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契約使用的是一般書局販售的契約書,
從98年10月開始簽約,期限1年。
第2年並無重新簽新的契約書,
而只是口頭約定再續1年約,然後就按月繳房租。
後來因為工作等因素,決定第2年約滿便不再續租,
打算等約滿前2個月再告知房東。
但房東在上週突然通知,
怕10月份這種尷尬的時間點房子難租出去,
如果不續住的話,租約期限就提前到6月份。
我當下沒有答應,不過思考過後就決定提早搬吧
昨天在確定新房子有著落時便跟房東說不續住了。
結果房東馬上變臉(平常都算好相處,但似乎非常在意房子空太久的狀況),
責怪我太晚跟她說,已錯過學生抽完宿舍的出租最佳時機。
我跟她解釋,是她太晚通知我,所以我一直以為自己的租約是到今年9月底。
她卻一口咬定她5月份就問續租的事情了,
(這點後來問其他房客,推敲是她大概以為她都問過所有人續約的事情了
但我確定我並無被通知到,只是我不知如何證明這點)
最後發出通牒說,請我在搬走前找到下任房客,否則便不退回押金。
我知道她詢問的當下我沒有立刻回覆,而是選擇找到新房子才說是理虧之處,
不過想請教板上專家,房東是否也有站不住腳的地方??這種狀況符合不定期契約嗎??
P.S.我的契約只有提到如果房客要提前解約,必須無異議賠償1個月租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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