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提前解約
版上各位朋友好,我有關於租房解約的問題請教
首先,我是租學生套房,當初簽一年,房租是上下學期分兩次給,押金四千,而上學期的租金明顯較貴。而我上學期的租金已經一次付清六個月,但如今住滿四個月有事需提前解約。租金部分我就照契約走,不予追討,但:
問題1:契約內容有提到解約不得返還租金,但沒有條款提到關於違約金的部分,是否就不需付違約金?
問題2:押金是否能完整取回?因為內容是乙方如不繼續承租,則在遷空,結清水電費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金,但如果房東要從押金扣除作為違約金,合理嗎?
沒有列在契約的內容就不具有效力,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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