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人妻外遇狡辯:就像男人玩風塵女 夫傻眼拿"很溼"簡訊討公道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9/26 14:05), 編輯推噓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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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6/1818123.htm#ixzz6Z7nTT4tM 記者黃宥寧/新北報導 人夫 (阿祥)、人妻(夢夢)兩人結婚8年育有1女,家庭氣氛本十分美好融洽,從去年 初,夢夢時常對阿祥冷漠且不關心,甚至常嗆離婚,更以各種理由夜不歸宿,令阿祥甚感 懷疑,直到同年查看夢夢手機,才發現夢夢與阿力互傳鹹濕簡訊,阿祥提告妻子與阿力, 求償精神慰撫金55萬,新北地院判決兩人連帶賠償阿祥20萬元。 阿祥與夢夢民國100年結婚,育有一女,阿祥表示婚後家庭十分幸福融洽,但從108年起, 妻子夢夢經常對他回以冷淡漠不關心的態度,動輒揚言離婚,也多次用各種理由夜不歸宿 或是晚歸,另阿祥十分懷疑,同年2月17日他偷看了妻子手機,驚覺Line對話中,妻子竟 然與1名男子傳了許多露骨的訊息,而且這個人還是前同事阿力,令阿祥十分震怒。 查看夢夢手機阿祥發現,他們的對話不只露骨甚至還談到許多性交行為,「現在很濕?」 「有點,早上就被弄溼」「很濕也不好吧」 、「妳才不會痛」,兩人甚至約至摩鐵,阿 力還會提醒夢夢小心被跟蹤。連情人節都像一對真實情侶般,阿力還貼心送「永生花」給 夢夢,讓夢夢直呼好喜歡,兩人更時常討論到如何離婚。 阿祥看到心愛的枕邊人如此背叛自己,慎怒的質問夢夢,夢夢竟大言不慚回:「我不是外 遇,我只是玩玩,跟對方根本一點感情都沒有」,「就像男人在玩風塵女人一樣!」但這 些話阿祥根本聽不進去,只想持續追問妻子是不是真的不愛他甚至在外面找男人,這時夢 夢才承認,是因為剛好心情低落想得到慰藉,向阿祥道歉。兩人也於同年12月簽字離婚, 阿祥更向夢夢與阿力求償精神撫慰金55萬元。 但夢夢在法院上辯解,兩人是因為無法共營婚姻生活,協議離婚,況且協議裡,雙方的銀 行存款均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就此為相互請求,不得再要求協議外的事項,更反咬 阿祥是未經過她同意查看手機內容,這是違法取得的對話紀錄,不具證據能力。 但法官認為,所謂不法取證下證據排除法則,是在刑事案件上約束偵查機關,私人不法取 得的民事證據,原則上不適用證據排除原則,除非是在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下取得的證 據,才應該被例外排除,且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一方代 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均屬共同生活情節,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資料之隱 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且阿祥接觸夢夢手機,進而翻拍夢夢手機與阿力間的Line對話紀 錄,對於夢夢提出的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遠低於阿祥配偶法益的重要性。 故法院權衡雙方法益之輕重,認為仍有證據力。 綜合上述,新北地方地院認為,從夢夢與阿力互動中,夢夢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的忠 誠義務,二人就是情侶間的交往互動,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因此判兩人應連帶賠償阿祥 20萬元,可上訴。 --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37 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乙○○於100 年5 月24日結婚且婚後育有一女(101 年7 月生),雙方 於108 年12月20日兩願協議離婚,及甲○○與乙○○共事期間已知悉原告與乙○○間婚姻 關係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與乙○○之戶籍謄本及兩願離婚協議書可證,是原 告上開主張,洵堪採認屬實。 (二)原告主張於108 年2 年間,被告為系爭對話,顯已逾越正常男女社交之行為,係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嚴重破壞家庭,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55萬 元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對話紀錄是否為被告間 之對話、是否屬違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及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之配偶權及嚴重破壞 家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暨所得請求之金額若 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三)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 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 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度台上字第929 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經查,原告曾於108 年間對被告提出妨害婚姻之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241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四)系爭對話紀錄是否為被告間之對話、是否屬違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 1、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 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 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 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 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 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 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 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 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 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 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 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 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 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 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 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 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 能力,有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168號、98年度臺上字第57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734 號等判決意旨意旨可參。是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 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而偵查機關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適用證據排除 法則,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防止政府機關濫用公權力,以確實保障人民憲法上之 基本權。此與私人違法取證係基於私人地位,侵害他人私權利者有別。故私人違法取得之 證據,除使用暴力、刑求等不法方法取得者外,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又按民 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 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 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 並未設有規定,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 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 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 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故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 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 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2、查,系爭對話係屬於被告二人間對話一節,業據乙○○所坦認,並衡諸乙○○於本件 訴訟之答辯與甲○○相同即均否認渠等間有逾越男女間正常往來之情事,是乙○○自無虛 詞為不利於甲○○之供述,且甲○○於上開偵查中坦認其英文名字是「C**** 」,核與系 爭對話中帳號顯示為「C**** 」相符,況原告提出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之連續拍攝照 片暨檔案內容、光碟為憑,足認系爭對話具有連續性並無中斷,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系 爭對話有經偽造或變造。是以,系爭對話確屬於被告二人間對話無訛,則甲○○空言否認 系爭對話之真正或係被告間之對話云云,顯屬卸責之詞。 3、又查,系爭對話紀錄係原告趁乙○○上廁所時拿乙○○手機查看並予以翻拍一節,固 為原告所自承,是原告雖未經乙○○之同意而拿取乙○○手機查看並予以翻拍系爭對話紀 錄,然因系爭對話紀錄既未經偽造或變造,且係被告出於自由意思任意為之,自無受不當 誘導或有截取片段之情事,況系爭對話紀錄涉及原告之權利甚鉅,若未及時翻拍者,將來 有不能舉證之虞,足認原告所為之翻拍係出於防衛權利而未逾社會相當性之手段,則原告 係出於維護其家庭婚姻之重大權益始為蒐證,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又審酌原告與乙○○ 於108 年2 月間仍係共同居住之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 一方代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均屬共同生活之一部,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 資料之隱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之期待,原告接觸乙○○之手機,進而翻拍乙○○手機所 儲存其與甲○○間之Line對話紀錄,對於乙○○之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低 於原告配偶法益之重要性。故本院權衡雙方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 誠信原則,及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自難認系爭對話紀錄無證據 能力。故被告前開辯解,尚無可取。 (五)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之配偶權及嚴重破壞家庭,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 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暨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1、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第195 條第3 項所謂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指配偶權而言。復按婚姻係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 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 此可知,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若有一方之行為不誠實,破 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違反上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則被害之 一方配偶得向配偶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認配偶之他方應與通姦者或婚外情對象構成共 同侵權行為。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 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 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 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 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 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 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應負之誠實義務,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觀諸系爭對話之內容,被告間以「比威而鋼貴了」、「哈那吃威而鋼不是更好睡」、 「硬比較重要」、「硬就睡得好」、「不行要快醒了才硬比較好」、「或口交完插入」、 「會比較濕」、「我很濕了」、「跟你才會」、「(連結網址)『…喝了就能潮吹…AV女 』」、「很濕也不好吧」、「妳才不會痛」、「我比較不怕妳痛」、「也更好進去比較潤 滑」、「以後(為)男生不喜歡太濕」、「男人應該都喜歡濕」、「就像妳會喜歡我軟軟 的嗎」、「軟軟會不習慣」、「所以乾乾也不好」、「現在很濕?」、「有點早上就被弄 濕」等語對話,顯屬鹹濕露骨且極具性暗示,及甲○○有接送乙○○往返、被告相約開房 間、甲○○於情人節時贈送永生花予乙○○、提醒乙○○小心遭跟蹤及「香蕉」圖片與「 好吃」對話等,以及被告互表情愫之言語如「覺得是我一廂情願」、「是我偷偷喜歡你」 、「可能會吃醋但會覺得我不應該(誤繕「改」)吃醋才對」、「對誰吃醋」、「你呀」 、「對我跟誰吃醋」、「女朋友或同事都會吧」、「除非你夠真心」、「也是真心對其他 人咿咿喔喔」、「很難跟其他人從頭到尾」、「常常讓你感到失望我內心很自責難過確實 我是真的很糟」、「我也不想放棄我們彼此但我也不希望耽誤你的時間」、「這段感情如 果讓你不快樂很抱歉」、「如果妳要採取溫和手段就不要把我們兩個人的事放在心上了」 、「對你我很愧疚想給你的我一直做不到」、「這條路我走得好艱辛」、「但我心甘情願 」、「我說這些不是要給你壓力」、「我是想傳達我內心的顧慮讓你知道」、「我覺得我 對不起你」、「其實我覺得沒差一開始就知道可能會這樣了」、「我們就隨緣吧」等,顯 然被告應已有親密之交往且對彼此甚為迷戀,否則被告應不可能在前開對話內容中毫不扭 捏向對方表達濃烈愛意之舉。再者,徵諸原告與乙○○於108 年2 月18、19、23日、同年 3 月15日之Line對話之內容,原告質問乙○○有關其與甲○○間對話及交往,乙○○稱: 「不要相信這些話互玩的人就是講一些下流低級的話」、「我不奢求你原諒我我知道短時 間要你放下是很難的事」、「我不是外遇我是玩玩」、「跟他我根(誤繕「跟」)本不需 要講因為沒有感情成分」、「我真的覺得我像男人在玩風塵女人一樣」、「不要再想這些 了我說過你每問我一次我就羞愧不能自己」、「你問我我其實也不知道剛好低落時得到一 點慰藉吧」、「剛好是他」、「我對不起你」等語,核與原告主張乙○○於原告知悉後質 問下曾坦認過錯並向原告道歉等語相合,益徵乙○○與甲○○間並非僅為一般男女社交往 來,則被告前開辯解,委無足採。因此,甲○○既知悉原告與乙○○於108 年2 月間有婚 姻關係,卻仍與乙○○積極親密互動交往,而乙○○顯已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 義務,足認被告二人間誠屬情侶間之交往互動,自已影響原告與乙○○夫妻間忠誠、互信 之基礎,干擾、侵害婚姻本質,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 不正常往來。 3、綜合上情,乙○○於108 年2 月間為有配偶之人,而此亦為甲○○所明知,乙○○違 反夫妻忠實之義務,與甲○○間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雖無積極證據足資證被告二人 曾發生通(相)姦行為,然其等之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即婚外情),顯使原告與乙○○ 間婚姻維持之互敬、互愛及互信之誠摯基礎遭受嚴重打擊,破壞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其情節自屬重大,堪認被告已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干擾婚姻關係),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則原告據此依前揭規定向加害人即被告 二人請求連帶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 4、至乙○○辯稱兩造協議離婚已約定拋棄因離婚所生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悖離該協議之本意等語,並提出兩願離婚協議書為證,然觀諸 該離婚協議書載稱:「因甲乙雙方(即原告、乙○○,下同)無法共營婚姻生活,今協議 離婚…離婚協議條款:一、甲乙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 擾他方之行為。二、夫妻財產歸屬:(一)、有關存款之部分:甲乙雙方之銀行存款均仍歸 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就此為相互請求,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 法第1030條之1 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或因離婚所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以各自名義負擔之債務應各自負責清償…。三、未成年子女監護 權、探視權、扶養費等約定…。」等語,顯見原告與乙○○前開離婚協議並未就乙○○與 甲○○間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一節為協議;況且乙○○業於本院審 理時自承:(問:原告與乙○○間於108 年12月20日離婚時,有無就本件侵權行為為協商 或和解或調解?情形為何?)沒有等語至明,核與原告主張如上開兩願離婚協議書,沒有 針對侵害配偶權有協議等語相合,則乙○○前開辯解,即屬無據。 5、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原告固請求被告 應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55萬元。惟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 ,現任職科技公司經理,且於107 、108 年間利息、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約88萬餘元、 115 萬餘元,及名下有土地及房屋各1 筆財產總額約1,175 萬餘元;乙○○為大學畢業, 現任職投信公司副理,月薪約5 、6 萬元,目前與未成年子女租屋同住,且於107 、108 年間利息、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約87萬餘元、83萬餘元,及名下無任何財產;甲○○大學 畢業,現任職人壽公司副理,月薪約10萬元,目前在外租屋居住,負債信貸200 萬元,且 於107 、108 年間利息、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約157 萬餘元、155 萬餘元,及名下有汽車 及投資財產總額約2 萬餘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甲○○提出綜合對帳單及本 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可見兩造之經濟狀況尚可;乙 ○○違反婚姻應負之誠實義務,與甲○○發生婚外情,使原告對乙○○共組家庭所需之互 信基礎全失,原告與乙○○並於108 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已使原告之婚姻家庭徹底破碎 ,此自令原告深受打擊,足認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微。則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 程度、經濟能力、本件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20萬元,尚屬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固 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被告既於109 年6 月4 日收受本件民事起 訴狀繕本之送達,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6 月5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發生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共同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2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 ,因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 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上開職權宣告之發動,本院就此部分 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依其等聲請及 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駁回,故該部分之假執行聲 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附表: ┌──┬───────────────────────────┐ │編號│ 對 話 時 間 暨 內 容 │ ├──┼───────────────────────────┤ │ 1 │108年2月13日 │ │ │下午12時23分至下午4時54分 │ │ │甲○○稱:「我想訂芝麻明」 │ │ │乙○○稱:「我幫你訂」 │ │ │… (略,下同) │ │ │乙○○稱:「原價2100」、「7折1470」、「30日份」 │ │ │甲○○稱:「一天要50」、「比威而鋼貴了」 │ │ │乙○○傳送「御瑪卡」商品圖片且稱:「剛看到還有這個」、│ │ │「哈」 │ │ │甲○○稱:「好像我很弱的樣子」 │ │ │乙○○稱:「哈哈」、「想說不是吃魚油就好了嗎」、「重點│ │ │是它可以讓你睡比較好重要」 │ │ │甲○○稱:「硬比較重要」、「硬就睡得好」 │ │ │乙○○稱:「哈 那吃威而鋼不是更好睡」 │ │ │甲○○稱:「不行 要快醒了才硬比較好」 │ │ │乙○○稱:「剛同事說7折比員工拿75折還低」 │ │ │… │ │ │甲○○稱:「一個禮拜一次」、「每個月好朋友來休一個禮拜│ │ │」 │ │ │乙○○稱:「哈哈 這樣講好也很有道理」 │ │ │晚上11時17分至11時59分 │ │ │甲○○傳「香蕉」圖 │ │ │乙○○稱:「好吃」 │ │ │甲○○稱:「還沒睡」 │ │ │乙○○稱:「才剛弄好」、「準備要睡了」 │ │ │甲○○稱:「弄好什麼」 │ │ │乙○○稱:「擦完乳液」 │ │ │甲○○稱:「想幫妳擦」 │ │ │乙○○稱:「我怕會擦很久」 │ │ │甲○○稱:「還好 9分鐘而已」 │ │ │乙○○稱:「乳液最後還是沒擦完」 │ │ │甲○○稱:「為什麼」 │ │ │乙○○稱:「你一定會沒擦完乳液就分心」 │ │ │甲○○稱:「不會」、「我會安分地擦完」 │ │ │乙○○稱:「這麼棒」 │ │ │… │ │ │甲○○稱:「我今天想一想 覺得妳一直都對我很好」 │ │ │乙○○稱:「突然良心發現」 │ │ │甲○○稱:「哈」、「有需要用這麼重的詞」 │ │ │乙○○稱:「哈 會嗎」 │ │ │甲○○稱:「會啊」 │ │ │乙○○稱:「有包含以日盛時期?」 │ │ │甲○○稱:「又在自我感覺良好」、「包含在日盛時期」 │ │ │乙○○稱:「好像有」 │ │ │乙○○稱:「以前就對你比較好」 │ │ │甲○○稱:「比一般同事好」 │ │ │乙○○稱:「是呀」、「你以前沒發現?」 │ │ │甲○○稱:「以前沒發現」、「覺得是我一廂情願」 │ │ │乙○○稱:「我覺得你應該很敏銳的人」 │ │ │甲○○稱:「?」 │ │ │乙○○稱:「應該會發現我對你比較特別」 │ │ │… │ │ │乙○○稱:「我掩飾的好」「我怕被你跟孟書發現」 │ │ │甲○○稱:「發現你對我好?」 │ │ │乙○○稱:「是呀」、「應該不是說我對你好」、「是我偷偷│ │ │喜歡你」 │ │ │甲○○稱:「屁勒」、「又不是沒討論過」 │ │ │… │ ├──┼───────────────────────────┤ │ 2 │108年2月14日 │ │ │上午12時0分至12時22分 │ │ │… │ │ │乙○○稱:「12點了 你睡覺時間到」 │ │ │甲○○稱:「情人節快樂」 │ │ │乙○○稱:「情人節快樂」 │ │ │… │ │ │乙○○稱:「應該說以前不是非常確認自己的心」、「可能會│ │ │吃醋但會覺得我不應該(誤繕「改」)吃醋才對」 │ │ │甲○○稱:「對誰吃醋」 │ │ │乙○○稱:「你呀」 │ │ │甲○○稱:「對我跟誰吃醋」 │ │ │乙○○稱:「女朋友 或同事都會吧」 │ │ │… │ │ │乙○○稱:「像私下倆人去行天宮」 │ │ │甲○○稱:「這真的不應該」「或口交完插入」 │ │ │乙○○稱:「哪個不應該」、「插入?」 │ │ │甲○○稱:「私下兩人去行天宮」、「還好我沒做過」 │ │ │… │ │ │乙○○稱:「睏了 要去睡了」 │ │ │甲○○稱:「晚安」 │ │ │乙○○稱:「晚安」 │ ├──┼───────────────────────────┤ │ 3 │108年2月14日 │ │ │上午7時28分至中午12時03分 │ │ │甲○○稱:「80秒」 │ │ │乙○○傳送照片並稱:「THANK YOU」 │ │ │甲○○稱:「怎麼妳拍的不是很美」 │ │ │乙○○稱:「哈」、「技術太差」 │ │ │… │ │ │乙○○稱:「我是真的水喝很少」 │ │ │甲○○稱:「喝多一點」、「真的」 │ │ │乙○○稱:「身體健康」 │ │ │甲○○稱:「現在馬上去灌500」 │ │ │乙○○稱:「我?」 │ │ │甲○○稱:「對啊」 │ │ │乙○○稱:「會吐」、「我真的沒辦法」 │ │ │甲○○稱:「那300」 │ │ │乙○○稱:「但不渴呀」 │ │ │甲○○稱:「會比較濕」 │ │ │乙○○稱:「我很濕了」、「跟你才會」 │ │ │甲○○稱:「因為你水喝的少」 │ │ │乙○○稱:「跟這哪有關」 │ │ │甲○○傳送網頁連結「喝了就能潮吹…AV女」 │ │ │乙○○稱:「哈 水球很誇張」、「那為什麼是寶礦力? │ │ │甲○○稱:「中午來試一下」、「不知道等下買一瓶」 │ │ │乙○○稱:「水球?」 │ │ │甲○○…(無法辨識,下同) │ │ │乙○○稱:「很濕也不好吧」 │ │ │甲○○…並稱:「妳才不會痛」 │ │ │乙○○稱:「那你呢」 │ │ │甲○○稱:「我比較不怕妳痛」、「也更好進去 比較潤滑 │ │ │乙○○稱:「以後男生不喜歡太濕」、「以為」 │ │ │甲○○稱:「以前?」 │ │ │乙○○稱:「對呀」 │ │ │甲○○稱:「以前的男人不喜歡喔」 │ │ │乙○○稱:「沒有聽說」 │ │ │甲○○稱:「男人應該都喜歡濕」、「就像妳會喜歡我軟軟的│ │ │嗎」 │ │ │乙○○稱:「哈 也是」 │ │ │甲○○稱:「中午有沒約」 │ │ │乙○○稱:「軟軟會不習慣」 │ │ │甲○○稱:「所以乾乾也不好」 │ │ │乙○○稱:「沒有 要約?」 │ │ │甲○○稱:「如果妳買寶礦力」 │ │ │乙○○稱:「?」 │ │ │甲○○… │ │ │乙○○稱:「哈 我不需要了」 │ │ │甲○○稱:「現在很濕?」 │ │ │乙○○稱:「有點」、「早上就被弄溼」 │ │ │甲○○稱:「現在還是?」 │ │ │乙○○稱:「感覺還是」 │ │ │甲○○稱:「好」、「要吃什麼嗎」、「我買」 │ │ │乙○○稱:「你方便的就好」 │ │ │甲○○… │ │ │乙○○稱:「約哪?」、「你到了?」 │ │ │甲○○稱:「同一間」、「對」 │ │ │乙○○稱:「好」 │ │ │甲○○稱:「小心」、「反跟蹤」 │ │ │乙○○稱:「嗯」 │ ├──┼───────────────────────────┤ │ 4 │108年2月14日 │ │ │下午3時15分至晚上11時1分 │ │ │甲○○稱:「腿有點軟」 │ │ │乙○○稱:「哈 你今天很認真」 │ │ │甲○○… │ │ │乙○○稱:「今晚可以早點睡」、「我也很睏」 │ │ │甲○○稱:「…是真的快昏倒」 │ │ │乙○○稱:「剛終於有人問我了」 │ │ │甲○○稱:「花?」、「很希望有人問」 │ │ │乙○○稱:「對」、「哈」、「只覺得同事很冷漠」 │ │ │甲○○稱:「哈 怎麼問」 │ │ │乙○○稱:「就問情人節禮物?」 │ │ │… │ │ │甲○○稱:「喜歡?」 │ │ │乙○○稱:「禮物?喜歡」 │ │ │… │ │ │乙○○稱:「除非你夠真心」 │ │ │甲○○稱:「也是真心對其他人咿咿喔喔」 │ │ │乙○○稱:「很難跟其他人從頭到尾」 │ │ │甲○○稱:「好 相信你」 │ │ │乙○○稱:「真的呀」 │ │ │甲○○稱:「下班?」 │ │ │乙○○稱:「對 要下班了」 │ │ │甲○○稱:「覺得我好像感冒」 │ │ │乙○○稱:「快吃藥」 │ │ │… │ │ │甲○○稱:「被妳採陽補陰了」 │ │ │乙○○稱:「明天可能氣色會特別好」 │ │ │甲○○稱:「妳嗎」 │ │ │乙○○稱:「對呀」 │ │ │甲○○稱:「我就慘了」 │ │ │乙○○稱:「我晚上會不會睡不著」、「太補」、「你只能吃│ │ │感冒藥補氣一下」 │ │ │… │ │ │甲○○稱:「沒想到妳也需要助眠」 │ │ │乙○○稱:「你傳染給我的呀」 │ │ │甲○○稱:「應該是妳壓力太大」 │ │ │乙○○稱:「可能喔」、「晚上好冷」 │ │ │甲○○稱:「真的好冷」、「我到家了」 │ │ │乙○○稱:「吃藥了沒」 │ │ │甲○○稱:「在公司就吃了」、「為何壓力大」 │ │ │乙○○稱:「怕有人在床邊看我吧」、「哈」 │ │ │甲○○稱:「那還住一起」 │ │ │… │ │ │乙○○稱:「睡前再吃一次藥」 │ │ │甲○○稱:「沒感冒」、「想睡了」、「正要去洗澡」 │ │ │乙○○稱:「我剛洗好」、「沒感冒就好」 │ │ │甲○○稱:「為何又轉移話題」 │ │ │乙○○稱:「哪段」、「搬出去?」 │ │ │甲○○稱:「耶思」 │ │ │乙○○稱:「我怕聊完 晚上2點就醒來」 │ │ │甲○○稱:「沒關係」、「聊了也不會改變」、「不想聊就算│ │ │了」 │ │ │乙○○稱:「生氣?」 │ │ │甲○○稱:「沒有」 │ │ │乙○○稱:「改天一定聊」 │ │ │甲○○稱:「不用了」 │ │ │乙○○稱:「真的有生氣」 │ │ │… │ │ │甲○○稱:「我只能說聽到3 月底一起去旅遊讓我很失望而已│ │ │」、「絕不是能不能幫我買菸的問題」 │ ├──┼───────────────────────────┤ │ 5 │108年2月15日 │ │ │上午12時26分至上午12時28分 │ │ │乙○○稱:「常常讓你感到失望我內心很自責難過確實我是真│ │ │得很糟」、「我有在加油一直在推進」、「我也不想放棄我們│ │ │彼此但我也不希望耽誤你的時間」、「這段感情如果讓你不快│ │ │樂很抱歉」、「旅遊他去不去說真的對我很無感」 │ │ │上午9時11分至上午9時12分 │ │ │甲○○稱:「對我也無感」、「不過是三月底」、「過完年去│ │ │新加玻變三月底一起去日本…這感覺是沒有止境」 │ │ │下午3時9分至下午6時13分 │ │ │甲○○稱:「?」 │ │ │乙○○稱:「討厭我?」 │ │ │甲○○稱:「不要專注在個人好惡上」、「我認為如果是真的│ │ │專注在離婚這個目的或結果妳應該採…手段像我前二嫂…」、│ │ │「但妳可能有小孩感受、撫養權等等考量而希望溫和一點或希│ │ │望對方可以理解而同意離婚最好結果等這我都可以理解」、「│ │ │不過客觀來看他就是不願意理解而離婚妳們就是住在一起 天│ │ │天共同生活雖然妳無感但他要一起去旅遊妳好像沒有立場拒絕│ │ │」、「前一句就是現實而且是已經經過兩年多的現實」、「如│ │ │果妳要採取溫和手段就不要把我們兩個人的事放在心上了」…│ │ │乙○○稱:「我必須要顧慮小孩的感受銥現在這年紀懂了激烈│ │ │方式我很怕傷害到她」、「上次我離家出走時回家後再離開 │ │ │她擋在家門口 抱著我哭求我別走 我當下真的很心痛死了 │ │ │我真覺得自己很不盡責」、「和平的分開才不會讓她有失去任│ │ │何一方的感覺」、「對你我很愧疚想給你的我一直做不到」、│ │ │「確實我壓力很大」、「這條路我走得好艱辛」、「但我心甘│ │ │情願」、「我說這些不是要給你壓力」、「我是想傳達我內心│ │ │的顧慮 讓你知道」 │ ├──┼───────────────────────────┤ │ 6 │108年2月15日 │ │ │晚上9時40分至晚上11時53分 │ │ │甲○○傳送「香蕉」圖片 │ │ │乙○○稱:「好吃」 │ │ │甲○○稱:「好久」 │ │ │乙○○稱:「醉了」 │ │ │甲○○稱:「why」 │ │ │乙○○稱:「跟朋友喝」 │ │ │甲○○稱:「感覺很開心」 │ │ │乙○○稱:「心情不好才喝」 │ │ │甲○○稱:「為什麼不好」、「今天才約的?」 │ │ │乙○○稱:「對呀」、「就想喝」 │ │ │甲○○稱:「真好」、「因為我壞壞?」 │ │ │乙○○稱:「不是」、「我不好」 │ │ │甲○○稱:「哈 還好啦」、「…不要我送妳回家」 │ │ │乙○○稱:「回家了」 │ │ │甲○○稱:「那就好」 │ │ │… │ │ │甲○○稱:「是我不好」 │ │ │乙○○稱:「我覺得我對不起你」 │ │ │甲○○稱:「其實我覺得沒差 一開始就知道可能會這樣了」 │ ├──┼───────────────────────────┤ │ 7 │108年2月16日 │ │ │上午12時9分至下午2時5分 │ │ │乙○○稱:「失望?」 │ │ │甲○○稱:「一開始就知道 沒有失望」 │ │ │乙○○稱:「感覺更糟」 │ │ │甲○○稱:「哈 很失望」… │ │ │乙○○稱:「我該怎麼做」 │ │ │甲○○稱:「就照你想的做」、「我們就隨緣吧」、「暫時不│ │ │要再講這些傷心的事」、「已讀不回」、「QQ」 │ │ │乙○○稱:「剛起床」、「一起床看訊息就有點感傷」 │ │ │甲○○稱:「不會啊」、「不講難過的事為何感傷」 │ │ │乙○○回覆「我們就隨緣吧」稱:「感傷」 │ │ │甲○○稱:「現在去看房子」、「本來想找你」、「已讀不回│ │ │」 │ │ │乙○○稱:「去哪看?」 │ │ │… │ │ │甲○○稱:「幾點有事」 │ │ │乙○○稱:「3:30接小孩 要去…」 │ │ │甲○○稱:「…以載妳去」 │ │ │乙○○稱:「銥銥也會去」 │ │ │甲○○稱:「哦我以為去她家接小孩」、「那算了」 │ │ │… │ │ │乙○○稱:「不來找我?」 │ │ │甲○○稱:0「妳好像蠻趕的」、「…飽去找妳 快關了」 │ │ │乙○○稱:「好」 │ │ │甲○○稱:「還是妳要坐車過來」、「哈 我剛到 停好了」 │ │ │乙○○稱:「好」 │ │ │… │ │ │乙○○稱:「到了」 │ │ │甲○○… │ │ │乙○○稱:「走過去」 │ ├──┼───────────────────────────┤ │ 8 │108年2月16日 │ │ │下午5時41分至晚上9時42分 │ │ │甲○○傳送出租套房網頁連結並稱:「還不錯」 │ │ │乙○○稱:「是喔」、「那可以考慮」 │ │ │甲○○稱:「小 但五臟俱全」、「上面夾層可以站直」 │ │ │乙○○稱:「哈」、「那很棒啊」、「又有陽台」 │ │ │甲○○稱:「陽台有點太大XD」、「銀河水都好便宜」 │ │ │乙○○稱:「銀河水這麼偏避」、「18000都不含?」 │ │ │甲○○稱:「不含」 │ │ │… │ ├──┼───────────────────────────┤ │ 9 │108年2月17日 │ │ │上午11時3分至下午12時42分 │ │ │甲○○傳送車上拍攝之街景路口照片 │ │ │乙○○稱:「載誰上班」 │ │ │甲○○稱:「爆乳妹」 │ │ │乙○○稱:「你去忙吧」 │ │ │甲○○稱:「忙完了」、「車怪怪的」 │ │ │乙○○稱:「在車上太久了」 │ │ │甲○○稱:「一整晚」 │ │ │乙○○稱:「好賤」 │ │ │… │ │ │甲○○稱:「妳去不去跟車子本來就無關吧」 │ │ │乙○○稱:「哈 好像是」、「跟爆乳妹有關」 │ │ │甲○○稱:「是嗎」 │ │ │乙○○稱:「其實跟你有關」 │ │ │甲○○稱:「等等」、「是說現在還是當時」 │ │ │乙○○稱:「當時你愛的是爆乳妹」、「不是我」 │ │ │甲○○稱:「沒有耶」、「爆乳不過就是妳要結婚了的一個短│ │ │暫過客」 │ └──┴───────────────────────────┘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06.168.2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1100300.A.D64.html

09/26 14:13, 3年前 , 1F
台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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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14:13, 3年前 , 2F
化名取得真好
09/26 14:13, 2F

09/26 14:19, 3年前 , 3F
為什麼我發現判決書比小黃書好看?
09/26 14:19, 3F

09/26 14:21, 3年前 , 4F
我不希望阿力跟一個垃圾在一起
09/26 14:21, 4F

09/26 16:03, 3年前 , 5F
帽子戴好
09/26 16:03, 5F

09/26 17:47, 3年前 , 6F
嫖妓也是違反社會風俗法啊
09/26 17:47, 6F

09/26 18:15, 3年前 , 7F
要滑到推文好累
09/26 18:15, 7F

09/26 19:18, 3年前 , 8F
推夢夢
09/26 19:18, 8F

09/26 22:25, 3年前 , 9F
生活範圍高度重疊,查看另一方手機,屬正常生活......筆記
09/26 22:25, 9F

09/27 09:02, 3年前 , 10F
你覺得好看不是判決書,是別人的對話紀錄
09/27 09:02, 10F

09/27 14:42, 3年前 , 11F
長知識了
09/27 14:42, 11F
文章代碼(AID): #1VRjeCra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