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5歲的女友說要幫我口交
※ 引述《goooeooo (無名)》之銘言:
: 15歲的女友說要幫我口交
: 請問這樣犯法嗎
: 是他自己要求的喔
: 我沒強迫他
慢著!
又該是我出場的時刻了(緩緩飄出)~~
這個問題暫且不論情感面的交鋒,我只想以法律面來探討此事,順便練練筆
說實在話我以前刑法念的很差,所以在一番生聚教訓之後,想看看自己實力有無變強
所以本文係以國考解答方式行文。
等一下~~~~~~~~~
拜託各位鄉民不要直接按END!
我知道以下討論有點偏專業性,所以我在最末附有一般人都看得懂的版本
很實用喔!(大概吧)
所以至少看一下那邊啦 謝謝各位 <(_ _)>
可以讓我改個題目嗎?就假設原PO已經被口交過 這樣才能作答
因為刑罰權的發動是只針對行為人「行為」的討論 及若是行為人的行為須構成「犯罪」
才會有討論下去的餘地 因為永遠不可能處罰行為人單純腦海中的想法(當然對岸我就不
知道了)。
另為討論方便 題目假設原PO及其女友具責任能力(就是知道自己在幹嘛啦) 且原PO已滿
18歲(因未滿18問題會很大 不過我在最後還是會稍微提一下)。
好!上工了~~
本題在作答之前 需注意四個關鍵:
1.本題有無學說爭議?(學妳媽啦( ︶︿︶)_╭∩╮ 要我寫到手斷掉喔)
2.本題是否有特別法(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治條例)優先適用?
3.新修正刑法與現行法之比較
4.本題無特殊爭點 宜小題大作
作答四方向:
1.討論「性交」定義
2.15歲的法律適用
3.原PO女友之同意 是否排除刑法適用
4.行有餘力額外討論原PO若未滿18歲之情形
---------------------------------解答分隔線-----------------------------------
擬答
一.本案例行為人(原PO)可能該當刑法第227條第三項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
(一)首先需說明者,即是原PO及其女友有無構成性交?
依照案例事實,原PO在其女友之同意下進行口交。所謂性交,依現行刑法第10條
第五項第一款之規定:「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故可得知
刑法中對於性交概念不限於生殖器對生殖器之進入行為,所以本案例中「口交」亦
包括在刑法中「性交」的定義之內。故本案例中原PO及其女友口交之行為,係構成
性交無疑。
另依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刑法(以下簡稱新刑法)觀之,新刑法第10條
第五項第一款增加「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修正目的係因避免基於醫療或其他正當
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行為被解為「性交」行為,避免適用上疑義。
(但若本案例原PO是女的,係女對男之口交,概念上難以涵括於現行法「性侵入」
故在修法之後增加「使之接合」使規範更加周全。否則說以女生嘴巴「進入」男生
的屌不是超級怪的嗎?當然,此時就是同條項第二款的問題了。)
(二)本案例原PO女友15歲,刑法或相關特別規定有無適用上限制?
依刑法第18條、227條旨趣觀之,刑法對於責任能力年齡的限制,係以14、16、18
歲為分界。亦即當被害人在一定年齡以下,因為智識經驗均不足,為避免加害人因
此利用被害人,故尤其在跟性行為有關的案例,並不會因為未成年人的同意而阻卻
不(違)法(係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得被害人承諾)。
惟值得一提的是,本例有無特別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治條例)之優先適用?
依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2條第一項之規定:「與未滿
16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來看,本案例因被害人15歲,故排
除了本條例之適用而回歸刑法本文的適用範圍內。(不過若無性交易,本來即無本
條例適用;所以簡單的說,這裡是討論爽的。)
(感謝老天!不然真的就開花了...幹!好後悔寫本文 當初以為10分鐘就可搞定的)
依照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例原PO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遇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本意,有性交之未必故意;客觀上原PO對其15歲女友為性交之行為,故構
成要件該當。在違法性的探討上,因原PO一定是不懂才來問,所以一定是不知道有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惟依刑法第16條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頂多依同條但書得減輕其刑。(新刑法本條更動甚大,但是我真的懶得討論了,反
正結果都一樣,饒了我吧!)本案例無阻卻違法事由。另也無阻卻罪責事由,故:
原PO成立刑法第227條第三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二.本案例行為人(原PO)不該當刑法第221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
(一) 依刑法第221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原PO有無該當
本條,學說有正反兩面見解:
肯定說:依照早期實務見解,刑法第221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與刑法第227條
第三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均是以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故保
護法益相同。對於未滿16歲無同意能力,所以同意無效。
而依學說(阿堅)見解,認為刑法第221條第一項係保護性行為自主決定
自由,而對於未滿16歲無同意能力,所以同意無效。惟二罪保護法益不
同,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係保護「未滿16歲男女的身心發展」。
否定說:依部分學說見解,在構成要件上,刑法第227條適用前提係需以「和平」
方式;若以強制方式,才直接論刑法第221條。
本文以為採否定說較適當。因若依犯罪宣告角度觀之,若採肯定說,極容易造
成輕重失衡。詳細理由見競合部分。
三.競合
若依否定說之見解,原PO只成立刑法第227條第三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無競合問題。
惟依肯定說,依實務見解,因為保護法益相同具同一性,基於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成立
法條競合,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即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無期~七年以上)
若依學說見解,因保護法益不具同一性,所以依刑法第55條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即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依新刑法第55條但書之規定,不得科以較輕罪名即刑法
第227條第三項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此處並無問題,因227條第三項最輕本刑包括
在刑法第221條之內。3年以上>七年以下,要看的是兩個月以上,即3年以上>兩個月以上
此係刑法第33條之規定。)
但是本案例原PO並未對於其女友以強暴脅迫方式為口交行為。若原PO以此方式為之,依
肯定說之見解,將可能會造成競合後法定刑會跟以和平方式競合之法定刑一樣之結果,輕
重失衡由此可見一斑。故本文認為以採否定說為宜,即以和平(兩情相悅)方式無刑法第
221條之適用,只構成單純一罪。
(採否定說的理由是我自己想出來的喔!我自己覺得是沒問題啦,但是我想阿堅不會那麼
笨沒想到,所以還請廣大鄉民指教)
幹你老師的!居然寫了4個鐘頭!
以下是簡易版:
幹 就跟你說不要錢的最貴 如果可以玩15歲小女生 老子早就去各大國中小排隊等中出了
就是因為法有明文不給中出 所以至少也要等到女方滿18阿
好了 不聽老師的話硬要玩 下場當然是法院見嘛 你說女生明明就有答應 講的人家勾
引你一樣 沒用啦!出了事一定是你吃虧 誰叫你比她大?人家的答應是個屁啦!
不過萬一原PO也未滿18 那就好玩了
因為依刑法第227條之一,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227)之罪者,得減免刑責
但這不是最HIGH的 最HIGH的是 依照刑法第229條之一,未滿18歲之人刑法第227條須告
訴乃論 也就是說 只要能不讓女方爸媽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就刑訴§232~236之1
及319,自己查)知悉或是知悉後拿錢能擺平 就OK了
當然以上都是繞著刑法在打轉 由於法定刑=\=宣告刑 再加上刑訴有緩起訴的規定
所以就算上了法院 還是有機會只寫張悔過書就沒事 不過這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後要說明的是: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係屬二事 為什麼一堆人不知道呢?
你不必坐牢不代表被害人對你無民事法律上請求權 說不一定口交一次
賠個50萬也說不一定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不要錢的最貴 睡眠時間也是一樣(本來想說拿今天來調時差的說)
福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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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囧 老婆,我回來了!還買了禮物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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