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所謂"性侵害"已回收

看板sex作者 (ilovekpop)時間10年前 (2013/08/04 17:30), 編輯推噓21(22113)
留言36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是我某個朋友想說的 幫她轉貼 ================================ 原新聞 http://ppt.cc/HnZI 因為真的很火大 所以想上臉書跟大家討論一下所謂的”性侵害” 有對情侶 因為女生非常在意所謂的貞潔 想把”最好的”保留給未來的老公 所以不願和男友發生關係 過了不久 這對情侶在party結束後 兩人都有點微醺的狀態下開始有了更進一步的關係 女生比較清醒 所以在過程中阻止了男友 男友雖然喝了酒 但也停止了動作 兩人事後雖然吵了架 但也繼續交往了三年之久 在這三年當中 女孩更愛這個男孩了 女孩也對自己的堅持有所改變 所以這幾年當中 兩人都有持續的發生親密關係 男孩也告訴女孩 她是他的摯愛 不過好景不常 兩人在畢業前夕分手了 女孩控告男孩性侵 控告的具體事由就是兩人當初在微醺的狀態下第一次的親密行為 這是真實發生在我的學校南加大的事情 美國合法飲酒的年齡是21歲 學校對於相關的規定非常嚴格 學校認定 只要有一方有喝酒 任何性行為都不能稱作雙方合意(consensual) 女孩在分手後緊咬這點 要求學校在畢業前兩週開除男孩的學籍 即便男孩的行為按照規定的確是性侵害 但事隔多年 並且雙方在事發後還是繼續交往 繼續發生親密關係 很多人都無法認同這是所謂的性侵害 我個人的想法比較邪惡 認為這是分手後的報復 試想 如果你的父母一年付兩百多萬台幣的學費送你來南加大 在畢業前兩個禮拜被前女友衝康 大學畢不了業 一輩子都有前科 你會爽嗎? 這個案子發生在今年 這個男生在幾個月前順利畢業了 今天記者卻斷章取義 說南加大縱容性侵 我看了非常得不舒服 難道要讓那個衰鬼前男友被學校開除才叫正義嗎? 我們學校有腦筋有常識的判斷 卻被說成縱容性侵 我真的很不爽 今年年初 我在一個party上目睹一個喝到變屍體的女生即將被硬上 我很雞婆 上前阻止了那個男生 結果我直接被踢出party 這件事被其他人匿名檢舉 學校依照檢舉人的筆錄找到了我 要求我當證人 雖然那個男生當時沒有真的和那個女生發生規定上的性關係(陰莖進入陰道) 但是那個女生明顯失去意識 男生也已經進行到把雙方的衣服都脫掉 學校因此判定那是性侵 事後發現那個加害人男生並不是我們的學生 我們學校因此開除了當初事發地點的兄弟會 也開除了那個加害人的朋友 原因是身為南加大的學生 我們必須為了把危險帶入校園負責任 這樣一個嚴格的學校 為什麼被腦殘記者說成放任性侵的學校? 一個是雙方喝醉的狀況下 男生上了女生 一個是女方喝醉 男方試圖發生性行為 但沒有真的發生 也許按照規定 第一個狀況才是性侵害 但是他們繼續交往了啊 他們繼續發生性行為了啊 反觀第二個狀況 女生沒有意識 連發生了什麼事情都不知道 雖然沒有真的發生 可是事後想起來應該很恐怖吧!! 如果學校死腦筋的按照規定走 那個衰鬼前男友會被開除 而撿屍男反而逍遙法外耶? 我們學校的行政不是白癡 在作出裁決前都有認真調查案子 在學校的正確判斷下 前男友順利畢業了 撿屍案件的相關人都被處罰了 這樣有常識有腦筋的判斷 卻被記者說放任性侵 我好不爽 我認為性侵害的判定不僅只是死腦筋的按著規定走 而是以規定為基準 再加上適當的判斷 記者這樣斷章取義 說南加大放任性侵 不是很無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7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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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的話能信 _就可以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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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的記者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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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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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感覺南加大的行政比軍檢還會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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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9:07, , 6F
有點好奇 為啥這種案件是由學校執行不是司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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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0:11, , 7F
傳說中的南加大大學部嗎~ 不過第一個根本就仙人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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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這學校很有向心力 到處都是澄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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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雙方喝醉不能解釋成女生性侵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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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馬上採取行動就成立,一時心軟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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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分手提出更不算,被認定為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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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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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2:04, , 14F
推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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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性侵判定該以發生事情當下意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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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好了,假如一對夫妻,雖然性關係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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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某方真的不想做時被逼迫,是可以告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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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有個女生被性侵後得了斯得哥爾摩症愛上施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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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此而認為施害者沒有性侵罪嗎?雖然文中女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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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抱著報復心態,但就 性侵 這件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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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下她覺得不舒服不喜歡,也有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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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強迫的話,就算是性侵,不管之後雙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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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有性關係或交往,因為當下事實已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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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對於 性侵 的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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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試問 如果當時事情發生後女方覺得受傷受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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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是女生當初原諒現在又提告才覺得輿論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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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幫女生講話啦我也覺得她是想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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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論的前提是文中敘述屬實)不能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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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交往,就認為當初沒有性侵呀~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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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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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是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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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女生我是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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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原PO,記者最愛不求證究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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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都這樣 先大肆報導出錯了再用小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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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14:34, , 36F
台灣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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