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領袖傑出獎得主竟是恐怖變態魔!馬桶刷性虐5歲女童逼喝尿...法官怒了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8/22 20:20), 編輯推噓-4(8127)
留言27則, 25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領袖傑出獎得主竟是恐怖變態魔!馬桶刷性虐5歲女童逼喝尿...法官怒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22/1790851.htm#ixzz6VqdTxUVp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在桃園開設零食雜貨店,並且雇用了一名單親媽媽,沒想到他卻以代為照顧為由 ,私下拿刷子猛搓對方女兒下體,頻頻毆打之外也強行逼剃髮、喝尿、磕頭,甚至還命令 女童學習狗趴姿態不准睡覺,行徑十分誇張。法官一審判王12年有期徒刑;二審加重改判 16年。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案情,曾獲「桃青領袖傑出獎」的王姓男子於2017年7月雇用一名33歲單親媽媽,並 以願意幫忙照顧她5歲女兒為由邀約合住,不過同年7月8日起至8月27日間,王男竟趁女童 母親工作時,以沐浴海綿暗藏刷子,插入及強刷對方下體,甚至徒手或以手機充電線毆打 ,還命女童不准穿衣服,裸身以狗爬式姿勢貼於地板,不准睡覺,又或者拿剪刀剪去女童 頭髮。 全案直到隔壁商店的老闆娘發現女童雙眼、臉部受傷瘀血,關心帶回詢問時曝光;當下王 男還想強行將人帶離開,聽到老闆娘要報警才作罷。而女童由員警陪同驗傷時,醫生拿長 約15公分的棉棒採集肛門分泌物、及用「鴨嘴造型」工具採集陰部DNA,甚至抽血檢查都 感覺不到痛,過程嘻嘻哈哈,讓小兒科醫生都感到心痛,不知女童曾經受過多大痛苦。 桃園地院一審認為,王男已犯妨害幼童發育罪,依法判刑1年2個月,另依5個加重強制猥 褻罪,刑度從3年4個月至4年,一共5罪判他合併應執行12年有期徒刑。 二審法庭上,王男坦承有將女童理光頭、命令她搬貨、罰跪等行為,但否認有有強制猥褻 犯行,還辯稱自己是同性戀者;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因無證據能顯示王男有用牙刷 侵犯女童下體,以及命女童替自己口交,此部分改判無罪,不過因其餘罪刑經查犯行屬實 ,台灣高院衡量王男手段殘虐,13日審結加重刑期,妨害幼童發育罪改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另加上加重強制猥褻罪後,合併所有罪刑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可上訴。 -- 註: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 事實 丙○○為「饗食購企業社」經營者,甲(民國100 年11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之母乙(姓 名年籍均詳卷)則為丙○○之員工。因乙家庭及工作因素,丙○○於106年7月初某日,與 乙議定由丙○○替乙照顧甲生活起居及管教甲,乙遂讓甲自106年7月8日起至同年8月28日 止(扣除後述期日),與丙○○共同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之住處(地址詳卷)。然丙○○ 分別對甲為下列犯行: (一)丙○○明知甲年僅5 歲,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 犯意,於106年7月8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扣除:甲與乙於同年7 月27至29日共同出遊而 未與丙○○同住之3日;丙○○與甲及蔡XX於同年7月中旬、7月底、8月中旬同住於丙○ ○上開住處之9日;丙○○與甲及乙於同年8月初同住於乙桃園市龍潭區住處之2 日)之期 間內某時,在其上開住處,於甲剛就寢而尚未入眠之際,手淫後射精在甲身體上,再命甲 觀看之,並以陰莖摩擦甲身體,共計5次;其中1次,丙○○接續同一犯意,命甲以舌頭舔 其陰莖,甲遂以舌頭舔丙○○陰莖1 下。丙○○即以上開方式,違背甲之意願,對甲為猥 褻行為5 次。 (二)丙○○又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前開期間內某時,在上開住處 ,命甲以舌頭舔其肛門,以此方式違背甲之意願,對甲為猥褻行為1 次。 (三)丙○○另基於凌虐未滿16歲之人之接續犯意,先後對甲施以附表所示之傷害及凌虐 行為,足以妨害甲身心之健全及發育。嗣於106年8月28日上午11時許,丙○○帶甲前往饗 食購龍潭店時,因劉XX、盧XX見甲臉部受傷瘀血,將甲帶至劉曉雲經營之彩券行,詢 問原因並報警處理,始逐步查悉上情。 理由 丁、對原判決之審查: 一、撤銷改判(即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犯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丙○○關於凌虐甲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發育罪 ,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就附表之凌虐犯行則屬不能證明,而不另為其無罪之諭知, 固非無見。惟:被告確有對甲為附表所載行為,且經整體觀察被告對甲之其他凌虐犯行, 綜合評價後,應認此3 部分行為係被告對甲整體凌虐犯行之一環,已如前述,是屬被告妨 害幼童發育罪之部分行為。原審認此3 部分行為不構成犯罪,因而不另為無罪諭知,容有 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其並無命甲裸睡、命甲搬運重物、命甲張嘴並解尿於口中及命甲 磕頭100 次等凌虐犯行,原審此部分認定有誤云云,惟依前述,被告此部分凌虐犯行均屬 事證明確,其上訴並無理由。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上揭附表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係 不當,則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本受託照顧年幼甲,本應保障伊身心健康及安全,然非但未盡保護責任 ,反乘此機會,對伊施以附表所示各次凌虐行為,除不時毆打甲成傷、命甲裸睡、搬運重 物、下跪、磕頭外,更有命令學習狗趴姿態、剃光頭髮、命喝下尿液、持刷子猛力搓洗下 體等各式匪夷所思、極不人道之凌虐行為,不但視甲人格及身體健全發展於無物,更係以 「導正行為」為藉口,將年幼毫無反抗能力之甲,作為自己恣意發洩權力宰制慾望之禁臠 ,嚴重危害甲身心健康及正常發育,其犯罪動機、目的毫無足憫,專事欺負弱小之手段至 為惡劣,犯罪結果及對甲所生危害、影響亦甚嚴重,絕不能輕縱。兼衡其凌虐甲之期間、 次數,甲於原審中表示對被告非常生氣、希望其能受到處罰之意見。參以被告犯後僅坦認 部分犯行,難認有悔悟真意,及依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並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 與後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 (三)被告持以毆打甲之電源線1條、持以理光甲頭髮之剪刀、刮鬍刀各1支,雖均為其所 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物品均為隨處可見之日常用品,單獨存在不具可非難性 ,且無論沒收、追徵與否,對於其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及刑度評價均無影響,欠缺刑法 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其餘扣案之物,並無證 據可認與上開犯罪之關聯性,自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犯6 次加重強制猥褻罪、被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無 罪,及被告乙無罪)部分: (一)原審關於被告丙○○就事實欄一之(一)及(二)部分,亦同本院認定,認丙○○ 確有以陰莖摩擦甲身體、命甲觀看自己手淫,射精在甲身上等強制猥褻行為,共5 次,其 中1次更命甲舔舐陰莖;另以命甲舔舐自己肛門之方式,對甲強制猥褻1次,並審酌被告不 但未盡保護教養甲之責,反趁受託照顧甲之機會,對年幼且毫無反抗能力之甲施以上揭強 制猥褻行為,其犯罪動機、目的、使用之手段,均甚惡劣,嚴重危害甲身心健康及發育, 參以其僅坦認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並無不良犯罪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歷、 經濟狀況、甲對被告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事實欄一之(一)部分所犯,其中4 罪 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1罪處有期徒刑4年;就其事實欄一之(二)部分所犯,則處有期徒 刑4年2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應予維持。 (二)原審另就被告丙○○被訴以陰莖插入甲陰道,及以牙刷等異物插入甲陰道之強制性 交部分,認並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丙○○確有該等行為,以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而 諭知被告丙○○此部分無罪判決;復就被告乙被訴與被告丙○○共同凌虐妨害甲發育部分 ,以並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乙與丙○○有共同凌虐甲之犯意聯絡,亦無知悉且容任丙○○ 凌虐甲之犯意,而諭知被告乙無罪,核均無不合,亦均予維持。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關於被告丙○○: ⑴就強制性交部分: ①原審認被告係命甲舔舐其陰莖,甲亦稱係「吃雞雞」。使用之用語既係「吃」,自係命 甲張口含入陰莖而使之接合,已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之「性交」定義。 ②甲有「陳舊性處女膜裂傷」及「陳舊性撕裂傷」,鑑定醫師徐樂天及劉杭生到庭均證稱 處女膜距大陰唇及小陰唇尚有距離,清洗外陰不會造成處女膜撕裂傷,就未經性事之年幼 甲來說,係屬異常等語,參以被告已自承以牙刷為甲刷洗下體,可見甲陰道必遭被告持牙 刷侵入。 ③被告經測謊鑑定顯示說謊反應。原審並非專業單位,應尊重專業鑑定意見,該測謊鑑定 結果自足為原審判決之依據。 ⑵就加重強制猥褻部分: 甲遭侵害及偵訊時雖年僅5歲,但已具認知能力,雖長期性記憶較為薄弱,又易受暗示, 但其先後均稱係「每日」均遭被告將「白白的東西」弄在其身上,可見此事已烙印在甲心 中,可信度甚高,亦不應受最高法院要求被害人證詞必須有補強證據之拘束,是應認被告 係以每日1次之頻率對甲強制猥褻,共計應有40次,而非原審認定之6次。 ⑶原審量刑過輕: 被告對年僅5 歲之甲所致傷害,遠非侵害接近14歲而具相當成熟度之女子所能比較,但原 審就加重強制猥褻罪部分,竟自最低度刑開始量刑,無從區別其犯行對被害人年齡心智之 影響程度,顯然過輕,並有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不當。另被告所犯各罪刑總計 共23年2月,原審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僅從總刑期之一半,顯有鼓勵犯罪之不當。 2.關於被告乙: 被告乙係甲之親生母親,對於甲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成長,負有保證人地位。 而丙○○證稱關於理頭髮、命狗趴、下跪磕頭等事實,乙均知悉、沒有反對。劉曉雲亦證 稱看到甲理光頭時曾質問乙。乙亦供稱丙○○曾告知伊會以比較高壓的方式管教甲,伊也 同意;甲也曾跟伊說過被丙○○命學狗趴、不給睡覺、搬重貨、用力洗澡等情。乙也當場 聽聞甲遭丙○○要求磕頭100 次。上開方式均超出我國目前民情可接受之處罰方式,顯屬 凌虐。參以甲遭發現時額頭、雙眼嚴重瘀青腫脹;乙與丙○○亦甚熟識,對丙○○脾氣、 個性及將以高壓方式管教甲等情,甚為知悉,綜此足見乙對上情均知悉且認同,又未積極 阻止,卻消極不為反對,顯有任由丙○○凌虐甲之未必故意,自應與丙○○負共同凌虐甲 之責。 (四)被告丙○○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就事實欄一、(一)及(二)之強制猥褻犯行,係在時空密接下所為數個接續舉動 ,且侵害同一人之性自主權法益,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2.被告射精於甲臉上時,甲正值熟睡狀態,被告不可能對甲為「強制」行為。另被告為同 性戀、肛門有痔瘡,碰觸會疼痛,不可能讓甲舔舐陰莖及肛門。 3.被告並未要求甲脫光衣服裸睡、命搬運重物、命張嘴喝尿。罰跪並非凌虐,只是管教過 當。另雖有命甲磕頭,但此係因甲犯錯,且並無100 次之多。原審認被告對甲為上揭凌虐 行為,顯然錯誤。 4.被告係因乙央求,才協助管教甲,且被告已承認錯誤,原審量刑過重,請予從輕量刑。 (五)惟查: 1.綜合觀察甲前後證詞,僅能認定甲僅以舌頭短暫觸碰被告丙○○之陰莖,並無充分證據 足證甲確有將丙○○陰莖放於口中。另甲固有「陳舊性處女膜裂傷」及「處女膜陳舊性撕 裂傷」,此以年僅5 歲餘之甲而言固屬異常,不無遭他人以異物插入之嫌,但依鑑定醫師 徐樂天、劉杭生當庭證詞,亦不能完全排除係因碰撞、跌倒等因素所致。另丙○○就其否 認曾以異物插入甲陰道一事,經測謊雖呈說謊反應,但無其他可資補強被告確有插入甲陰 道之證據,不能單憑測謊證據即為其不利之認定。是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不 能確認丙○○有以陰莖或牙刷等異物插入甲陰道之性交行為。上情均經本院詳敘如前,檢 察官猶執上詞提起上訴,主張丙○○確有以陰莖及牙刷等異物插入甲陰道之性交行為,並 無理由。 2.本院綜合所有事證,認甲所述「每日」晚上均遭被告丙○○強制猥褻等語,與事實不符 ,尚有瑕疵,且無其他具體可信證據足認被告確以「每日1次」頻率對甲性侵,是僅能依 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從輕認定丙○○對甲之強制猥褻行為係6次。檢察官猶執 上詞提起上訴,主張丙○○每日均對甲性侵,亦無理由。 3.被告乙就丙○○所為附表所示各次凌虐犯行,其中有部分乙並無認識,有部分係於丙○ ○行為後始得知,或於當時錯誤認知係正當教養手段,而未能認知係丙○○凌虐甲之藉口 。另部分於丙○○行為後,亦有向丙○○表示反對之意或採取防免措施。參以乙係因自身 工作繁忙、信任丙○○有教養能力,才會放心將甲交由丙○○照管之緣由,綜合以觀,尚 難認乙會與丙○○有共同凌虐甲之犯意聯絡,或有預見並容任丙○○凌虐甲之不確定故意 。凡此已詳敘如前。檢察官猶執上詞提起上訴,主張乙有與丙○○共同凌虐甲或容任丙○ ○凌虐甲之犯意,並無理由。 4.被告先後6 次強制猥褻犯行,固均對同一被害人甲所犯,但係於不同時間,各次起意, 顯係基於各次不同犯意之不同犯行,而非基於單一強制猥褻犯意,在時間空間均甚密接情 形下接續為之,是應分論併罰,不能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再甲遭被告各次強制猥褻之時, 並非在熟睡狀態,而係在入睡之前遭被告強逼猥褻。另被告陰莖是否敏感、肛門有無痔瘡 、是否為同性戀等,均與其有無對甲強制猥褻無直接關係。上情均經詳敘如前。被告丙○ ○猶執前詞提起上訴,主張其6 次強制猥褻犯行應以一罪論處、其並無對甲強制猥褻等情 ,均無理由。 5.被告確有對甲為如事實欄一、(三)及附表所示各次行為,且經合併觀察、整體評價後 ,認各次行為係屬凌虐甲行為之一環,是被告確有凌虐甲妨害其發育之犯行,事證明確, 認定理由業經詳敘如前。被告猶執上詞提起上訴,主張其未要求甲裸睡、命搬重物、命張 嘴喝尿、命磕頭100次,且罰跪並非凌虐云云,均無理由。 6.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有裁量之權,其裁量權之行使,除 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外,並應受比例、 平等原則之拘束,俾符合罪刑相當,使罰當其罪、輕重得宜。查原審就被告所犯6 次對未 滿14歲之甲強制猥褻犯行,已詳為審酌前述被告主觀惡性、客觀犯行之手段殘虐性、結果 嚴重性、被告個人成長背景等各項量刑因素,而就各次犯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法定刑 度,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刑度尚稱妥適。檢察官及被告猶執前詞提起上訴 ,分別認原審量刑有過輕或過重之不當,顯無理由。至於被告另犯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 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改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已如前述,是檢察官及被告亦分別上訴主張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量刑有過輕或過重之不當 ,不另贅述,附此敘明。 (六)綜上各節,檢察官及被告丙○○就丙○○犯6 次加重強制猥褻罪分別提起上訴,檢 察官另就被告丙○○被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無罪、被告乙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均無理由,均 予駁回。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5.126.24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598098841.A.FD6.html

08/22 20:25, 3年前 , 1F
道德淪喪
08/22 20:25, 1F

08/22 20:26, 3年前 , 2F
乾 畜生!
08/22 20:26, 2F

08/22 20:26, 3年前 , 3F
準備進監獄被獄友刷刷刷了
08/22 20:26, 3F

08/22 20:28, 3年前 , 4F
這種人渣應該直接槍斃
08/22 20:28, 4F

08/22 20:28, 3年前 , 5F
幹你娘的這撒洨啊,關進去讓獄友天天拿牙刷刷菊花,刷到死
08/22 20:28, 5F

08/22 22:17, 3年前 , 6F

08/22 22:21, 3年前 , 7F
畜生 剪雞雞
08/22 22:21, 7F

08/22 22:34, 3年前 , 8F
垃圾
08/22 22:34, 8F

08/22 23:03, 3年前 , 9F
進監獄玩到爽囉 菊花能撐得了十六年嗎 呵呵
08/22 23:03, 9F

08/22 23:04, 3年前 , 10F
還自爆同性戀 獄友表示興奮
08/22 23:04, 10F

08/23 01:37, 3年前 , 11F
這種沒有裡面的人主持正義,真的無法接受
08/23 01:37, 11F

08/23 02:09, 3年前 , 12F
公佈個資....這種人渣應該要私刑
08/23 02:09, 12F

08/23 02:42, 3年前 , 13F
祝他進去菊花通暢
08/23 02:42, 13F

08/23 06:33, 3年前 , 14F
媽媽整個消失
08/23 06:33, 14F

08/23 09:13, 3年前 , 15F
應該執行死刑
08/23 09:13, 15F

08/23 10:13, 3年前 , 16F
你他媽人渣!見一次我打一次!
08/23 10:13, 16F

08/23 11:20, 3年前 , 17F
五歲小孩...看到這種新聞都很想哭
08/23 11:20, 17F

08/23 11:45, 3年前 , 18F
民進黨政府不處理這種垃圾 都去死死好了
08/23 11:45, 18F

08/23 12:34, 3年前 , 19F
虐童者一定都會下地獄
08/23 12:34, 19F

08/23 13:48, 3年前 , 20F
這種劫出領袖獎可以追回來嗎
08/23 13:48, 20F

08/23 13:48, 3年前 , 21F
我是搬這個獎的一定覺得丟死人了
08/23 13:48, 21F

08/23 14:25, 3年前 , 22F
在台灣真的會精神錯亂,有時候殺死一個人只判三年...
08/23 14:25, 22F

08/24 00:47, 3年前 , 23F
殺人都沒那麼久
08/24 00:47, 23F

08/24 15:01, 3年前 , 24F
看到新聞真的想哭
08/24 15:01, 24F

08/24 16:12, 3年前 , 25F
真是心疼那個妹妹
08/24 16:12, 25F

08/25 17:21, 3年前 , 26F
心疼
08/25 17:21, 26F

08/26 00:49, 3年前 , 27F
幹 人渣
08/26 00:49, 27F
文章代碼(AID): #1VGGsP_M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