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本板發文,也是第一次在外租屋處理合約問題
所以想請教板友
我的租屋契約至2017/6/30
當初和房東談好若提前解約,只要找到下一個人就可以退還2個月押金
上禮拜告知房東想提前解約,房東也在近日找到了下一個人,
並且告知我會退還押金、已付未住的房租(以天數算)、已付未用的電費
但此時房東要我負擔591的刊登費600元
我有一點疑惑
因為先前沒有提過要負擔這筆費用
600元這個金額也有點尷尬,畢竟不是一兩百
希望能聽聽大家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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