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與房東提前解約的相關問題
事實經過:
1.在現租地已經租三年半,
第一次的簽約是自105年3月至107年2月,
107年續簽時,直接在舊合約上註記"今後每次續簽兩年,
其後亦同"字樣加雙方簽名。
2.那時有跟房東問到若要提前解約該怎麼辦,他是說提前一個月告知就好。
(這部分小弟已經知道不能只是口頭承諾)
3.最近因為某些因素必須要搬遷,跟房東提前解約,
已經在六月中時在LINE提出租至七月底,
他也回應"好"。但兩周後房東提出需要扣一個月押金作為空租期補償。
回家檢視一下當初簽訂的合約(書局常見的紅白約),發現:
a.簽訂的合約沒勾選得或不得提前解約
b.該條沒規定提前解約是否要付出違約金
如截圖:
https://i.imgur.com/YAUaT8I.jpg
合約僅有在關於"承租人遺留物處理"的部分有提到處理費用可由擔保金扣除,
其餘條款均於無提到違約賠償或者是扣除擔保金的部分。
問題:
因此想請問
1.這樣的合約情況我是否有足夠立場提前解約?
2.房東扣除一個月押金作為賠償的主張是否合乎契約及現行法規?
3.我是否能夠因為合約沒規範違約金,
來跟房東協商補償金額或者是他根本不應該扣違約金?
想聽聽各位版友的經驗與建議,希望可以跟房東好聚好散。
下次跟房東簽約時候,會更小心 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50.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62421914.A.116.html
※ 編輯: Godspeed02 (61.216.150.103 臺灣), 07/06/2019 22:06:53
→
07/07 01:27,
4年前
, 1F
07/07 01:27, 1F
→
07/07 01:27,
4年前
, 2F
07/07 01:27, 2F
→
07/07 01:28,
4年前
, 3F
07/07 01:28, 3F
→
07/07 01:29,
4年前
, 4F
07/07 01:29, 4F
→
07/07 01:29,
4年前
, 5F
07/07 01:29, 5F
→
07/07 01:30,
4年前
, 6F
07/07 01:30, 6F
→
07/07 08:42,
4年前
, 7F
07/07 08:42, 7F
→
07/07 08:43,
4年前
, 8F
07/07 08:43, 8F
→
07/07 08:44,
4年前
, 9F
07/07 08:44, 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