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房東未經同意施工之損害賠償
個人在松山捷運站附近承租套房,
這兩週發生租屋上的糾紛想與大家分享與請教。
事情發生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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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17:05
房東來電通知我,因樓下住戶抗議漏水。
所以3/1上午可能會協同水電師父進我房間。
我表示同意,並告訴房東如果要施工一定要事先通知。
必須讓我先整理個人財物後才可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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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30
人還在外面應酬,
房東來電通知,告訴我因為施工今天可能沒辦法住。
要請我去住旅館,然後他會付錢。
當下我馬上表示不滿,說為什麼沒經過我同意就施工。
房東又表示,賠償的部份就不收這個月押金,
我說賠償部份我們必須找時間詳談。
因為還在帶外國客戶,所以無法多說就結束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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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2:00
回到房間查看,發現房門沒鎖。
開門後差點沒昏倒,整間房間佈滿超乎想像的粉塵。
而因為施工還未結束,所以房內堆滿了打掉的瓦礫。
還把我個人物品亂丟,盥洗用具隨便丟在地上,
腳踏墊甚麼的亂丟我床上。
重點是,
我一套買不到一個月的電子鼓(NT$ 25,000)跟耳機(NT$ 3.000),
也都蒙上了一層厚厚的灰。
詳細情形如下連結所示
http://imgur.com/a/j8cX2
(此為免費上傳空間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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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5:00
我與房東約好在我公司樓下談賠償,
也與他簽署租賃糾紛和解書。
(內容說明事情發生經過、他觸犯的法條、和解條件)
談好下列條件:
1.無條件解約退回押金。
2.3月房租不收。
3.臨時居所(旅館)費用
4.依據我所開立個人財產損失及清潔清單,給予賠償。
5.支付搬家費用。(因粉塵過於嚴重無法居住)
並且我要求個人財產損失的部份,
電子鼓、耳機、寢具的部份照價賠償。
而東西可以歸他所有沒關係。
他表示除第4點外清單尚未開立外,都可以同意,
並且也簽署畫押我開立的租賃糾紛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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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我把賠償、清潔清單寄送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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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14:30
清單給他以後,一直沒得到回應,
所以我就主動撥了電話給他。
房東表示他已經與律師諮詢,並且告訴我:
1.因為他前一天有取得住戶同意進入勘查,
所以即使施工也不構成侵入民宅。(?)
2.3/1晚間,我明知道已經開始施工,
我還放置個人財物在那邊,是我個人疏失。(?)
3.電子鼓及耳機他有打去樂器行問,
並說我買的都是屬於低階產品,有粉塵就擦一擦就好。
4.因為他沒有要求我搬,所以他不必付我搬家費用。
(但他已經簽署同意了)
5.最後表示他只肯賠償 NT 10,000。
而我實在氣瘋,當下就先把電話給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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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長,想請教各位先進的是:
一、我同意他進入勘查,即使他施工我也無話可說嗎?
二、我知道房間已經施工的情況下,我仍放置財產在那屬於我的疏失。
這一點成立嗎?
三、他已經簽署同意賠償的和解書,沒有任何效力可以約束他嗎?
以上,希望能與板上各位討教解決方式。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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