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房客欠租金烙跑(有還鑰匙)
事情是這樣
有間套房租約跟那位先生打到今年年底
1月收租前就有傳簡訊來說沒錢
希望房租延到農曆年後再給
雖沒答應 但想說過年給個方便就沒特別去追討
年後2/10來電說可以過去收租
但因為當時人在南部來不及過去
2/11去電就被拒接 之後都連絡不上
2/13另一間房客說在門口撿到房間鑰匙與紙條
寫明鑰匙請轉交給房東(我)
比較尷尬的是紙條被撿到的房客不小心丟掉了
而且也聽他們說那位先生已經將東西都搬走
因為手邊還有兩個月的押金 尚能支付到2月底(但還有電費沒算...)
請問"還鑰匙"這個動作等於同意退租解約嗎?法律站得住腳嗎?
還是說必須書面同意解約我才能去開他房間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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