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青年帶13歲少女上摩鐵嘿咻 少女媽媽為他求情獲緩刑

看板sex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8/06 13:46), 編輯推噓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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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60278 2020-08-06 13:14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彰化縣陳姓青年被控在兩年前,帶13歲未成年的少女小蘋(化名)至飯店及摩鐵嘿咻,事 後雙方調解成立,二審查出陳還要求少女為他串證,而少女的媽媽為陳求情稱「如果他被 關了,對未來可能會有更大的影響,對於女兒心裡也會更加的自責難過」,少女及媽媽都 同意給他自新的機會,台中高分院依姦淫幼女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陳姓青年(23歲)於2019年間,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年僅13歲的少女小蘋,同 年8月間、及同年10月5 日中午,帶少女到中市東區某飯店、彰化縣和美鎮某摩鐵房間內 ,兩度與少女嘿咻,經少女的媽媽報警查獲, 陳坦承與小蘋發生兩次性行為,但否認知悉被害人未滿14歲,並辯稱「我沒有問過被害人 年紀,不知道被害人尚未滿14歲」等語。他的辯護人亦說「當事人並不知道她具體生日為 何,國二有可能滿14歲,但也有可能未滿14歲」。 二審合議庭以兩人對話紀錄中,陳提及「而且你要說,你跟我說你16歲,而且我不知道你 國二」等語。可見若被害人不曾告知陳真實年齡即13歲,陳又何必事後跟被害人串證,要 求被害人要說「你跟我說你16歲」。 合議庭審酌,陳與小蘋是男女朋友關係,且陳犯後坦承犯行,事後與被害人、及被害人的 媽媽和解,獲得其等原諒且已履行調解內容。被害少女的媽媽表示「如果他被關了,對未 來可能會有更大的影響,對於女兒心裡也會更加的自責難過」。 少女的媽媽當庭為陳求情稱「他還年輕,希望給他一個機會,他有跟我全家道歉,他和他 的母親都非常有誠意,我全家都感受到了」,足認陳確有悔過之心,並彌補對被害人、被 害人之母所生之損害,因此減輕其刑,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法官審酌,陳因法治觀念不足而犯案,為確保他能記取教訓,並理解兩性交往相處應有之 尊重,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罰他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8/06/realtime/8318227.jpg
陳姓青年被控帶13歲未成年的少女小蘋(化名)至飯店及摩鐵嘿咻,二審查出陳還要求少 女為他串證,而少女的媽媽也為陳求情,台中高分院依姦淫幼女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 。圖/本報資料照 -- 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軍侵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亦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 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 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查本案被害人A 女(下稱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是本 判決關於其母、兄之姓名,僅記載為被害人之母、被害人之兄,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 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 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 能力。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雖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 形,惟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 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 該等言詞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均 有證據能力,應予敘明。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 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有在上開時地與被害人發生兩次性行為,亦有在108 年10月5 日中午至被 害人就讀之國中學務處將請假之被害人帶離學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知悉被害人未滿14歲 一情,並辯稱:伊沒有問過被害人年紀,不知道被害人尚未滿14歲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亦 以:被告並不知被害人具體生日為何,國二有可能滿14歲也有可能未滿14歲云云,為被告 辯護。惟查: (一)被告自承其於上開時地兩次與被害人性交,且於108 年10月5 日將被害人自學校帶 離等情,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就讀學 校之監視器照片、路口監視器照片、在七星精品汽車旅館之查獲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8 年11月18日彰警分偵字第1080046544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8 年11月7 日刑生字第10800996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依上開鑑定書鑑定結 果:⒈保險套外層檢出一女性體染色體DNA-STR 主要型別,與被害人DNA-STR 型別相符。 ⒉保險套內層精子細胞層檢出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⒊被害人 陰道深部棉棒檢出一男性Y 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被告DNA-STR 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 自被告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情。故被告於上揭時地,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乙 節,即堪認定。 (二)被害人係95年4 月生,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存卷供參,可見 被告與被害人於108 年8 月間某日、同年10月5 日為性交行為時,被害人確為未滿14歲之 女子無誤。 (三)被害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知道伊就讀國中2 年級等語;又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有 問伊生日,伊說95年O 月O 日(真實年籍詳卷),要不然就是說2006年,被告是在臉書訊 息問伊的,見面又問一次等語。證人即被害人之兄於偵訊時亦證稱:伊自己去學校接被害 人時,警衛都會問要接的對象是誰、幾年級等語。顯見被告曾不止一次詢問被害人之生日 及年紀,被害人亦曾如實告知其出生年為95年,是其2 人為性交行為時,被害人僅有13歲 ,而被告先通過警衛又進到被害人就讀國中之學務處將被害人帶離學校,自應知悉被害人 就讀國中二年級,亦與被害人告知之13歲年齡相符。佐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坦承 知悉被害人係就讀國二等情,及卷附其與被害人之對話紀錄中被告提及:「而且你要說, 你跟我說你16歲歐,而且我不知道你國二」等語。可見若被害人不曾告知被告真實年齡即 13歲,被告又何必事後跟被害人串證,要求被害人要說「你跟我說你16歲」。再者,被告 之學歷為高職畢業,自應知悉一般而言16歲係高中、高職生之年紀,根本非國中生。是被 告所辯不知被害人未滿14歲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害人雖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伊並未告知被告伊幾年出生云云,並就關 於年紀之問題多答以「忘記了」,又稱:偵訊時因檢察官講得很快、很大聲,故伊並未據 實陳述云云。惟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害人於108 年10月22日之偵訊光碟,可見檢察官語氣平 和,並無大聲或有何恐嚇脅迫之情,被害人回答時亦不時面露笑容,並無恐懼、害怕之神 情,檢察官均係與被害人一問一答等情,亦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被害人於勘驗後亦 證稱:檢察官有大聲但沒有到兇,伊進去偵查庭時就很緊張了,當時都是檢察官問問題之 後,伊依照記得的事情去回答的,伊很緊張是因為怕講錯話會害到被告等語。綜上各情, 可知被害人於偵訊之證述係出於任意性無疑,且更可推知,被害人於擔心害到被告之情形 下,仍證稱有告知被告其為95年(即西元2006年)生。是被害人於偵訊時所述,應屬真實 ,而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則係維護被告之詞,並非可採,附此敘明。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而與被害人為發生性交行為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法律之適用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 罪。被 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規定,係以被害人 年齡未滿14歲為其處罰之特殊要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已無再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之餘地,併此敘明。 二、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犯行,不惟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更嚴重傷害未成年 人之身心健全,故刑法對此種犯罪特懸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典,以示明禁。 但若不分犯罪情節輕重,概處以上開刑責,難免輕重失衡,倘有情輕法重情形,於裁判時 自得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原審考量被告為上開兩次對未滿 14歲之被害人為性交時,雙方係男女朋友,且被告犯後自始均坦承客觀犯行,事後亦與被 害人、A 母和解,獲得其等原諒且已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有原審調解筆錄及匯款單各1 份在卷可按。另A 母亦以書面表示:「如果被告被關了,對未來可能會有更大的影響,對 於被害人心裡也會更加的自責難過」;A 母更於原審審理時當庭為被告求情稱:被告還年 輕,希望給被告一個機會,他有跟伊全家道歉,被告和被告之母都非常有誠意,伊全家都 感受到了等語,堪認被告確有悔過之心,並彌補對被害人、被害人之母所生之損害。酌以 被害人於警詢中曾表示不對被告提告,可認被告所為固應受譴責及刑罰,然究非極惡無可 饒恕之人。倘就其對未滿14 歲 之女子為性交所為仍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 年, 悉屬失之過苛而不盡情理,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憾,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 被告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 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2 次犯行,均減輕其刑。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依法論科,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227 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審酌被告無前科,其明知被害人係未滿14歲之少女,就性 自主權之觀念未臻成熟完備,仍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竟因其生理衝動而與年幼識淺之 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影響被害人之身心健全成長,所為至有未洽;惟念及被告自律精神之 養成猶嫌不夠,且其非以強制手段滿足一己性慾,於犯罪後否認知悉被害人未滿14歲,並 試圖串證及滅證,惟坦承客觀上之犯行,並已與被害人方面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兼衡被害 人及其家屬之意見,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在統一超商工作,無人須扶養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暨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因血氣方剛,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客觀犯行,並與被 害人、被害人之母和解,賠償渠等損害,被害人及其母亦均表示同意給被告一個自新機會 ,不希望被告去關,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具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經此罪刑之宣告後,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 5 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致為本件犯行,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 並理解兩性交往相處應有之尊重,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 予被告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 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5 場次,以期建立被告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 ,藉以預防被告再犯。再者,被告所犯係屬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應依刑法第93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經核原審判決就被告之犯行,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既附條件緩刑之考量亦稱妥適 。檢察官上訴,認被告否認知悉被害人當時未滿14歲,主觀惡性高、心機深,犯後態度欠 佳,認不應對被告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及給予附條件緩刑等語。惟查,被告固然否認 知悉被害人於行為當時未滿14歲,然對於客觀行為並不否認,且事後確實已與被害人、A 母和解,獲得諒解,被害人、A 母不僅在原審審理中為被告求情,A 母並具書狀表明希望 對被告輕判,原審綜合各情,考量辯解為被告之權利,可以與犯後處理態度併同審酌,而 為減刑適用及附條件緩刑諭知,尚無違法或不當;檢察官另主張,和解情事,既已於刑法 第57條審酌,即不應再於同法第59條處審酌等語。然查,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 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乃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而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10款)為科刑重輕之 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 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 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 第45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綜上所述,檢察官之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53.66.20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596692764.A.CD4.html

08/06 13:53, 3年前 , 1F
有砸錢吧 不然媽媽這麼容易原諒?
08/06 13:53, 1F

08/06 13:56, 3年前 , 2F
看來對方家長塞了不少錢...已經多到關心犯案人了
08/06 13:56, 2F

08/06 14:55, 3年前 , 3F
好好唷
08/06 14:55, 3F

08/06 15:35, 3年前 , 4F
有錢就真屌
08/06 15:35, 4F

08/06 15:37, 3年前 , 5F
口袋裝滿關心?
08/06 15:37, 5F

08/06 17:35, 3年前 , 6F
媽媽是菩薩還是...
08/06 17:35, 6F

08/07 07:44, 3年前 , 7F
兩邊的媽媽都辛苦 唉
08/07 07:44, 7F

08/07 15:29, 3年前 , 8F
法治觀念不足還知道要串供
08/07 15:2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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