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老媽從APP定位發現酒醉女兒在摩鐵 報警堵在摩鐵逮狼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9/17 14:24), 編輯推噓8(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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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67253 2020-09-17 13:19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民陳男去年底帶14歲少女小蘋(化名)至KTV飲酒作樂,見她酒醉後帶到摩鐵性侵 害,媽媽聯絡不上女兒,透過手機APP定位發現女兒在摩鐵,報警前往摩鐵,遇到退房出 來的陳男,台中地院審理時,陳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官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2年 。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12月8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認識14歲少女小蘋,於同月14日上午 ,他與小蘋及小蘋的2位學姐,一同前往台中市區的KTV 唱歌、喝酒,至同日下午結束, 小蘋飲用330CC 罐裝啤酒3 罐,因酒醉頭暈躺在沙發上休息。 小蘋的學姐離去後,陳男攙扶她下樓,駕車前往摩鐵,見她酒醉昏睡,趁機性侵害被害人 少女得逞,因她正值經期,造成床單上留有大量血跡。 被害少女的媽媽,因聯絡不上女兒,透過女性友人手機APP 定位發現小蘋在摩鐵,遂於同 日晚間報警處理,並隨同警察前往摩鐵查證,在汽車旅館門口,遇到退房出來的陳男、小 蘋2 人,經警在摩鐵房內扣得陳所有使用過的保險套、及小蘋沾有經血衣服(上衣、外套 、胸罩、長褲)等物。 合議庭審酌,陳男與小蘋為網友,在KTV 歡唱後,她因酒醉而昏沈,竟未將小蘋載送返家 ,反載往汽車旅館性侵,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考量他犯後已與被害人及家屬成立調解 ,並已給付賠償金額,尚有彌補其行為所造成損害之心,被害人表示陳男犯後態度不好, 應該為他自己做的事情付出法律上的代價,並表示希望他入監,法官因而將陳男判刑2年。 --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接續以手指及陰莖進入甲○陰道內之方式,對甲○為性 交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對甲○為性交之犯行,辯稱:當天甲○邀我去「超級巨星 」KTV 唱歌,有喝酒,甲○問我要不要在一起,甲○在KTV 有喝酒,有吐,是甲○自己上 我的車,我有詢問她要不要回家,她說不要,她全身都是嘔吐物,我才問她要不要去汽車 旅館清洗,甲○說好,甲○意識是清醒的,去了汽車旅館,甲○就躺在那邊,我也躺在那 邊休息,甲○就抱著我,親上來,我們就發生性關係,我是經過她的同意才與她發生性行 為云云。 辯護人則辯護稱: (一)甲○於鈞院證述平常有喝啤酒的習慣,喝2 瓶鋁罐裝的啤酒並不會醉,其於偵查陳述 因喝了3 罐鋁罐裝啤酒,因此醉到意識不清,實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相違。甲○喝了 3 罐啤酒後,還可以跟人講話,尚且知道2 位學姊何時離開,以及離開後要去逛街買衣服 ,甲○離開KTV 後是步行到被告的停車處,且是自己開車門並主動坐進被告車內的副駕駛 座,而當時還看了自己手機上顯示的時間,清楚知道是下午2 點多,又甲○知道被告在汽 車旅館完事後有去洗澡,警詢時證稱沒有注意到被告身體有無刺青或疤痕,生殖器有何特 徵,足認甲○對於在汽車旅館內發生的事情應該都知情,甲○並未達意識不清,因此甲○ 證述其上車睡覺之後就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云云,對於在汽車旅館過程完全沒有記憶云云, 均有可疑。 (二)甲○在唱完KTV 後甲○為何不跟2 位學姊離開,反而選擇與被告獨處,已不合常理。 又甲○於鈞院表示醒來時有意識到沒穿褲子,且知道床上有沾到月經,在此種情狀下,一 般人應該都會意識到是否有可能遭到性侵,甲○理應感到害怕或氣憤,應趁被告還沒醒來 之際趕快離開或去報警,然而甲○怎會於清醒後,還叫被告起床,並與被告一起坐上車子 準備離開汽車旅館,事後亦未對被告提告,亦顯不合理。再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書鑑定結果顯示被害人6B嘴巴棉棒,經萃取DNA 檢測,人類DNA 及男性Y染色體DNA 定 量結果,為男女DNA 混合,男性Y 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被告相符,可證甲○與被告確實 曾親吻,應證了被告的說法,足認2 人應該是兩情相悅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並非趁機性侵 甲○,甲○應該是怕被她的母親責罵,不敢承認與被告係合意發生性行為,避重就輕一概 說是喝醉了,意識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都不知道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108 年12月8 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認識甲○,知悉甲○甫滿14歲,為未滿 18歲之少年。被告應甲○邀約,於同年月14日上午約11時許,與甲○及甲○之2 位學姐一 同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超級巨星」KTV 唱歌、喝酒,至同日14時40分許 止結束,甲○業已飲用330CC 罐裝啤酒3 罐,甲○之2 名女性友人離去後,被告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甲○載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楓采汽車 旅館」106 號房投宿休息,在該汽車旅館先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內,繼將其陰莖套上保險 套後插入甲○陰道內之方式,對甲○為性交1 次,因甲○正值經期,造成床單上留有大量 血跡。嗣告訴人因聯絡不上甲○,透過甲○友人手機APP 定位發現甲○在「楓采汽車旅館 」,遂於同日18時許報警處理,並隨同警察前往「楓采汽車旅館」查證,在該汽車旅館門 口,遇到退房出來之被告、甲○2人,經警在該汽車旅館106 號房內扣得上開使用過保險 套1個、甲○沾有經血之衣服(上衣、外套、胸罩、長褲各1 件)等物之事實,業據被告 坦承不諱,並經甲○、告訴人證述綦詳,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陳報單、 性侵害案件減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報告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豐原分局偵查隊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甲○手繪汽車旅館房 間內配置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甲○衛生棉採樣標示處、扣案物品照片4 張、臺中市政府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性侵 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B000-A108537 )、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 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被告與甲○FB Messenger 對話截圖照片10張;109 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及「楓采汽 車旅館」監視器光碟1 片,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被告係利用甲○業已酒醉,陷入昏睡狀態,而處於不知亦不能抗拒之狀態,對甲○為 性交之認定: 1.甲○於偵訊時證稱:我在「超級巨星」KTV 喝了3 罐鋁罐裝的台灣啤酒和BAR ,有喝醉 ,後來我2 個學姐說要去逛街,當時我頭很暈,被告開車帶我離開KTV ,他扶著我,怎麼 離開KTV ,我有點忘記了,我自己開門進去坐副駕駛座,進去車子後到「楓采汽車旅館」 我沒有印象,怎麼從被告車子下來到汽車旅館也沒有印象,我醒來已經在汽車旅館,我身 上好像只有穿內衣,沒有內褲,被告在旁邊睡覺,只剩1 條內褲,我醒來有注意到光著下 半身,沒有感到下體怪怪的。我沒有跟被告約好要去汽車旅館,也沒有跟被告約好要發生 性行為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超級巨星」KTVK喝3 瓶罐裝的啤酒,有喝醉,我 覺得頭很暈,就躺在包廂沙發上休息睡覺,當時意識昏昏沈沈的,我有印象我2 個學姐說 她們要去看衣服,她們離開KTV 我知道,她們有跟我打招呼。唱完歌,被告扶我到他車上 ,我知道他扶我下來,然後我自己走,就是頭暈暈的邊走邊過去,我是自己開車門,進去 被告的車,坐在副駕駛座,我很暈,只是大概還看的到一點點,坐上被告的車我知道,後 面不知道,我醒來時是在「楓采汽車旅館」,在汽車旅館過程中我因為酒醉完全不知情, 等我有意識時,我只剩1 件內衣,其他都不見了,被告還在睡覺,我主動叫醒被告,2 人 一起準備離開汽車旅館。我在警詢說被告有去洗澡,是因為中間我有忽然醒來一下下,當 時我衣著是完整的,我只知道我在一個房間裡面,不是我家,我沒有意識到我在汽車旅館 ,我只知道有人在洗澡,我不知道那人是誰,我稍微有一點醒來有看到,然後又睡著等語 、「(問:被告車子到達汽車旅館1 樓停車之後,妳如何從汽車旅館1 樓到2 樓房間內? )那時候我就不知道了。」、「(問:所以妳不曉得如何從汽車旅館1 樓到2 樓?)對。 」、「(問:妳躺在汽車旅館床上時,有無跟被告抱在一起以及親吻?)不知道。」、「 (問:妳當時有無注意到被告身體有何特徵?)當時我已經完全沒有知覺。」、「(問: 當時被告跟妳發生性行為時,有無對妳施以暴力或恐嚇?)不知道。」、「(問:他有無 控制妳的行動?)不知道。」、「(問:妳有無試圖反抗?)我那時候就是不知道。」、 「(問:所以妳也不知道有無反抗?)對。」、「(問:被告說你們性行為結束之後你們 躺在床上,妳有無用妳的手去抓被告的手,然後把被告的手放在妳下體處?)不知道。」 等語,是甲○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其在「超級巨星」KTV 唱歌時已喝醉,雖有 意識,但昏昏沈沈,尚知悉同行之2 個學姐先行離開「超級巨星」KTV ,後經被告攙扶下 樓,其坐上被告所駕駛之車輛,上車後即因酒醉而陷入昏睡狀態,在「楓采汽車旅館」中 間雖有一度短暫醒來,意識自己置身陌生房間,有人在洗澡,惟未意識到置身汽車旅館, 旋又陷入昏睡狀態,醒來後人已在「楓采汽車旅館」,僅著1 件內衣,被告躺在旁邊,僅 著1 件內褲,隨即叫醒被告,並與被告一起離開汽車旅館等情歷歷;參以,甲○前後證述 內容一致,並無齟齬之瑕疵;稽之,被告初於警詢時亦坦認:「(問:妳們何時唱歌結束 ?結束時被害人精神如何?)……。有喝醉,但她還是有辦法走到我車上。」、「(問: 你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被害人有無抗拒?發生性行為時被害人意識如何?有無以其他 方式表達其意願?)沒有。她是酒醉狀態。都沒有抗拒,……。」等語,亦與甲○其開證 述其離開「超級巨星」KTV 時已喝醉,昏昏沈沈的,尚有意識,仍能自行走到被告車上, 惟在「楓采汽車旅館」已因酒醉陷入昏睡狀態,完全不知道發生何事等情相符,足見甲○ 上開證述信而有徵,堪以憑採。 2.從而,被告係利用甲○業已酒醉,陷入昏睡狀態,而處於不知亦不能抗拒之狀態,對甲 ○為性交之事實至明,堪以認定。 (三)被告及辯護意旨不足採之理由: 1.被告辯稱甲○邀其前往「超級巨星」KTV 唱歌時,問其要不要在一起,當天渠等就在一 起(意即成為男女朋友)云云。惟查,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其對被告並無好感,並 未在「超級巨星」KTV 時向被告表白,表示喜歡被告,詢問被告是否願意與其交往等語。 又如前所敘,甲○與被告2人甫於108年12月8日認識,且觀之渠等臉書 Messenger 對話內 容,並無甲○對被告有任何好感之隻字片語,況被告:「改天放假帶妳出去玩啊。」、甲 ○回覆:「我一個我應該不敢」、被告:「真假恐怖耶。」、甲○回覆:「對啊。」、被 告:「放心啦,出去都是去公共場合,不用擔心」、「像是看電影之類的」、甲○回覆: 「我都會帶朋友。」、「你出錢喔」等語,是依被告邀約開車搭載甲○出遊,甲○隨即表 示不敢隻身赴約,會帶友人同行之情,顯見甲○對甫認識未久之被告尚有戒心,不敢單獨 赴約,始會結伴同行。而被告亦自承與甲○數次出去均有甲○友人結伴同行一情屬實,參 以,甲○邀約被告前往「超級巨星」KTV 唱歌,當天亦非隻身赴約,尚有2 位學姐結伴同 行,均足以印證甲○其與被告僅係網友關係,並無心儀之意,反而心存戒心,則衡情,甲 ○豈有可能對甫認識1 週,單純網友關係,且存戒心之被告表白,表示欲與被告交往,被 告此部分所辯,與事實及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2.被告辯稱當時甲○在「楓采汽車旅館」是清醒的,是經過甲○同意才與其發生性行為, 當時甲○抱著其,親吻其,渠等始為性交云云。惟衡情,倘甲○在「楓采汽車旅館」係清 醒,並未因酒醉陷入昏睡狀態,且係甲○主動擁抱、親吻被告,被告經其同意始對其為性 交一情屬實,則被告豈有於警詢時對於甲○主動擁抱、親吻其之情節隻字未提,反供稱「 一時衝動就跟她發生性行為」、「她是酒醉狀態。都沒有抗拒」等不利於己之陳述?衡以 ,被告對甲○為性交時,甲○正值經期,導致床單上留有大量血跡之事實,已經本院認定 如上,而甲○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述稱:不願意在月經來時與男友發生性關係等語,殊 難想像甲○正值經期,何以願意與甫認識1 週之被告為性交,益證被告翻異前詞,辯稱甲 ○處於清醒狀態,係經甲○同意始對甲○為性交云云,無非卸責之詞。 3.辯護意旨以甲○平常有喝啤酒的習慣,喝2 瓶鋁罐裝的啤酒並不會醉,其證述因喝了3 罐鋁罐裝啤酒,因此醉到意識不清,實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相違。惟酒精進入人體, 會抑制中樞神經,使大腦控制力減弱,影響知覺及行為反應,倘持續攝取酒精,代謝速度 跟不上的話,酒精就會在血液中累積,濃度逐漸提高,達到高峰後,再慢慢代謝而逐步下 降,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高峰會有不同之生理反應,依序為頭暈目眩的微醺狀態,言行開 始逐漸失控之酒醉狀態,身體逐漸失去知覺及反應之酩酊大醉狀態,甚至酒精如無法及時 代謝排出體外,酒精濃度持續升高,甚至會有死亡的風險,而血液中酒精對人體之行為反 應及酒精的代謝速度與種族、基因、飲酒習慣、生理狀態等原因息息相關,因人而異。而 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述其酒量即是罐裝啤酒2 瓶,而甲○當日在「超級巨星 」KTV 既已喝了3 瓶罐裝啤酒,已逾其酒量1 瓶,甲○隨著酒精在體內累積,濃度逐漸升 高,知覺及行為反應逐漸受影響,顯現酒醉狀態,初尚有意識,昏昏沈沈,嗣陷入昏睡狀 態,完全失去知覺及反應,導致記憶幾乎完全空白,直至酒精代謝後始恢復清醒,實與一 般人飲酒過量後酒醉狀態相符,與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無違,辯護意旨此部分所辯,不 知所云,要無足採。另酒醉後嘔吐會刺激生理系統,讓人體血液循環速度加快,吸入更多 的氧氣,這些氧氣會促進大腦細胞的活躍,讓意識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復,讓我們能夠保 護自己,但嘔吐並不能排除人體內已經被吸收的酒精,雖短暫恢復清醒,但體內酒精如未 被代謝排出體外,仍會繼續影響知覺及反應,而甲○離開「超級巨星」KTV 時有嘔吐,此 據甲○證述屬實,是甲○在嘔吐後,在「楓采汽車旅館」時短暫恢復意識,隨即再度陷入 酒醉之昏睡狀態,完全失去知覺及反應,於短暫清醒之片刻,意識有人在房間內洗澡,因 而於事後警詢時證述知道被告有去洗澡等語,實與常情無違,辯護人以甲○尚且知悉被告 在「楓采汽車旅館」有去洗澡,質疑甲○證述其在「楓采汽車旅館」完全不知道發生何事 之憑信性,尚屬無據,要無可採。至甲○於警詢時證稱:「(問:請妳描述加害人之面貌 ?身體及外觀有何特徵?)他有戴眼鏡,身材偏矮瘦,其他特徵我沒注意。」、「(問: 除上述,加害人身體有無疤痕或刺青?生殖器有無何特徵?)我完全沒有注意到他的身體 有無刺青或疤痕。我也沒有注意。」等語,惟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甲○於本院審理時補充證稱:「(問:妳當時有無注意到被告身體有何特徵?)當時我 已經完全沒有知覺。」等語、當時我意識不清醒,是事後回想才在警詢回答關於被告身體 有無刺青或疤痕、生殖器特徵的問題,我在汽車旅館是昏睡的狀態,我不知道當時警詢為 何回答「沒有注意」之用語等語,從而,甲○已明確證述當時已昏睡,完全沒有知覺,其 警詢稱「沒有注意」被告身體有無刺青或疤痕、生殖器有何特徵,其真意應係指其在「楓 采汽車旅館」時已完全沒有知覺,故未能注意被告身體有無刺青或疤痕、生殖器有何特徵 至明。從而,實難以甲○上開警詢不精確之用語「沒有注意」,據以推論甲○係謂當時其 仍有意識,而未注意被告身體有無刺青或疤痕、生殖器有何特徵之意,辯護人執此非案情 重要關係事項、枝微末節之事,質疑甲○前揭證述之憑信性,自無足採。 4.辯護意旨復以甲○喝了3 罐啤酒後,尚能與人講話,尚且知道2 位學姊何時離開,以及 離開後要去逛街買衣服,甲○離開KTV 後是步行到被告的停車處,且是自己開車門並主動 坐進被告車內的副駕駛座,而當時還看了自己手機上顯示的時間,清楚知道是下午2 點多 等情質疑甲○證述上車後即不知道發生何事,在「楓采汽車旅館」完全沒有記憶,均有可 疑云云。惟查,甲○已明確證述其在「超級巨星」KTV 雖酒醉,惟尚有意識,頭很暈,昏 昏沈沈,顯然尚未陷入昏睡,不省人事狀態,斯時,其尚能與人講話,知悉同行之2 位學 姐因欲逛街買衣服而先行離去,尚能在被告攙扶下樓,自行步行到被告車旁,開啟車門, 坐上副駕駛座,實無悖常情。再者,甲○離開「超級巨星」KTV時有查看手機,大概是2時 許,此據甲○證述明確,而手機乃現代人通訊工具,亦具有時間顯示功能,只需碰觸開關 或畫面即可顯示時間,不需任何技巧即可操作,而在結束活動或聚會時察看時間,亦乃一 般人常見之習慣動作。從而,既甲○離開「超級巨星」KTV 時尚有意識,其察看手機,因 而知悉當時離開「超級巨星」KTV 之時間,亦符合常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無足憑採。 5.辯護意旨另以甲○在唱完KTV 後甲○為何不跟2 位學姊離開,反而選擇與被告獨處,不 合常理云云。惟,甲○證稱:在KTV ,學姊後來先離開,因為當時還在暈,就沒跟她們一 起離開,當時沒想到學姐先離開,我頭又暈,如果沒一起離開,可能被告會對我性侵,或 其他安全危害,而且當時唱歌氣氛很好,我沒有想到被告會對我性侵等語,是甲○學姐先 行離開「超級巨星」KTV 時,雖尚有意識,知悉學姐先行離開KTV ,惟其已酒醉感到昏昏 沈沈,顯然其知覺及行為反應已受酒精影響,加以渠等在KTV 歡唱時氣氛愉快,甲○因此 未感受到遭性侵之危害,而未即時與學姐一同離開KTV ,實與常情無違,辯護人此部分所 辯,不足採信。 6.辯護意旨再以甲○清醒時沒穿褲子,且床上有沾到月經,應意識到可能遭性侵,甲○理 應感到害怕或氣憤,應趁被告還沒醒來之際趕快離開或去報警,然甲○於清醒後,還叫被 告起床,並與被告一起坐上車子準備離開汽車旅館,事後亦未對被告提告,顯不合理云云 。惟查,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醒來意識清楚,但頭暈暈的,我發現身上只有1 件內 衣,被告躺在旁邊,當時我沒有無意識到被告對我性侵,當時沒想那麼多,就自己穿衣服 ,把被告叫醒後,一起離開汽車旅館,直到警察在樓下時有在問,我才意識到等語。衡情 ,甲○甫滿14歲,尚年幼,其在「楓采汽車旅館」醒來時,雖發現身上僅著1 件內衣,被 告躺在一旁,依一般成年人社會生活經驗,處此情況下,應可意識到恐遭性侵,然甲○甫 滿14歲,尚年幼,社會生活經驗不足,對於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之能力自不及成 年人,且當時雖已恢復意識,但仍感到頭暈,足見其體內酒精仍未完全代謝,尚有宿醉情 形,此自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注意床上沾滿月經即可略知一二。參以,甲○於偵訊 時證稱:當時沒有感覺到下體怪怪的,沒有去看下體有無異常的液體等語,從而,甲○因 年幼,復因酒醉昏睡,導致在「楓采汽車旅館」之記憶幾乎完全空白,嗣清醒後,雖意識 恢復,但體內酒精仍未完全代謝,頭暈而有宿醉情形,其知覺及行為反應受酒精影響,加 以未感到下體異常,而未察覺遭被告性侵,遂叫醒被告,並與被告一同離開「楓采汽車旅 館」,而非趁被告尚未醒來之機會迅速逃離現場,亦難認有違常情,辯護意旨認甲○知悉 床上沾有經血,與事實不符,認甲○清醒後之反應有違常理,不足採信。另查,甲○得知 遭受被告乘機性交後,未對被告提出告訴,此有甲○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稽,甲○於偵 訊時證稱:「(問:就本案妳是否要對被告提出告訴?)我不知道。【改稱沒有】」、「 (問:為什麼沒有要對被告提出告訴?)不知道」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 為何不對被告提告,有何理由?)我根本什麼都不知道就被帶走。」等語,可知甲○所以 未於警詢時對被告提出告訴,乃因尚未了解事情發生經過,即遭警帶回調查,未及思考是 否提出告訴;其於偵訊時初對於是否要對被告提出告訴,不置可否,嗣表示不提出告訴, 不提出告訴原因稱不知道,固未解釋偵訊時不提出告訴原因,惟性侵害被害人對於被性侵 害之反應未必一律相同,自不宜全以被害人有無於案發後立即採取報警舉措,資以判斷被 害人有無遭受性侵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性侵害 被害人是否報警處理,是否提出告訴,因人而異,甲○或因其尚年幼,不知如何主張自身 權益,或因其母已於警詢對被告提出告訴,即可追訴被告犯行,無庸再對被告提出告訴, 或因欲息事寧人,或因提出告訴尚須面對司法調查及審判程序,經思考後不欲對被告提出 告訴,均與常情無違,自難僅因甲○不欲對被告提出告訴,亦未清楚解釋原因,僅表示不 知道,即遽予推論甲○與被告為合意性交,辯護人此部分辯護亦無足採。 7.再本件經警將所採集甲○嘴巴棉棒,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鑑定,結果:被 害人6B嘴巴棉棒,為男女DNA 混合,進行男性Y 染色體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與被告相 符,此有該局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是可認甲○嘴巴與被告有碰觸之情形,惟甲○嘴巴所 檢出之被告 DNA 是否係 2 人親吻所致,仍無從依該鑑定書認定,蓋被告乘甲○酒醉昏睡 ,處於不知亦不能抗拒狀態之機會,親吻甲○嘴巴,甚或將其陰莖插入甲○嘴巴,均有可 能在甲○嘴巴檢出被告 DNA,自難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辯護意旨遽予推論甲○與 被告曾親吻,2 人為合意性交云云,尚屬無據,不足憑採。 8.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案發前已結交2 名男友,但告訴人管教嚴格,怕被告訴人責罵, 未將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之事告知告訴人,本案發生後始告知告訴人乙情屬實。惟衡情,甲 ○甫滿14歲,尚年幼,為人母者,無論管教嚴格與否,擔心甲○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 識及智慮淺薄,其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均有未足,倘得知甲○結交男友,並與他人為性 交,不免責罵,甲○恐遭母親責罵,未敢告知母親上情,乃情理之常。而甲○於本院審理 時亦明確證稱未因怕告訴人責罵,故虛偽證述被告趁其酒醉對其性侵,辯護意旨並未舉證 甲○虛偽證述之合理動機存在,自難僅依臆測之詞,遽認甲○應該是怕遭告訴人責罵,而 為上開虛偽證述,顯然無據,不足採信。 (四)綜上,被告所辯及辯護意旨所稱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0.177.17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0323886.A.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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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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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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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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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7:14, 3年前 , 6F
八卦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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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7:16, 3年前 , 7F
三罐能不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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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7:18, 3年前 , 8F
鐵定下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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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8:26, 3年前 , 9F
年紀小就是性侵,沒有這麼多可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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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9:00, 3年前 , 10F
垃圾判太輕
09/17 19:00, 10F

09/17 19:00, 3年前 , 11F
越想越不對勁?
09/17 19:00, 11F

09/17 19:02, 3年前 , 12F
14就這麼破
09/17 19:02, 12F

09/17 21:10, 3年前 , 13F
樓下勸世圖
09/17 21:10, 13F

09/17 22:58, 3年前 , 14F
2年? 太扯
09/17 22:58, 14F

09/18 00:26, 3年前 , 15F
地點正確 台中日常發揮
09/18 00:26, 15F

09/18 09:24, 3年前 , 16F
為什麼前面說有賠償 後面又說態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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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09:24, 3年前 , 17F
那就不接受賠償 讓他更重一點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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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2:31, 3年前 , 18F
噁心台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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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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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6:17, 3年前 , 20F
旅宿業者遇到這種也算倒楣,防不慎防,還得協助警方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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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真的要好好教育小孩子,不要隨便跟網友去喝酒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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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事後什麼APP追蹤都是防不慎防,從根本就不該跟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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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6:20, 3年前 , 23F
去唱歌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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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6:32, 3年前 , 24F
誤交損友吧?跟學姐姊妹淘們和網友一起去唱歌,還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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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6:33, 3年前 , 25F
未成年可以喝酒?KTV喝醉結果姊妹淘沒護送女學生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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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6:34, 3年前 , 26F
還讓陌生男網友把女學生撿屍帶走?孩子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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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Om4k4m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