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們需要妖魔化強姦犯嗎?
轉貼一篇舊文,意思應該是不應該繼續用更重的刑罰
來對付強姦。還有,強姦犯的「再犯率」說法存在偏見。
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ning_yinbin01.htm
被稱為華岡之狼的受刑人假釋被駁回,今年無法進入台大社會系。
可是就在同時,曾搶劫藝人白冰冰的受刑人假釋通過,台大社會系表
示歡迎入學,也沒有引發社會恐慌。為什麼兩者有這樣不同的待遇呢
?
從刑期來看這兩個個別案例的犯罪嚴重性與道德上的惡性,顯然法律
上並未認定前者的強姦案遠超過後者的搶劫案。故而兩者的差異必然
是來自社會心理。
當前對強姦的社會心理認知主要源自西方犯罪心理相關研究之影響,
然而考察西方的性倫理發展歷史,我們驚訝地發現,十八世紀以前,
強姦並未被視為非常嚴重的道德缺失,手淫才是各種性罪惡之首;因
為當時的性道德主要建立在生殖功能的考量上,無法達成生殖目的的
手淫在這種社會背景中當然是大惡。這個例子顯示,強姦之惡性重大
不是個客觀事實,而是社會因不同需要而產生的知識論述變化所帶來
的結果。
今日中西社會對強姦犯的心理想像主要來自西方十九世紀所「發明」
的「性變態心理」說法。性行為原本就只是生理的需要,就像吃飯排
泄一樣沒有什麼很深奧的道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至於不道德的性
行為雖然有社會因素,但也沒有深奧的道理,例如強姦就是男女不平
等下的性衝動犯罪,賣淫就是社會不平等下的貧窮犯罪,都是「社會
的自然史」。但是十九世紀的快速社會變遷使得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成
為急迫需要,某些意義曖昧的性行為於是在這個新的秩序中被特殊地
看待(包括同性性行為以及其他今日被大眾視為變態的行為﹐如愉虐
、反串等等),被視為源自某種特殊的心理人格或某種童年心理發展
的障礙。行為成了個人人格的表現,某些性行為則被「病理化」,成
為變態心理的表現。這種把性行為賦予心理人格意義的做法,在二十
世紀到達了高峰,許多行為只要是不符合社會的需要或道德,就被賦
予一種心理人格,被妖魔化。接下來,對於偏差行為的社會控制便可
以透過對這種行為的心理化、病理化來進行,用心理治療來輔導矯正
那些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
最近二十年,隨著同性戀、跨性別等等主體以社會運動來抗爭洗刷心
理變態的污名,新的「病態心理人格」又紛紛被「發現」:慣性外遇
者、濫交者、戀童者、酗酒者、家庭暴力者、網戀上癮者等等都被病
理化,這些人也在各種治療機構或團體中費力地追憶其家庭關係與童
年,期待拼湊出一個合乎病態心理的劇本。強姦者就是這個犯罪病理
化浪潮中比較晚近加入治療大家庭的成員。
其實,就再犯率高而言,竊盜、吸毒、黑幫、賣淫都超過強姦;任何
慣性犯罪者的「慣性」,都可能變成某種心理人格的「證據」,然而
有的慣性犯罪是「社會自然史」的一部份,不會被病理化(例如中年
婦女賣淫),有的則被視為需要矯正其心理人格(如未成年少女賣淫
);這說明了病裡化沒有客觀標準。強姦原本也可能像搶劫一樣只是
一種「社會自然史」的犯罪行為,但是慣性搶劫不被視為心理變態,
強姦卻被病理化,強姦犯被妖魔化。
強姦的病理化和妖魔化真的創造出來一個嚇壞人的妖魔。有
人想到要和強姦犯一起上課就不寒而慄,但是卻可以和搶劫犯同堂共
處,差別就在於後者沒有被病理化和妖魔化,因此也不會造成長期的
心理創傷。然而妖魔化的代價同時也使得女人的心理更脆弱,恐懼的
陰影更隨時隨地存在,更使得受害者難以走出陰影。以這些真正長期
深遠的後果來看,我們還需要繼續妖魔化強姦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66.143
※ 編輯: sexfiend 來自: 61.57.66.143 (11/08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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