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關於訂金代理事宜
小妹我因為私人原因,故需提早與房東解約(原簽約至6/30)
房東承諾只要我能夠幫忙找房客和帶房客看屋,他就可以把所有押金退還給我~
小的也很幸運幫房東找到可以承接我租期的房客,但是有些狀況想請版大給建議...
1. 因為房東不在本地,所以房東表示希望我能夠幫他代收訂金,
訂金的部份就歸我,然後他會從原本我的兩個月押金中扣除訂金部份後全數退還給我
也就是押金共15000 我先拿5000 待他跟下任房客簽約後會退回10000給我
因為這邊都是房東口頭跟我約定的部份,我擔心說最後我只收到5000的費用,
後面10000可能就不一定拿得到了....((望
雖然我房東真的人蠻好的,只是就...小心點好...請問版大們有什麼建議呢??
2. 因為要幫房東代收訂金,要簽付收據給雙方,
所以我參照崔媽媽基金會的訂金範例擬了以下內容,希望有版友可以給我建議
看是要怎麼修改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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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收到 XXX (承租人)房屋租屋訂金 新台幣 伍仟元 整,
並保留至 101 年 4 月 XX 日止,並交付出租人 XXX 所薦之代理人 v931011 簽收
屆時承租人表明不欲租屋時,訂金聽任出租人沒收,並無異議;
若係出租人表明不欲出租時,則出租人應加倍返還承租人訂金。
租賃期間之相關法律責任係屬承租人與出租人之兩造關係,代理人無需負責。
代理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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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領的部份,可以只有我跟承租人的簽名就好嗎??還是說也要房東的呢???
落落長...請大家見諒...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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