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房客 未繳房租 鑰匙歸還
目前遇到一對房客(情侶)
合約簽約到今年(101年)七月五日
而中間女房客,有提前來電說有可能會提早或較晚搬走..等
但母親希望能續約,所以跟對方在電話上
口頭也相約,合約延到12月底
中間在請對方來電告知,其變數..
因為房子不是本人的,也不是我在處理的,
但到11月份多那間房子收到水費催繳通知
才知道原來,此房客在八月份水、電、瓦斯、房租都未繳
扣掉對方給的保證押金也不夠付清
對方也沒再打來,而打電話給女房客
故意不接電話,傳簡訊不回
而打電話給男房客,原來男方早已經換電話
目前真的能聯絡對方的方式只有對方的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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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母親南下釐清狀況,回來後
自己才知道母親,給對方的鑰匙是『原使用鑰匙』
不是再打一隻再給對方
中間想要請警察跟開鎖人員去一同去開鎖、換鎖
警察不願意配合,告知要去法院公證才可執行
也告知法院不一定有空(不知其含義)
當然也不知道這對房客,是搬走了?還是還住在那?
所以目前母親擁有房子的所有權,但卻無法開門?
我google有說未繳兩個月,可以直接執行請房客搬走?
真的有此效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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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母親因為根對方口頭相約12月
口頭上是否有法律效益??
所以已經撐到12/10要看是否有繳交房租(我看是不可能)
時間一到我是要請母親寄存證信函還是?
而且難道一定要完整(上法庭打民事)處理好?
不管是房子的所有權,因為沒有鑰匙,所以真的不能開門嗎?
這對房客這樣一搞,損失很大,房租等也要一並追討回來..
而且母親年紀大了,很不想處理這種事..
真的該來交接處理了..
麻煩各位建議,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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