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當初簽約房客有所隱瞞
各位先進好,因為家中是第一次租房子給別人就遇到這種棘手情況不知道怎麼處理
當初是跟一位店家簽約時,有闡明房子是要作為"員工宿舍",合約是用外面的定型化契約
只有註明說房子如有毀損是由對方負全責
問題來了,這幾日才得知租戶在房子裡面用營業用那種冷凍櫃,但是房子很舊了線路
無法負荷,水電來看表示長期下來會很危險,很多電線走火就是這種情況
房子位於小巷弄,我擔心的事情是萬一燒起來,後果可能會非常嚴重
但是當初契約上並沒有註明不能使用冷凍櫃,所以我覺得這算在灰色地帶
可能無法以契約來約制房客的行為....
假設房客不聽勸而且不幸發生事情,在法律上房東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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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ER,FASTER,F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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