勘驗筆錄所示之對話,其間被上訴人有撫摸、親吻上訴 人胸部之行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利用權勢於107 年1 月12日上午6 時許在瑞吉酒店總統套房 內撫摸、親吻上訴人之胸部,並以手指插入上訴人之下體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辯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親密舉動係兩情相悅,並無違背上訴人之自由意志,上訴人就 被上訴人撫摸、親吻上訴人胸部之行為,並未加以抗拒或表示反對,被上訴人並無利用權 勢而為猥褻、性交,不法侵害上訴人之身體權、貞操權等語置辯。經查: 1.觀諸原審勘驗事發時之錄音譯文,顯示上訴人初始對於被上訴人要求擁抱一節,並無意 願。但礙於被上訴人為老闆且僅兩造同處一室,故藉故回應一些言語或一些動作,如提起 某衣物穿起來舒服,並試著轉移話題。卻遭被上訴人斥責「找最不願意做最難做的做;閉 嘴、最好都不要穿等語」。嗣上訴人抽著鼻子委屈的陳述「只是希望你趕快好好對我,可 以嗎?…那我們交換條件,你不要難過」等語。又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要求擁抱、要求上 訴人不要穿、告誡,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求情,並藉引提起其他話題讓被上訴人敘說、聊 天,拖延時間,期間上訴人詢問被上訴人「你要不要去洗澡了?」,上訴人即係趁被上訴 人洗澡時離開。然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扯開話題,則向上訴人表示「別扯到旁邊去了 …先搞定你跟我吧」等語,嗣被上訴人繼續斥責上訴人「妳都不能主動的做什麼,…,就 像妳現在沒有男朋友,然後妳把bra 脫掉,…,妳以為妳脫了一個衣服,妳還礙著那個什 麼什麼的,…,那其實以我以前的個性,我一定出去了,我幹嘛在這邊拜託妳這個拜託妳 那個,…,但是妳就是,人家這樣子脫掉跟你主動的意義有差多少?,…,終於有一件事 是說好,然後她不扭捏了,就這麼做而已。啊否則我每一次跟妳的議定,永遠都要去面對 ,不會執行,…,並對上訴人罵我沒有那麼賤!幹!」等語」,足認上訴人並未答應,或 配合而與被上訴人親密之身體接觸,被上訴人始有前開陳述,一再向上訴人表達欲與上訴 人身體接觸。且上訴人盡量拖延時間,試尋脫離之機會,倘上訴人係與被上訴人合意,則 可於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時即可合意發生親密行為,當無前述對話情形之可能。 2.再者,被上訴人明示「上訴人必須做,否則暗示上訴人就不用加入活動,…,我要把妳 當成擺在什麼樣的位置、還是我跟V**** 下去賭?妳就不要下來了,…,那我還要叫你下 去嗎?,…,如果你做超過很多則就教V**** 不用下來」等語」,顯見被上訴人係基於與 上訴人間上下從屬關係,先以喝斥責罵上訴人不主動、不配合,無法做到被上訴人希望上 訴人主動配合標準,明示上訴人必須做,不然上訴人就不用加入工作活動,而受到公司排 擠。足徵上訴人並非出於自願,而係在特殊權勢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下,迫於無奈而不得不 順從之情形,性自主意思決定受到一定程度之壓抑,不得不選擇隱忍曲意順從。復參以被 上訴人於最後誡告上訴人「嚴重警告,…,不可以有第三人知道」等語,更突顯上訴人係 處在上下關係地位極度不平等之狀態下為之。是以,上訴人主張其為受被上訴人業務上監 督之人,被上訴人基於利用權勢而為猥褻行為,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上訴人之身體權、貞 操權等語,堪以採信。被上訴人辯稱其對上訴人之親密舉動係兩情相悅,並未利用權勢違 背上訴人之自由意志,撫摸、親吻上訴人胸部之行為云云,自無足取。 3.參以本件於107 年1 月12日凌晨6 時許發生後,上訴人於107 年1 月12日上午6 時41分 許將上開勘驗筆錄之錄音檔案以Instagram 通訊軟體傳送予陳XX,並於同日上午8 時許 以WeChat通訊軟體向瑞吉酒店之盧XX經理發送訊息。並於同日下午搭機返台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復有上訴人與盧XX、陳XX通訊軟體內容手機書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堪 信為真實。觀諸上訴人與盧XX之前開對話,上訴人向盧XX表示「我真的很害怕,現在 不知道怎麼跑出去,…,我必須要逃出去,我不會說是你幫我的,…,從頭到尾我除了發 抖都沒有反抗,他以為我順從了,我聽外面的聲音他還沒睡,還在客廳,等等我會偷跑出 去,…,如果你不相信我可以給你聽錄音,幫我偷偷逃出去,這是我唯一的要求等語。倘 兩造間之親密舉動係屬兩情相悅,並無違背上訴人之自由意志,上訴人何需於事發後以通 訊軟體向盧XX、陳XX求救,並將事發之錄音紀錄傳送予陳XX。復於未告知被上訴人 ,取得被上訴人之同意下,在原訂107 年1 月18日返台期日前,逕自提前離開澳門返回臺 灣之必要?益徵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利用其權勢或機會,對其進行猥褻,其雖同意該行為 ,惟係礙於服從關係而屈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在利害關係所形成之 精神壓力之下,方才隱忍並曲意順從,被上訴人係基於利用權勢而對其為猥褻行為等語, 堪信為真實。 4.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手指插入上訴人之下體一節,固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指稱:被 上訴人將他的手伸進我的生殖器內進出,我不知道為時間多久,只知道我當時在發抖也不 敢動,而且我在流眼淚,而我又戴著眼罩,所以他沒有發覺我在哭,且當時沒有開燈,房 間又很暗,後來我一直在發抖,他問我為甚麼一直發抖,跟他說:我很害怕,他就說:沒 關係,等我下一次不害怕的時候再繼續,然後他就起身走出我的房間等語。惟被上訴人堅 詞否認有以手指插入上訴人生殖器內之行為,且經原審勘驗事發當時之錄音,並無因上訴 人陳稱其害怕,被上訴人回覆等下一次不害怕的時候再繼續,被上訴人旋即走出被上訴人 房間之情節。且事發之際,被上訴人雖提及「屁股翹起來,…,幫妳穿好褲子,…,穿褲 子穿褲子」等語,惟此僅能證明上訴人於事發之際並未穿褲子,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以手指 插入上訴人生殖器之行為。是上訴人此部分之指述,尚與事發時之錄音紀錄不符,尚不能 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一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節錄)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是否有利用權勢猥褻及性侵原告之侵權行為? 5.又在該次對話錄音中,被告開始對原告為親密行為時,其間被告不時詢問原告是否感覺 舒服,當被告表示原告很緊繃時,原告則發出笑聲,回答是因為被告壓到她的肩膀等語。 之後被告主動詢問原告是否害怕?並表示其不希望原告害怕等語,原告雖表示害怕,但在 被告表示:「不怕不怕,好不好?」時,原告則答以:「你可以,就是慢慢來,就是」等 語,被告覆以:「教我教我」時,原告則稱:「嗯。」,之後兩造接續有如下之對話「被 告:慢慢來,怎麼教…」、「原告:就是讓我,嗯,吸收,這樣。」、「被告:就是啊, 我們不要太快。」、「原告:嗯。」、「被告:然後慢慢自然再說。」、「原告:嗯。」 、「被告:啊在不緊張害怕情況之下。」、「原告:對。」、「被告:順其自然的發生, 不發生也沒關係。」、「原告:對。」、「被告:對不對?」、「原告:對。」、「被告 :對不對?」、「原告:嗯。」、「被告:對不起,我不知道。」、「原告甲○:嗯。」 ,依上開對話之前後脈絡可知,原告有可能係因與被告間第一次發生親密行為而身體緊繃 ,故在被告詢問其是否害怕時,原告回答其害怕,然而原告並未向被告表示拒絕之意,而 係向被告表示被告可以慢慢來,讓其吸收等語,是原告雖於對話中稱自己害怕,亦難逕認 其所稱之「害怕」之意,係因被告利用僱主權勢而使其心生畏懼而不敢反抗被告。 6.另查,原告於107 年1 月11日下午5 時45分與陳XX於Instagram 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 為:「他晚上我睡著進(註:誤寫為近)來抱我」、「還摸我胸部」、「靠背」、「講那 麼多冠冕堂皇的藉口」、「對啊」、「還說我奶頭怎樣怎樣」,「我嚇死了」、「媽的我 要忍到回台灣a 」、「好在我跟他講的70%都是騙的」、「哈哈哈」、「我們家還沒有悲 慘到那種地步」、「但是我發現他一直拿家人逼我,還動歪(註:誤寫為「洞外」)腦筋 到我妹身上」、「說什麼之後讓我妹來」、「等四年後我要走」、「超惡心」、「就是上 次我們去按摩,然後他說要跟我一間我在換衣服的時候用衣服蓋著,他就不爽了,姊姊有 試著要幫我」、「我感覺她要保護我,他還推她」、「我嚇死了」、「整晚不敢睡覺」、 「太卑鄙了!」、「想辦法回去再說」、「我會怕」、「裝死」、「繼續演戲」等語,原 告雖稱其嚇死了,但其並未具體表示被告當時對其有何以僱主權勢施以壓迫之行為,故至 多僅得認定原告係因被告對其為上開不當之肢體接觸行為而受到驚嚇。再由兩造間於107 年1 月12日錄音對話全文內容可見,被告對於原告產生熾熱情愫,追求原告,是被告因追 求原告所為親暱之身體接觸行為,雖與原告主觀上意願或許未必相符,然原告客觀上未拒 絕,甚且原告對被告表示:「我也不知道怎麼說,我只是希望你趕快好好對我,可以嗎? ……你答應我,那我們交換條件,你不要難過……」,且在被告對其為親暱之身體接觸行 為時,答稱:「你可以,就是慢慢來,就是」等語,致被告誤認原告同意其追求,則被告 之行為難認係屬對原告利用權勢之行為。 8.至於原告於本件訴訟及系爭刑案偵查中主張其甫上班即遭被告要求一同到國外出差,獨 自一人在國外遭受被告猥褻,恐懼無援,且其曾向飯店人員求助,被告得知後將其軟禁在 房間內2 個小時,並叫黃XX看著原告,之後黃XX引開被告,原告得以趁機離開等語, 惟查被告並無何禁止原告使用手機之行為,則被告若有軟禁原告之行為,原告非不能打電 話或以通訊軟體向家人、陳妍蓁或當地警方求援,再參諸黃XX於107 年1 月12日下午4 時35分在LINE對話中向原告稱:M(即原告)你跑去哪了?大哥(即被告)叫我進來你房 間,你東西都不見了等語,嗣於107 年2 月21日又稱:M,我是V,妳這陣子好嗎,我月 初突然接到警察局的電話,在隱瞞大哥的情況下被警察叫過去做了筆錄,內心至今依然十 分難過與震驚。我不知道一起去澳門那幾天,究竟還發生了什麼事情?妳匆匆離開都不讓 我知道等語,依此可知,黃XX根本不知原告於107 年1 月12日離開飯店之原因,則原告 主張其遭被告軟禁時,係黃XX協助其離開等語,實乏所據,是原告主張其曾遭被告軟禁 在飯店房間等語,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另原告雖稱其一人在澳門孤立無援,惟 查原告自承其於106 年7月至11月係在大陸地區任職於台商開設之公司等語,且原告於107 年1月12日事發後即訂購同日下午4時許之機票返回臺灣,足見原告曾有在臺灣境外之公司 任職之經驗,且由其於當日得以自行返回臺灣之行為,足見依其能力足以獨立打點返回臺 灣之事宜,當不至於僅因其身處澳門,即認其處於孤立無援之狀態。又原告係有工作能力 之人,且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原告於107 年1月11日下午5時45分與陳XX於Instagram 通訊軟體對話中所稱:「好在我跟他講的70%都是騙的」等語,係原告欺騙被告其經濟狀 況不佳等語,參諸原告於107年1月11日於Instagram 通訊軟體向陳XX為對話時亦稱:「 我們家還沒有悲慘到那種地步」等語,可知原告不可能因為需要誼昇公司給付之薪資就不 辭職,而將自己繼續置於遭其所稱遭被告猥褻或性侵害之危險中,是原告既非不能另覓他 職,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至於因此屈從於被告,自亦無從認定原告有何因被告利用僱主權 勢而屈從隱忍之客觀情事存在。 9.原告雖於事發後向瑞吉酒店盧XX經理及陳XX表示其遭被告強暴及求救等語,然上開 指述內容仍屬原告之陳述,而盧XX及陳XX均非在現場聽聞原告與被告相處過程之人, 且人之負面情緒多端,關於特定事件發生之情緒反應時間亦非全然一致,是在被告與原告 於107年1月12日凌晨相處過程中,被告於行為時積極詢問原告之意願,及原告於當時對被 告為前述具體之回應之情形下,自難以原告事後出現之情緒反應,推論被告行為時有何利 用權勢關係,令原告隱忍屈從之主觀認識。 10.又陳XX於系爭刑案偵查中固陳稱:「(在你任職期間,被告是否對你有過性騷擾情 形?)他會有意無意,說是要做頭皮保養,保養完就會叫我躺在旁邊,並且抱我,他說他 有人群恐懼,所以做他助理不能讓他心裡排斥你,所以要抱著講一些心裡話」等語,惟由 陳XX上開陳述僅能推知被告會要求員工為其做頭皮按摩,並以其恐懼人群為由進而對員 工為擁抱之行為,但亦無從以此推論被告有對原告利用僱主權勢而對原告為猥褻或性交之 行為。 11.原告另提出被告於107年1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無惡意,也無其它意思,請 海涵,也請平常心以對。謝謝,不回。」、「另外,能正面消化當然好,不能,也無妨。 我都可以,不必太在意。」、「不必回。」、「慎重跟您道歉,望您海涵!」等語,並請 黃XX於同日於LINE代為轉達之對話紀錄稱:「誤會已經造成,只要你能感到不害怕,大 哥都樂意接受,如果你就此就不做了,大哥會把錢匯進你的帳戶,另外會多兩個月的薪水 給你慢慢找工作,把心情調整好,也不要造成家裡的擔心。另外大哥對於這一次的誤會, 再次的對你表示慎重的道歉」等語,以及被告匯款112,500元予原告等事證,執此欲證明 被告係因利用權勢而對原告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事後對原告道歉之事實,被告則抗辯其係 因與原告在工作上發生齟齬,因覺得對原告之斥責過苛,故向原告道歉,並請黃XX挽留 原告等語,則本院亦難僅憑上開對話紀錄,即逕自推論係屬被告因原告主張之利用權勢猥 褻或性交行為後,對原告為道歉。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4.93.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4897972.A.C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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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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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文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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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是我國 檢座想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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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楊董一定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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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能幹的秘書 不是能幹的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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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那麼親切的地方幹嘛帶秘書去 走在路上百貨裡面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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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國的美女主動靠過來問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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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是我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啊 不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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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連西斯都洗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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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我記得迪卡上本人有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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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gCoqmP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