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軍官與男子開房被逮 法院判2人賠15萬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0/11 17:47), 編輯推噓0(334)
留言10則, 8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0110088.aspx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 王姓已婚女軍官與前男同事林姓男子去年6月間一起到旅館開房間,王女丈夫帶員警、徵 信社到場抓姦,林男自3樓爬窗出去,跳樓離開被逮個正著。北院判2人賠償15萬元。 柯姓男子與王姓女子都是職業軍人,兩人於民國102年結婚後生下一女。柯男指控,王女 自107年7月間一直吵著跟他離婚,去年3月間還要他住在營區,不准住在家中。柯男懷疑 妻子有外遇,委託徵信社調查。 柯男查出,王女與同是職業軍人的前同事林姓男子,自去年3月前多次共同入住台北市一 家旅館,他同年6月14日凌晨在徵信社人員及員警陪同下前往旅館抓姦,發現王女在3樓房 內,林男則爬出窗戶,從旅館招牌燈箱跳到一樓,被逮個正著。 柯男提出民刑事告訴。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王女與林男雖有同宿旅館,但 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通、相姦,將2人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王女與林男均否認2人有踰矩行為。林男表示,王女當時表示家中裝修,他才 接王女到旅館居住,2人在房內看電視、聊天、吃東西,忽然有人意圖闖入,為避免不必 要的誤會與衝突才從窗戶離開。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知道王女已婚,卻在深夜共同入住旅館、孤男寡女共處一 室,無論是否實際發生性行為,已逾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際,認定王、林侵害柯男配偶權, 判決2人應連帶賠償柯男新台幣15萬元。全案可上訴。 (編輯:張銘坤) --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04 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配偶雙 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 ,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 釋字第554號、第748號、第791 號解釋參照)。申言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 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 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 害他方之權利。是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之一種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應受侵權行 為法之保護,不容配偶之一方或第三人任意侵害。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甲○○於102年1月6日結婚登記,於108 年8月25日經法院調解離 婚等情,有被告甲○○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為證。而被告乙○○自陳於105年2月間即知悉 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等語明確。而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108年6月13日23時30分 左右共同入住丙○○○301號房,原告於同年月14日凌晨2時10分左右會同徵信社人員及臺 北市政府警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員警至丙○○○,經敲門一段時間後,被告甲○○始 行開門,被告乙○○則自該位於3樓之房間窗戶跳樓至1樓離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有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蒐證相片及事發當時之錄影影片可為佐證。被告甲○○當時既為 有配偶之人,且為被告乙○○所知情,二人卻於深夜共同入住旅館、孤男寡女共處一室, 無論二人是否有於房內實際發生性行為或有無更換衣物,均已明顯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分 際。至被告乙○○抗辯其當時僅係與甲○○於房內看電視、聊天、飲食,並未逾越友人分 際云云,然衡情若非被告乙○○主觀上已認知其與甲○○所為確實有踰矩之處而有所心虛 ,其何以會於當時傾盆大雨之際,仍不顧在場員警等人員之勸阻,執意自位處3 樓之房間 窗戶冒險跳樓至1 樓離開(參見上開事發錄影影片),被告乙○○上開所辯,顯不可採。 依上,被告二人於108年6月13日深夜至翌(14)日凌晨共同入住丙○○○301 號房獨處之 行為,確已逾越一般男女友人之正當交往分際,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甲○○間夫妻之共同 生活圓滿及幸福,核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甲○○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三)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二人另有於108年3月13日、同年4月16日、同年5月15日、同年5 月23日、同年5月28日、同年5月31日、同年6月4日、同年6月5日、同年6月10日、同年6月 11日共同入住丙○○○,另於108年5月24日共同入住春之戀汽車旅館乙節,然依丙○○○ 提供之訂房記錄,係於108年3月13日至同年6月14日期間,分別以被告甲○○、乙○○名 義訂房之資料,二人分別訂房之日期並無重疊,自無從證明被告二人有共同入住丙○○○ 之事實。而針對春之戀汽車旅館部分,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春之戀汽車旅館函調是否有 被告甲○○或乙○○或其使用之車輛於108 年5月24日入住該旅館之情形,經該旅館於109 年函覆表示查無相關訂房資料等情明確。此外,原告針對主張被告二人另有於上開期日共 同入住丙○○○或春之戀汽車旅館之事實,亦未再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資料以實其說,自難 認其此部分主張可採。 (四)按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33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二 人於108年6月13日深夜至翌(14)日凌晨共同入住丙○○○301 號房獨處之行為,構成共 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甲○○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業如前述,故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非財 產上之損害,於法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乙○○與甲○○身為職業軍人,為前同事關係(參 見被告二人之警詢調查筆錄),竟於108年6月13日深夜共同入住丙○○○301 號房內獨處 ,不法侵害原告基於甲○○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而甲○○係一有配偶之人,不 但未與配偶以外之男性友人保持距離,尚且與乙○○在旅館房間內獨處,破壞與原告間夫 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另佐以兩造均為職業軍人,而原告為大學畢業、被告甲○○為 大學肄業、乙○○則為碩士畢業,及兩造分別陳明之目前月收入數額,併參酌本院職權調 閱雙方財產所得資料顯示之雙方經濟狀況,兼衡被告二人加害情事、原告所受之痛苦程度 、本件事發時原告與被告甲○○已為分居狀態、兩造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15萬元為當。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4.93.10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2409647.A.32D.html

10/11 18:31, 3年前 , 1F
這個跟西斯有什麼關係??
10/11 18:31, 1F

10/11 18:33, 3年前 , 2F
開房間怎麼會跟西斯無關
10/11 18:33, 2F

10/11 18:36, 3年前 , 3F
士官長說昨天營poa帶他們去後街吃東南亞豆干結果太燙吃
10/11 18:36, 3F

10/11 18:36, 3年前 , 4F
不下看到她們用雞掰勒甲麥當勞全家餐
10/11 18:36, 4F

10/11 18:57, 3年前 , 5F
原告主張有:「……與被告甲○○過從甚密,並基於相姦、通
10/11 18:57, 5F

10/11 18:57, 3年前 , 6F
姦之犯意,合意至各大旅館發生性行為……」
10/11 18:57, 6F

10/11 19:26, 3年前 , 7F
沒有圖只有判決文
10/11 19:26, 7F

10/12 00:20, 3年前 , 8F
國軍實兵操演科目,打炮
10/12 00:20, 8F

10/12 11:41, 3年前 , 9F
這種柯南
10/12 11:41, 9F

10/12 14:43, 3年前 , 10F
國軍看來都真得是打炮
10/12 14:43, 10F
文章代碼(AID): #1VWjIlCj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