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關於同棟別戶的凶宅要退定金/訂金問題
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各位見多識廣的大大們一個問題
以下問題只牽涉到定金問題
雙方尚未簽訂正式租賃契約,只有寫定金收據(沒有額外訂定任何事項,僅寫付多少金額)
假設A向房東承租一戶套房
而A很喜歡這間套房,於是先付了定金給房東
之後A在看屋當天隨即得知
同棟建物有不止一戶為凶宅(兇殺、墜樓、放火造成死亡各種都有)
於是A隨即連絡房東告知不願承租,希望能夠拿回全額定金
請問A遇到的這種情況是適用於民法第249條第二項: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也就是說,因為凶宅不是房東的門牌,
因此房東可以主張害怕同棟凶宅是A自己的問題(當事人之事由),
所以在法律上房東不用還A定金
還是
適用於民法第249條第四項: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也就是說,因為凶宅不是房東的門牌,所以不會是房東的錯
但是,A當初在看房子的時候沒有談到同棟有別戶為凶宅的細節
A在得知後主張這不是他的個人因素,是他不知道這裡同棟別戶有凶宅,不能怪他
因為如果看房子的時候知道同棟別戶有凶宅,A就不會付定金說要租了
所以理當A無法向房東索討返還雙倍的定金,但是房東必須把定金還給A
簡言之
當承租者遇到先付定金後才得知同棟別戶有凶宅時
當承租者因為感到害怕而不租
這是可以歸則於承租者當事人之事由,還是無法歸責呢?
P.S. 房東在定金收據上的「定金」寫成了「訂金」,請問有效力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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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覆!
g大的那一篇我也有查到
總之我得到的結論是
關於凶宅的這個問題,就算房東要租的那一戶是凶宅,帶看時也不需要告知
在租賃上要比買賣上還要寬鬆,
加上凶宅到底算不算瑕疵還有爭議而模糊
除非承租者有問但是房東說謊,才會有詐欺的問題可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而關於定金與訂金的部分
要寫「定金」才具有民法的效力
不過雖然「訂金」不具有民法的效力,但是它屬於付者單方面的預付
意思就是說,假設收到訂金者反悔
付訂金者只能拿回原訂金,而無法向再多加索賠到一倍的訂金
但是如果付訂金者後悔,收訂金者可以不退
以上給以後可能會碰到類似情況來爬文的大大們參考
但是這只是我作的功課,內容未必正確
還請要參考時再多加查證
另外懇請若有覺得我的結論有誤的大大們予以指證~
謝謝大家!
※ 編輯: wlsh5566 (1.34.27.18), 09/08/2015 23: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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