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看板scholarship作者 (茄子)時間14年前 (2010/03/06 21: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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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之子弟對就讀大專院校以下之優秀學生核發獎學金,並 未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學金,且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核發獎學   金:    (一) 在校成績: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者。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95學年度(含)之後入學之國      中小學生無本款規定之限制) 3.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無不良懲處紀錄。 (二) 家境清寒標準: 1.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長期困頓或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 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 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 大專院校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獎學金名額與每名應領之金額,得視本府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公告調整之。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 (1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三)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 低收入戶或其他清寒證明書。 前各須學校受理申請後應造具申請學生名冊一份,並就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逐項填寫函報本府審查核發。遺漏或逾期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由本府逕予   銷毀,不予退還。 六、獎學金自每學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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