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續租與押金問題
已經有尋找過精華區但是只有找到類似情形
因為覺得我的情況有稍微不同
想要發文再確認一次我的問題情況該如何解決
麻煩各位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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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在101/8/1時簽約
而在 102/6/6 告知房東不再續約
本來覺得是好聚好散
然而房東說合約上有一條
"雙方同意本約期滿前一個月若任一方不續租得向對方
提書面聲明否則是同自動續約並以原押金當成確認訂
金,若任一方反悔需賠償該金額於對方。"
並且在 "提前一個月" 旁邊手寫註明了5/1
解約前我沒有注意到 5/1 的註明 只記得是提前一個月
因此我在6/5 的時候才向房東告知不續租
然而房東說
我沒有在合約上的日期前提前告知他所以要扣押金!!
他曾口頭允諾會再提前詢問是否續租也沒有問就直接扣押金
請問這樣子合理嗎?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租約的界定日期很模糊
合約上的租賃期限是寫 "上學期" 到 "下學期"
因此房東界定提前一個月告知
並說 跟著學校的步調走 也就是
學校考完期末考代表學期結束
後來我上網查了學校的行事曆名訂 7/31 為學期結束時間
想請問契約內容的上下學期應是按照學校的行事曆作為界定
那是否契約上的5/1該條為無效?
房東現在用這條契約內容要求扣除一個月的押金
我該如何回應房東才不會被無理的扣除這筆押金呢
麻煩各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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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0.235
※ 編輯: asdfg33383 來自: 112.104.10.235 (06/08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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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如果他在合約上一個月旁邊註明了5/1,那我可以說他的註明日期錯誤因此
拒絕履行該項協定嗎
※ 編輯: asdfg33383 來自: 112.104.10.235 (06/0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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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我手上有合約 也有在旁邊註明 5/1 , 沒有按照合約再5/1前提出是我的疏失
只是我現在回頭看該合約旁邊用筆補寫的註明日期和契約的一個月前提出互相牴觸
我想請問我能夠因為這個原因和房東周旋嗎?還是會因為契約有簽名而權力最大
這個房東我也是很希望能和他好好溝通,只是和這位房東發生衝突的學生不只我一個
,大概有四~五個之多都有因為各種不同的理由被吃過押金...
※ 編輯: asdfg33383 來自: 112.104.10.235 (06/0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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