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學長「護花護上床」!學妹驚喊:不要 懷孕崩潰墮胎…他竟不認帳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0/27 13:56), 編輯推噓10(26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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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護花護上床」!學妹驚喊:不要 懷孕崩潰墮胎…他竟不認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27/1840396.htm#ixzz6c32aOVKo 記者陳韻如/新北報導 男子阿坤(化名)受高中學妹之邀護花,2人到夜店狂歡,但阿坤卻趁學妹酒醉,送對方 回家之際,順勢爬到床上,接著不顧學妹反抗強行硬上得逞。學妹事後發現懷孕當場崩潰 ,決定墮胎,並對阿坤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阿坤4年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2017年6月間,阿坤先是邀請學妹參加同事聚會,而學妹原本就與大學同學 約好當晚要去夜店狂歡,考量到上夜店若有男性陪同,會比較安全,於是臨時答應阿坤邀 約,並請求阿坤到夜店「護花」。 沒想到,聚會結束阿坤送學妹返家時,竟趁學妹醉倒無力反抗強押上床,且不顧閃避親吻 、緊拉衣服,仍強行硬上得逞。期間,學妹還瘋狂呼喊,「不要」,但因酒醉不適,且全 身無力,僅能任人蹂躪。 事發當時,學妹大學同學因聯繫不上她,而請求其室友協助。室友獲知後,立刻與男友奔 回租屋處,立刻就發現學妹行為怪異,當下便立刻詢問「有沒有被怎麼了」,而學妹默默 點頭不說話。 在此同時,阿坤躲在學妹房間不肯出來,直到學妹及大學同學呼喊,「學長,你該出來了 」,阿坤才百般不願臭臉出現,且一副要直接離開的樣子,當場被學妹室友的男友攔下。 面對眾人質問,阿坤辯稱,「一開始妳說妳不要,妳掙脫,之後妳就沒有再掙脫,那這不 就是你情我願嗎?」但學妹立刻反駁,是因為自己無力反抗,這並不是你情我願,隨後便 問對方,「有沒有射在裡面」,阿坤則回覆,「我真的沒有射在裡面,如果真的有,我就 負責」。 孰料,學妹事後仍發現懷孕,當場崩困決定墮胎,但她身心仍蒙受極大痛苦,還因此罹患 憂鬱症。高院審理後,認為此事是「熟人性侵」,學妹可能終其一生都得承受巨大的精神 壓力,且阿坤始終否認犯行,導致學妹必須長期受到訴訟煎熬,因此判阿坤4年6個月徒刑 。阿坤不服提出上訴,但仍遭到最高院駁回。 -- 註: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959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 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林XX上訴意旨略稱: (一)證人吳○○、林○○、 B女及游○霖(以上2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供關於被害 人A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或不足為A 女證述之補強證據,或無 證明力,原判決採為證據違反證據法則; (二)A女案發後衣物無破損、身體亦無外傷;A女亦曾證稱,案發時其以言語表示不要之 語氣、動作,可能讓伊誤解雙方是你情我願等語;A 女與伊認識已久,對伊有特殊情愫, 兩人在KTV 時,伊未曾阻止其離去聚會等情,均為伊與A 女性交未違反其意願之有利證據 ,原審未說明不採信之理由; (三)A 女與伊回其住處,係自行進屋,並非泥醉,亦未阻止伊進屋,是A女所稱伊堅持 要送A女回家等語並不可信;又伊當時曾外出買飲料,A女亦未反鎖房門,且A女與其友人 吳○○密集對話卻未求援,並刻意隱瞞其與伊獨處一室,均有違常情。A 女供稱與伊性交 違反其意願,是陷害伊之詞; (四)原判決理由先以A女確不勝酒力,認A女已陷於不能抵抗,又以本件無積極證據足證 其已達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抵抗之情形,並排除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認定,理由 不備且前後矛盾; (五)伊送A 女回家後,尚外出購買飲料,於民國106年0月0日0時36分44秒返回,有錄影 畫面可證,原判決認定伊於同日0時29分起與A女性交,顯然有誤; (六)本件A 女於案發後是否經警採集尿液,仍有疑義,且未曾以之做DNA 比對。縱A女 尿液驗出安眠藥成份,應為A女案發後自行服藥之結果,原審未依職權函查A 女及其男友 或相關證人之就醫紀錄,查明彼等有無取得安眠藥之情形,調查未盡; (七)伊於原審表示願意接受測謊,未見原審進行調查,亦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 (八)原審維持第一審之量刑,重於司法院就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之平均量刑,有 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亦未見原審敘明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等一切情狀;又伊與 A 女於原審民事庭已達成和解,A 女業已明瞭對於伊誤解而提告訴,原審所科罪刑有誤等 語。 三、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妨害性自主之犯行明確,因而維 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四、認事、採證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為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審判職權。又同一證人前 後供述證言彼此不能相容,則採信同一證人之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 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而僅說明採 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亦無影響,此與判決不備理由尚有未合。原判決係綜合 上訴人之部分供詞,證人A 女、B女、游○霖(以上2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吳○○、林 ○○ 之證言,A女租屋處前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 局)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下稱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下稱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而為論斷,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於 106年某月某日0時29分許至同日2時20分許間之某時許,在A女租屋處房間,恃其體格優勢 ,以身體將A 女壓制在床上後,強行扯下A女所穿衣服,並觸摸、親吻A女胸部,再以手指 、陰莖進入A女陰道,對A女為性交1次,所為該當刑法第221 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 之理由綦詳。復說明: (一)A女於上訴人對其為性交行為時,即有閃躲上訴人親吻、緊拉所穿衣服、以手推開 上訴人身體、以言語表示不想要等反對之表示; (二)上訴人於第一審供稱:伊與A 女在案發時是朋友關係,兩人於案發前後均無仇恨糾 紛;伊與A女性交之過程,A女意識是清醒的; (三)A 女參加上訴人同事聚會時,確實想提早離開,而與吳○○一起去夜店玩,直至返 回其租屋處時,仍未取消當晚與吳○○的約會; (四)上訴人於案發後,對於B女與林○○質疑及A女反問,採取迴避、離開現場而非澄清 之作法; (五)A 女於案發後至雙和醫院精神科就診,經診斷為憂鬱症; (六)A 女於案發後至臺北醫院婦產科就診,經診斷有早期妊娠症狀,因而發現懷孕。 經送刑事局鑑定結果,不排除上訴人為該胚胎親生父之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 99.9996%,惟A女並未告知上訴人懷孕一事,即進行引產手術等旨,認A 女指訴上訴人未 得其同意對其強制性交,與事實相符,並就上訴人否認強制性交之供詞及所辯若成立犯罪 應構成乘機性交罪各語認均不足採,予以指駁。因而推斷本件犯行。 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所為論斷說明,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 違。又原判決引用證人吳○○、林○○、B女及游○霖之證言,待證事實為A女案發後之情 緒反應,既出其等之親自見聞,原判決以之為補強證據,亦不悖於證據法則,上訴意旨( 一)之所指,並不足取。又飲酒對於精神意識之影響,本因酒量多寡,而有程度之不同, 原判決敘明A 女於案發時飲酒酒醉,但無證據證明已達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程度,衡 情已無力多做掙扎或強烈之抵抗等旨,係就上訴人所辯本件性交有得A 女默示同意等語, 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並無理由矛盾之情形。上訴意旨(二)至(五)所指,無非置原判 決明白論斷於不顧,摘取卷內片面有利於己之事證,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 之職權行使,或原判決已經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或單純為事實枝節之爭執,均核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原判 決已經說明:A 女於案發後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有安眠藥物成份,惟查無其於案發前 服用此等藥物之紀錄,亦無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有以安眠藥劑對A 女強制性交等旨,堪認 A 女尿液是否含有安眠藥物於本件犯罪之認定無涉,原審未就上訴意旨(六)所指之證據 方法進行無益之調查,自不違法。本件事證既臻明確,原審未就上訴人進行測謊,亦未說 明不予測謊之理由,因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亦無上訴意旨(七)所指之違法可言。 五、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 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至 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因其尚未對各種犯罪類型作全面統計,並囿於部分資料 無法數值化或取樣不足,僅能供法官量刑之參考,不能據此即剝奪或限制法官審酌個案情 節適切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又犯罪後是否已與被害人和解,固可納入犯罪後態度良窳之 判斷因子,然原判決並非僅以此一情狀作為量刑之唯一依據,自無從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 違法。原判決已經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 裁量權,維持第一審量處其有期徒刑4年6月,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 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核無濫用裁量權限或牴觸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八)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 相適合,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駁回,A 女具狀向本 院表示已於原審民事庭與上訴人達成和解,上訴人係飲酒誤事,原審所科罪刑過重,願以 與上訴人和解所定給付全部履行完畢,作為同意法院諭知減刑及緩刑之條件,本件尚有審 酌刑法第59條所定事由之餘地,請求撤銷發回重新審理等語,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186.31.1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3778191.A.EBF.html

10/27 14:10, 3年前 , 1F
這學長壞壞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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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13, 3年前 , 2F
真的沒有射在裡面,如果真的有,我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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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14, 3年前 , 3F
真厲害 一次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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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17, 3年前 , 4F
不愧是灣仔槍神 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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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18, 3年前 , 5F
搞不好不是學長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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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20, 3年前 , 6F
不是檢討被害人,但學長一次就中,不愧是灣仔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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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30, 3年前 , 7F
一次中機率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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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49, 3年前 , 8F
自己有沒有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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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53, 3年前 , 9F
不愧是灣仔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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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54, 3年前 , 10F
會去夜店喝到爛醉的女生會是多純潔的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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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04, 3年前 , 11F
《阿坤好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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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04, 3年前 , 12F
台有一男子,好騎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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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13, 3年前 , 13F
誰說一定要射裡面才會懷孕?偷跑汁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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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17, 3年前 , 14F
樓上竟然有人檢討女生,真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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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30, 3年前 , 15F
媽的又在貼判決書 一次兩次就算了一直貼有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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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31, 3年前 , 16F
有效文章: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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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32, 3年前 , 17F
又是判決書洗文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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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41, 3年前 , 18F
台男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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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6:27, 3年前 , 19F
這種還可以檢討被害人 腦子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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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6:33, 3年前 , 20F
台女可怕 自己愛去還寒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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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6:56, 3年前 , 21F
夠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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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37, 3年前 , 22F
噁心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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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6, 3年前 , 23F
一次就中,比常威還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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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04, 3年前 , 24F
真唬爛,估計不是學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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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23, 3年前 , 25F
一次就中 又是一個被騙的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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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34, 3年前 , 26F
好好練吧,幹嘛走捷徑洗文仔看了就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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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35, 3年前 , 27F
噓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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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16, 3年前 , 28F
判決怎麼寫得看不懂? 女方沒喝到爛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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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3, 3年前 , 29F
繼續去夜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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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7, 3年前 , 30F
這種案子檢討女生有問題嗎?男的就已經判刑了啊,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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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7, 3年前 , 31F
果女生平常注意保護自己,不出入奇怪的場所,不造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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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7, 3年前 , 32F
方的機會,今天會發生這種憾事嗎? 腦子大家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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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7, 3年前 , 33F
一下保護自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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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8, 3年前 , 34F
主要是被告抗議理由,爭執證據能力等法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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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11, 3年前 , 35F
又不對勁了可憐的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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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13, 3年前 , 36F
這種女的最啦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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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52, 3年前 , 37F
樓上兩個真的是社會敗類 好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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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27, 3年前 , 38F
怎麼確定是學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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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46, 3年前 , 39F
bearkitten是在反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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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0:13, 3年前 , 40F
男的硬上絕對錯 但是護花不找男友找學長 感覺女的也是玩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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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1:31, 3年前 , 41F
看起來學妹可能沒男友吧 那是學妹室友的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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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2:00, 3年前 , 42F
判決書能不能貼連結啊,這樣超難閱讀的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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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4:38, 3年前 , 43F
好幾樓的言論真的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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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7:01, 3年前 , 44F
樓上怎麼那麼多羅技缺陷噁男 笑死什麼叫判刑就不用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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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7:01, 3年前 , 45F
男生,女生不就是怕危險才請男生結果還性侵懷孕,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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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7:02, 3年前 , 46F
還檢討女生是腦子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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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14, 3年前 , 47F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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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19, 3年前 , 48F
應該先來個滴血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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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9:11, 3年前 , 49F
這樣只有4年?媽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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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9:26, 3年前 , 50F
檢討被害人的人真的很噁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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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9:31, 3年前 , 51F
不找男友活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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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2:05, 3年前 , 52F
樓上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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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3:50, 3年前 , 53F
這男的還敢內射?真是有夠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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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1:26, 3年前 , 54F
懷孕才告??,被性侵就要馬上告吧,時間有點奇怪
10/28 21:26, 54F

10/29 16:25, 3年前 , 55F
都2020了還有人在檢討女生啊再說男女平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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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6:29, 3年前 , 56F
就是想保護自己才找熟人護花啊某樓觀念才有問題吧 你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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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6:29, 3年前 , 57F
種觀念叫實然面 應然面就是在法律跟道德上都應該譴責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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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6:29, 3年前 , 58F
性啊 兩邊本來就要分開講邏輯層次薄弱才會混為一談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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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6:29, 3年前 , 59F
那邊覺得自己很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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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1:03, 3年前 , 60F
不是我要檢討女生 但有男友還不找男友去反而找學長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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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1:03, 3年前 , 61F
種一看就出去偷玩的不是婊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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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22:17, 3年前 , 62F
某ID再自婊嗎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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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9:55, 3年前 , 63F
看清楚是"室友男友"又不是自己的!
11/02 09:55, 63F
文章代碼(AID): #1VbxQFw_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