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色男夜店外撿屍女大生!去遍「雙北各大摩鐵」都客滿…搭小黃自首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8/30 18:50), 3年前編輯推噓57(5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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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夜店外撿屍女大生!去遍「雙北各大摩鐵」都客滿…搭小黃自首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30/1796837.htm#ixzz6Wb5OzMJB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男子阿宏(化名)2019年8月18日經過北市信義區夜店,見女大生小晴(化名)喝到爛醉 坐在店門前,竟想趁機「撿屍」,但他連找多間飯店都客滿,幸經小晴同學報警,小晴才 未遭性侵。對此,台北地院依妨害自由罪,將阿宏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 管束,另判決確定後2年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9小時,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阿宏經過夜店時,見坐在門口的小晴因喝醉嘔吐,先是假意與一旁小晴同 學攀談,見對方進夜店拿取衛生紙時,將小晴一把抱上計程車,打算直奔摩鐵,而阿宏連 找北市2家飯店,發現都客滿後,起初不死心,還要求司機開往新北三重、新莊多家摩鐵 ,但摩鐵均是客滿狀態,而小晴同學發現小晴不見後,趕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後,聯繫上阿宏搭乘之計程車司機,而經司機告知,阿宏同意讓司機載他到派出所自 首。 事後,檢方依略誘未滿20歲女子性交未遂、乘機性交未遂、妨害自由罪起訴阿宏,不過, 法官調查後,認定阿宏罪行僅構成妨害自由,考量阿宏犯後坦承不諱,表達悔意,有符合 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而小晴也願意給予阿宏機會,不再追究,最終判阿宏8月徒刑, 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另判決確定後2年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 教育9小時,全案仍可上訴。 --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一、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 官、被告張XX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 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本件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 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戴X X、證人戴XX、證人即計程車司機陳XX、陳XX、證人即東龍飯店員工賴XX、潘X X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檔案暨擷取畫面照片、GOOGLE地圖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是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 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 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 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 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故行為 人須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始能繩之以 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 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動自由為人類身體行止動作之生理上自然作 用,具有生命之自然人,不問老幼殘廢及意思能力之有無,均享有行動之自由,不受年齡 或其他偶然事實之限制。縱係嬰兒、熟睡沈醉、或心智缺陷無辨識能力之人,如予私行拘 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仍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最高法 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強行將因酒醉而無意識之告訴人抱離 KLASH 夜店前之原處,並搭乘計程車帶其前往百悅飯店、東龍飯店及新北市三重區、新莊 區等地,以此方法非法拘束並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顯已將告訴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其行為並已持續使告訴人之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相當之期間,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XX、陳XX 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起訴書雖未引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 動自由罪,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以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事實, 則此部分業經起訴,本院於審理時亦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可能涉犯上開罪名,足以維護其 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權利,爰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特此敘 明。 (二)又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 ,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91年度台上字第 63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李XX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是由 告訴人之友人戴XX報案,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只能確認有妨害自由的犯罪事實以 及被告所搭乘之計程車車號,無法據以確認被告的真實姓名等資料;我們是和計程車司機 聯絡後,被告請計程車司機載他和告訴人到新莊派出所,我們才能確認被告的身分,在被 告前往新莊派出所前,我們完全不知道被告的身分等語;證人即計程車司機陳XX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我在搭載被告及告訴人時,接到員警的電話,員警只表示這對男女有問題 ,我便告知被告說要帶他們去派出所,被告也同意前往新莊派出所等語,互核相符,堪認 於被告前往新莊派出所之前,承辦員警僅知悉本案有妨害自由之犯罪事實,但尚不知犯罪 人為何人,而被告在此之前已同意前往新莊派出所,並坦承其妨害自由之事實,依據前揭 說明,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意思決定之自由,竟以事實欄所示 方式,恣意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造成告訴人之自由法益損害及心理不安,法治觀念實 有偏差,自不可取,惟念其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之態度,且告訴人亦已表達願 意給被告機會、不再追究之意見,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無犯罪前 案紀錄之素行、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火鍋店、要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確有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 及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考量告訴人已表達願意給被告機會、不 再追究之意見,本院因認本案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深知警惕, 並建立正確法律觀念、避免再度犯罪,復使其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認 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 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9小時;並依刑法第 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事實欄所示犯行,係基於意圖使被略誘人為性交而略誘未滿20 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及乘機性交之犯意而為之,另涉犯刑法第241條第2項、第4項 之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略誘未滿20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未遂罪、同條第2項之意圖 使被誘人為性交而略誘未滿20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罪、同條第1項之略誘未滿20歲之 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罪或同法第225條第1項、第3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 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略誘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年齡要件有認識,主觀上須有「明知」之 確定故意或有「預見」之不確定故意,始克當之。經查,告訴人於本案發生時雖為未滿20 歲之人,有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本案發生時是第 一次見到告訴人,我以為她大約21、22歲等語;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我被被告帶 走時沒有意識,我不記得有和被告說過話等語;證人戴XX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和告 訴人是同學,當天會在KLASH 夜店外面是因為告訴人喝醉了,我帶她出來透氣,被告過來 和我們搭訕,後來我進去夜店拿衛生紙,回來後就發現被告和告訴人不見了,這段過程只 有一下子而已,我不記得有和被告說過我和告訴人是學生,我好像也沒有和被告說過我的 年齡,我不清楚被告是否知道告訴人當時未滿20歲,告訴人當時穿著清涼、化淡妝等語, 是依前揭供述或證述,尚難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係未滿20歲之人。本院審酌被告 與告訴人係在案發前始於KLASH 夜店門口偶然相遇,彼此間並不相識,且相遇未久即發生 本案,又告訴人並未穿著學校制服而可資識別其年齡等情狀,難認被告僅憑其與告訴人短 暫時間之接觸,即能從告訴人之外貌判定告訴人乃未滿20歲之人,而謂被告有預見告訴人 係未滿20歲之人之不確定故意,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於主觀上就告訴人係未滿20歲 之人並無確定或不確定故意,自難以前揭略誘罪責相繩。 (四)再按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其在開 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又按行為人尚未開始 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前所為之其他行為,得否認為已著手實行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 應視其乘機性交之犯意是否已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行 為足以表徵其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而為,且與性交行為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 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始可認為已著手實行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經查,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我剛開始有想和告訴人發生性行為的想法,後來才打消念頭,但也不知道該 把告訴人送到哪裡,我除了有攙扶或抱告訴人外,並沒有去動她的褲子,沒有注意到她的 皮帶是否歪掉,我也沒有去撫摸告訴人等語;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則證稱:我喝得很醉 ,不確定喝醉時是否有遭人碰觸,醒來時有發現皮帶有歪掉,但其他身體、衣物、財物無 異狀,無遭人觸碰情形等語,本院審酌告訴人係於夜店飲酒後陷入泥醉而於KLASH夜店前 嘔吐,復經被告強行抱至計程車上,並搭乘計程車帶其前往百悅飯店、東龍飯店及新北市 三重區、新莊區等地,告訴人之皮帶於前揭過程中歪掉,尚與常情無違,難認係被告有著 手實施撫摸告訴人身體或脫其衣物之性交行為,因而使告訴人之皮帶歪掉,是被告主觀上 雖有與告訴人為性交之犯意,惟其在客觀上之行為尚難認業已「著手」於性交行為。是被 告所為行為,在客觀上亦難評價為已該當「乘機性交行為」之著手,是公訴人認定被告所 為係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嫌,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本案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前揭各犯嫌,自應依罪疑惟 輕原則,從有利被告之認定。是上開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述之犯 罪事實,被告就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5.95.10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598784654.A.E58.html

08/30 18:56, 3年前 , 1F
雙北摩鐵常常客滿(筆記
08/30 18:56, 1F
※ 編輯: laptic (115.135.95.107 馬來西亞), 08/30/2020 19:07:44

08/30 19:15, 3年前 , 2F
不是吧!這種的櫃台人員一看不對勁就是說客滿啊!
08/30 19:15, 2F

08/30 19:20, 3年前 , 3F
2樓專業
08/30 19:20, 3F

08/30 19:58, 3年前 , 4F
二樓 XD(還是基於防止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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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0:08, 3年前 , 5F
二樓是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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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0:23, 3年前 , 6F
二樓是不是 做櫃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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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0:26, 3年前 , 7F
傻屌 硬整夜遊車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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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0:35, 3年前 , 8F
二樓是櫃檯?
08/30 20:35, 8F

08/30 20:36, 3年前 , 9F
真的假的 櫃檯人員那麼良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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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0:53, 3年前 , 10F
櫃檯其實不想惹事!後續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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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1:09, 3年前 , 11F
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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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1:42, 3年前 , 12F
二樓專業 出事櫃檯法院警局至少跑5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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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1:47, 3年前 , 13F
二樓這招容易被識破 怎麼知道不是道上兄弟撿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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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01, 3年前 , 14F
原來如此,多謝二樓櫃檯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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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05, 3年前 , 15F
2樓你要不要這麼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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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08, 3年前 , 16F
2樓專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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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28, 3年前 , 17F
看西斯長知識
08/30 22:28, 17F

08/30 22:29, 3年前 , 18F
原來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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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39, 3年前 , 19F
2樓專業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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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52, 3年前 , 20F
看二樓長知識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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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52, 3年前 , 21F
唬爛客滿萬一被搓破不是也很危險
08/30 23:52, 21F

08/31 00:22, 3年前 , 22F
就算是唬爛,正常人要怎麼拆穿,直接去敲門嗎
08/31 00:22, 22F

08/31 00:25, 3年前 , 23F
這新聞也太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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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36, 3年前 , 24F
是要怎麼搓?叫經理還是叫消基會?
08/31 00:36, 24F

08/31 01:13, 3年前 , 25F
二樓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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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2:03, 3年前 , 26F
二樓專業喔!
08/31 02:03, 26F

08/31 02:05, 3年前 , 27F
感謝默默拯救的櫃檯XD
08/31 02:05, 27F

08/31 02:33, 3年前 , 28F
被戳破能怎樣 人家不想接你生意也不能拿他怎樣
08/31 02:33, 28F

08/31 02:52, 3年前 , 29F
二樓巷內喔
08/31 02:52, 29F

08/31 04:32, 3年前 , 30F
是有什麼好戳破的...
08/31 04:32, 30F

08/31 05:26, 3年前 , 31F
旅館 摩鐵出入那麼複雜 目色一定要很好,不然正常摩鐵
08/31 05:26, 31F

08/31 05:26, 3年前 , 32F
不太可能客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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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6:38, 3年前 , 33F
原來是這樣 不過司機怎麼沒看出來
08/31 06:38, 33F

08/31 06:41, 3年前 , 34F
不過警察效率好快
08/31 06:41, 34F

08/31 07:38, 3年前 , 35F
這件我只能說當初朋友機警....嫌疑人倒楣開不到房間就被
08/31 07:38, 35F

08/31 07:38, 3年前 , 36F
警方找到車號聯絡司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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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7:39, 3年前 , 37F
另外他的確跑了三四間,事後問旅館他們真的都沒客滿
08/31 07:39, 37F

08/31 08:05, 3年前 , 38F
不過假日雙北真的很容易客滿是真的XD
08/31 08:05, 38F

08/31 08:08, 3年前 , 39F
推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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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8:30, 3年前 , 40F
平民超人摩鐵櫃檯
08/31 08:30, 40F

08/31 08:40, 3年前 , 41F
二樓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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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32, 3年前 , 42F
司機見怪不怪了吧
08/31 09:32, 42F

08/31 09:37, 3年前 , 43F
感謝櫃檯默默救了她
08/31 09:37, 43F

08/31 10:00, 3年前 , 44F
原來是櫃檯專業啊 還以為北部旅館生意這麼好
08/31 10:00, 44F

08/31 10:37, 3年前 , 45F
二樓專業
08/31 10:37, 45F

08/31 10:45, 3年前 , 46F
其實櫃檯很多客人不接的 落單女子也可能不接
08/31 10:45, 46F

08/31 10:45, 3年前 , 47F
然後打電話問 很多跟你說客滿的 其實都有房型
08/31 10:45, 47F

08/31 12:47, 3年前 , 48F
2樓說的剛好對應政府說的"20年來經濟最好"
08/31 12:47, 48F

08/31 12:57, 3年前 , 49F
調得到車號也是有點厲害
08/31 12:57, 49F

08/31 13:25, 3年前 , 50F
2樓專業 XD
08/31 13:25, 50F

08/31 13:32, 3年前 , 51F
旅館都用預留房間,不太可能真的租滿
08/31 13:32, 51F

08/31 13:48, 3年前 , 52F
二樓專業櫃檯
08/31 13:48, 52F

08/31 14:18, 3年前 , 53F
2f專業XD
08/31 14:18, 53F

08/31 14:22, 3年前 , 54F
推2樓 想法一樣 櫃台一看到就知道不對勁
08/31 14:22, 54F

08/31 14:22, 3年前 , 55F
說客滿固然是藉口 但更重要的是看出不對了
08/31 14:22, 55F

08/31 14:22, 3年前 , 56F
如果是中國大陸那邊就根本不管
08/31 14:22, 56F

08/31 14:23, 3年前 , 57F
大陸那邊性侵案 宇宙無敵多
08/31 14:23, 57F

08/31 14:27, 3年前 , 58F
coon水準 噁心
08/31 14:27, 58F

08/31 14:30, 3年前 , 59F
夜店完想去休息 不如先入住再去夜店
08/31 14:30, 59F

08/31 14:39, 3年前 , 60F
2樓專業 最好是都客滿啦XD
08/31 14:39, 60F

08/31 15:03, 3年前 , 61F
不過這樣司機都沒幫忙? 要是櫃台給進不就慘了
08/31 15:03, 61F

08/31 16:54, 3年前 , 62F
司機先送你進去再報警啊,多賺一筆
08/31 16:54, 62F

08/31 21:52, 3年前 , 63F
二F專業
08/31 21:52, 63F

08/31 22:01, 3年前 , 64F
不是 是因為一般的摩鐵懶得半夜處理房間 我夜店出場都
08/31 22:01, 64F

08/31 22:01, 3年前 , 65F
直接去挪威 或 探索這種大的 幾乎都有房
08/31 22:01, 65F

08/31 23:13, 3年前 , 66F
看西斯長知識XD
08/31 23:13, 66F

09/01 05:59, 3年前 , 67F
都客滿真的蠻奇怪的,推二樓XD
09/01 05:59, 67F

09/01 10:51, 3年前 , 68F
二樓專業櫃檯
09/01 10:51, 68F

09/01 14:57, 3年前 , 69F
計程車司機多繞有錢賺,熟門熟路也會暗示櫃台這個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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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4:57, 3年前 , 70F
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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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6:24, 3年前 , 71F
推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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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2:08, 3年前 , 72F
難怪我上次載累攤的老婆去摩鐵補眠,櫃台的表情怪怪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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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3:41, 3年前 , 73F
二樓是對的 上次我們要送喝掛的同事去飯店住 直接就說客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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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1:01, 3年前 , 74F
推二樓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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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3:37, 3年前 , 75F
二樓你就是櫃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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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3:24, 3年前 , 76F
2樓正解 還好沒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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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1:23, 3年前 , 77F
司機要賺錢 故意多載幾個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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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IuIEvO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