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少女裸照傳男網友 成把柄遭性侵

看板sex作者 (Rider of the sky)時間9年前 (2014/11/05 22:55), 編輯推噓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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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1103/499441/ 少女裸照傳男網友 成把柄遭性侵 彰化一名年約30歲的翁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年僅13歲少女 一周後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約少女見面,將車子停在廟宇停車場,在車內性侵少女得逞。 全案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翁男未以強暴脅迫手段性侵少女 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罪,輕判1年4月。 被害少女年僅13歲,然法官卻未援用檢方起訴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對被告重判3年以上徒刑;對此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被告第一次與被害少女見面 雖知道少女是國中生,但很難分辨少女已滿或未滿14歲,而少女也自稱是14歲 因此被告主觀上僅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的犯意,故也僅能以該法條論罪。 被害少女庭訊指控,今年3月間,她與翁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兩人並成為臉書朋友 之後翁男向她索取裸照,她雖覺得怪怪的,但仍是將照片傳給對方,不料 竟因此被翁男要脅與見面,否則要將裸照公開,她在不得已之下,只好答應碰面 並與其約在離家僅1百多公尺的廟宇見面。 少女指控說,她一了上車翁姓男子的車子後,隨即被翁男摸胸部、下體 她的褲子還被脫掉,並被翁男性侵,她因疼痛不斷掙扎,翁男改逼她口交 她因為害怕只好照做。 少女事後不甘受辱,返家後打電話告知同學,並由其同學陪同向警方報案 由警方調閱廟宇監視器,透過車牌循線將翁男傳訊到案。 翁男堅稱沒有以強迫手段威逼少女,是少女自願的。 法官審理認為,犯案地點在空間狹小的轎車後座,少女若不斷反抗 翁男要強行脫下少女的長褲、又不造成少女任何外傷,恐是不可能的事 而少女與翁男共處車內27分鐘,犯案地點是人來車往的廟宇停車場 少女過程中竟無任何試圖逃跑的舉動,與一般性侵被害人遭受侵害時的反應不同 與常情不符。 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下,法官認定少女的指控及供詞有瑕疵 翁男並未以強暴手性侵少女 翁男所為是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為性交罪 審酌後判處1年4月徒刑。 (孫英哲╱彰化報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5.9.7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ex/M.1415199305.A.EA5.html

11/05 23:17, , 1F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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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19, , 2F
腦殘沒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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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27, , 3F
價錢沒談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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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32, , 4F
這種太心急了 先吃個飯逛個街早就爽爽打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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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51, , 5F
這法官是白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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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3:58, , 6F
羅莉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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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0:00, , 7F
這法官應該不是白癡~只是可能是蘿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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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06, , 8F
有點雷,先買個手機給他,吃個飯,聊天。以後成性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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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44, , 9F
咬咬怎麼沒直接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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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2:33, , 10F
這女的也不正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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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8:21, , 11F
這女的活該吧...講的很可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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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8:25, , 12F
她雖覺得怪怪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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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8:33, , 13F
13歲是懂什麼! 判的也太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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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21:55, , 14F
這法官有沒有收錢啊?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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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7:43, , 15F
這種太心急了 先吃個飯逛個街早就爽爽打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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