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 合約上有提及第四台,現要加收費用?
當初要承租時是透過仲介
房東這邊沒有第四台 不過會有數位電視(bb寬頻那種)
合約書上也清楚寫上第四台 網路 房屋稅...等由房東負擔
入住的時候發現數位電視和第四台都可以看
過了一個禮拜之後 忽然電視就完全收不到訊號
打去bb寬頻那邊詢問下 發現是房東將第四台給停了
繼續問下去才知道 房東的確有牽數位電視的部份
但是數位電視可以看的前提是要有牽第四台的情況下才可以
於是我們就先打給房東 但是房東不肯讓步
一直說他也是受害者阿 如果要牽第四台的話 我們也要幫他負擔一些
後來我們就打給仲介請他幫忙協調的部份
仲介說民法上來說 這算是第四台業者的問題
而且房東也非自願,算是不可究責的因素
所以建議接受房東補200元,我們也負擔部分
也就是仲介建議我們選擇讓房東補200 看類比+數位
另外 他說在民法上 如果我們放棄第四台可以向房東要求租金退讓一些
可是這樣不就是代表 我們原本的租金就是可以看電視的?
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房東數位電視簽一年應該是200/月(房東負擔)
一般第四台是515/月(房東如果補200元)
也就是說我們現在要額外負擔315元 才能看數位電視+第四台
想問各位大大 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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